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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間受到他人故意傷害,還手了就不能認定工傷了嗎?

2022-08-15由 唐天平勞動法諮詢師 發表于 林業

工資發錯了如何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員工在工作時受到他人故意傷害,但如果工作不是受到傷害的直接原因,就可能無法認定為工傷。

比如員工之間因工作產生爭執,雙方互罵進而互毆,造成傷害的直接原因是雙方的互罵、互毆行為,就可能無法認定為工傷。

上班期間受到他人故意傷害,還手了就不能認定工傷了嗎?

再比如員工之間因工作存在長時間的矛盾,一方被報復打傷,雖然也是因工作引起,但導致受傷的直接原因為“私人恩怨”,同樣無法認定為工傷。

也並非說互毆就無法認定為工傷,如果被認定為自衛還擊,或者不存在過錯,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2020)最高法行再68號

張威(化名)是某建築公司的員工,某日在建築工地,張威與塔吊指揮人員劉某商議使用塔吊運送建築材料的過程中,二人產生爭執並相互鬥毆。

起先兩人互毆並未導致嚴重損害,兩人分開後,劉某氣不過,返回寢室拿了一把摺疊刀將張威的眼球刺傷。

經四川大學華西醫院診斷,張威所受傷害被診斷為:

左眼球破裂傷

之後劉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該刑事判決書載明:

張威對糾紛的發生並無明顯過錯

上班期間受到他人故意傷害,還手了就不能認定工傷了嗎?

張威對此次所受傷害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成都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張威所受傷害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傷害的情形,

現予以認定為工傷

建築公司不服,向四川省人社廳申請行政複議,省人社廳認為張威所受傷害是與他人口角之爭後產生恩怨所致,不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

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撤銷了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

張威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張威所受暴力傷害系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他人故意傷害所致,應當認定工傷。

省人社廳辯稱上述暴力傷害系“私人恩怨”導致缺乏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援。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省人社廳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上班期間受到他人故意傷害,還手了就不能認定工傷了嗎?

二審法院認為:張威與劉某之間的糾紛雖然起因於工作,但該暴力傷害的直接原因是其與劉某發生衝突後的個人暴力侵害行為,與其從事的本職工作和應履行的工作職責無直接關聯,不應認定為“因履行工作職責”。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威所受傷害是否為“

履行工作職責

”。

關鍵不在於職工所受暴力傷害的具體表現形式,而在於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的關聯性是否足以達到認定工傷的程度。

張威與劉某在涉案糾紛發生前並不認識,二人並無個人恩怨。

張威找劉某的目的是配合其完成工作任務,說明張威始終具有完成工作職責的主觀意願。

二人之間的爭執打鬥系因工作原因引起,劉某心生怨氣產生犯意致張威受傷,且前後兩次爭執打鬥時間連續、地點均在工作場所之內,具有較為明顯的連貫性。

換言之,張威的傷害後果是工作原因與劉某的故意傷害行為共同導致,其中劉某的故意傷害行為雖是直接原因,但張威受傷與工作原因之間亦具有因果關係,不能將劉某刺傷張威歸因於私人恩怨而否認張威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

上班期間受到他人故意傷害,還手了就不能認定工傷了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後的救濟。

從制度價值的角度適用本款對是否屬於工傷進行認定時,不能要求“

純潔的受害人

”,即只有在暴力傷害中完全無過錯的受害人才能夠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這與《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意旨有違。

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撤銷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