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死亡賠償金屬於遺產嗎?
2022-08-28由 瀛臺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林業
失蹤需要什麼條件
【案件回放】
二原告唐某
1
、
靳某系夫妻關係,於
1990
年辦理結婚登記。原告唐某
1與被告
儲某
1992
年開始同居生活,
並
生育一子唐某
2,
2000
登記結婚,
1999年6月3日,
二原告
雙方透過本院(
1999)津武法民初字第124號民事調解書調解離婚,約定唐某2由唐某1撫養,撫養費自理。唐某1與
儲某
離婚後,雙方均對唐某
2盡到一定的撫養義務。2016年9月12日,唐某2因交通事故死亡,本案原、被告共同起訴案外人
臧某某
等人,經
法院
(
2016)津
XX
民初號判決認定,案外人
臧某某
承擔賠償責任,扣除其已經給付的
30000元,還應給付本案原、被告賠償款218152元。現上述判決已生效,案外人尚未給付原、被告賠償款,原、被告因分配上述賠償款產生爭議,尚未向法院申請執行。
某法院經審理判決:
原告唐某
1對
臧某某
應給付的賠償款
218152元享有60%的份額,被告
儲某
對
臧某某
應給付的賠償款享有
40%的份額,原告靳某不享有份額
。
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死亡賠償金屬於遺
【
瀛臺
律師論法】
原、被告之間爭議的標的是因唐某
2死亡應得到的案外人
臧某某
的賠償款,
臧某某
已給付的賠償款足以支付其應給付的喪葬費及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及交通費,尚未給付的賠償款屬於部分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上述款項不是遺產,而是賠償義務人給死者近親屬的補償費用,其賠償權利人應為死者的近親屬和與其有扶養關係的人,上述權利人對上述賠償金應進行合理分配。本案中,原告唐某
1、被告
儲某
是唐某
2的父母,原告靳某是唐某2的繼母,二原告自述於
1990
年結婚,被告主張二原告登記結婚時唐某
2已成年,因唐某2出生於
1993
,原告有條件提供但未提供雙方的結婚證,故認定二原告結婚時唐某
2已經滿18週歲,二原告的代理人自認唐某2年滿18週歲已經開始工作,故本院認定原告靳某與唐某2沒有形成扶養關係。原告唐某1、被告
儲某
是唐某
2的父母,雙方對該補償款共同享有。唐某1與
儲某
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唐某
2由唐某1撫養,撫養費自理,
儲某
雖主張其對唐某
2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其提供的證據僅證明唐某2曾與被告一起生活過一定的期間,盡到了一定的撫養義務,但不能證明被告在唐某2未成年期間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結合法院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應認定唐某1對唐某2進了主要撫養義務。根據公平原則及原告唐某1與被告對唐某2的撫養情況,本院判令原告唐某1對唐某2的賠償款享有60%份額,被告對唐某2的賠償款享有40%份額,靳某不享有份額。
北京瀛臺律師事務所:死亡賠償金屬於遺
【
瀛臺
律師提醒】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髮生在公民死亡後,不屬於公民的遺留財產。
因此本案中,海玉平的死亡賠償金並不能作為其遺產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