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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外管37號文?跟股權激勵有什麼關係?

2022-09-06由 老虎談股權 發表于 林業

內資企業登記表是什麼樣的

什麼是外管37號文?跟股權激勵有什麼關係?

股權激勵跟外管37號文到底有什麼關係?

如果你是一家即將赴港美股上市企業的股東,

再或者你所就職的企業要赴港美股上市,你還湊巧提前拿到了股權激勵

,那麼37號文確實是你必須要關注的。

37號文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4年釋出的《關於境內居民透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對於包括搭建紅籌架構進行海外上市在內的涉外匯登記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對於赴海外上市的企業個人股東來說,37號文至關重要。

為什麼要按37號文進行外匯登記?

赴海外上市為什麼要按照37號文進行外匯登記?

首先來看看37號文是針對誰的。

37號文的原文規定是“

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這裡的境內居民個人在嚴格意義上是指“持有中國境內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雖無中國境內合法身份證件、但因經濟利益關係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

在現實情況下,這裡的 “境內居民個人”主要包括 “

計劃赴海外上市企業”的“境內居民個人股東”。

如果不按37號文提前進行外匯登記的話,你以後成了中概股股東拿到的外幣分紅、或者是股權套現的外幣收益,怕是

很難拿回國內變成人民幣

供你買房買車了。

因為你用外幣計價的股份收益拿回國內的路,已經堵死了。

國內企業想在港美股上市要經過一系列的境外股權操作,這個操作流程也是我們常說的搭建紅籌架構。

紅籌架構的核心之一就是將國內企業的“股權結構”平移到國外

,境內的個人股東也就可以由此成為未來中概股的股東。

而以後這些個人股東不管是分紅還是股權套現,都會以外幣的形式拿到最終的收益。

但是在搭建紅籌架構的初期,境內的股東必須要提前按照37號文進行外匯登記,只有這樣,你最終

從境外證券交易所拿到的“外匯收益”才可以按照合法的途徑,轉回到中國內地。

目前37號文並不只是那些準中概股大股東們要考慮的事,

也有很多普通人繞不開37號文,那就是提前拿到股權激勵的員工們。

目前股權激勵已經成了新經濟企業進行人才吸引的重要手段,如果你拿到了某家即將赴港美上市企業的股權激勵,而且在紅籌搭建之前就行權拿到了實際股份。那關於37號文的規定你還真得操起心來,如果遺漏登記,你辛辛苦苦拿到的股份收益很有可能只能留在境外成為紙面財富。

37號文下要什麼時候進行外匯登記?怎麼登記?

談到37號文就不得不提到紅籌架構。

我們都知道,如果一家中國內地的科技企業想要去港美股上市,搭建紅籌架構是必不可免的。

常見的VIE紅籌架構的搭建方式如下。

什麼是外管37號文?跟股權激勵有什麼關係?

第一步,境內的股東會按照公司的股權結構,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 “特殊目的公司”,

也就是大家常說的BVI公司

第二步,

以BVI公司的名義設立一個“開曼公司

”,這家開曼公司也常常就是境內企業赴港美交易所上市的上市主體。

第三步,以“開曼公司”的名義設立一個香港公司。

第四步,以香港公司的名義在內地設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也就是大眾常說的WFOE公司。

第五步,這也是關鍵的一步,

透過WFOE公司協議控制境內實體企業

到此為止,紅籌架構就達成了。

經過一整套紅籌架構的搭建,境內公司將會以開曼公司作為主體完成持續融資及海外上市。

境內的股東們,也會透過特殊目的BVI公司間接持有開曼公司,也就是未來上市公司主體的股份,

境內的股權結構等於被平移到了境外

對於37號文的登記時點,檔案原文的規定是“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也就是說境內個人股東,

需要卡在“向特殊目的公司(BVI公司)出資”之前按37號文進行登記。

登記方式方面,37號文的規定是“境內居民以境內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

應向註冊地外匯局或者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

;境內居民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

應向註冊地外匯局或者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

而且37號文還規定了資金回境方式,

需要開立受監管的個人外匯賬戶,用以存放調回的外匯資金,並根據資本專案外匯管理規定結匯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37號文的外匯登記還要求及時進行變更登記,如果已登記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資訊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併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後,應及時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手續。

由於變更登記的及時性要求,現實中很多中概股企業在紅籌架構搭建初期,

會為大股東們每人設定一個單獨的BVI公司,以降低變更登記的繁瑣性。

37號文之下的處罰條款

境內居民或其直接、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透過虛假或構造交易匯出資金用於特殊目的公司,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

境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資訊、存在虛假承諾等行為,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進行處罰。

在境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資訊或虛假承諾的情況下,若發生資金流出,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若發生資金流入或結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境內居民與特殊目的公司相關跨境收支未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