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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強闖足療店被刺身亡 無限防衛權、正當防衛成焦點

2022-08-08由 央視網 發表于 林業

刀刺腹部怎麼防禦

央視網訊息:

今年4月的一個凌晨,在遼寧撫順,一名男子強行闖入殘疾按摩師 於海義 的足療店,兩人發生肢體衝突,男子被於海義用刀刺中身亡。11月15日,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於海義防衛行為是否構成無限防衛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成為辯論焦點。

凌晨男子強行闖入 十幾秒衝突釀悲劇

男子強闖足療店被刺身亡 無限防衛權、正當防衛成焦點

案發時監控記錄顯示,畫面中的男子是本案的被告人於海義。案發當天凌晨,呂某飲酒後來到於海義工作的足療店,想要進店做足療。

公訴人:被害人來到足療店門口,您在幹什麼?

男子強闖足療店被刺身亡 無限防衛權、正當防衛成焦點

被告人:睡覺。

公訴人:你在睡覺,你是怎麼醒過來的?

被告人:敲門。

公訴人:他敲門,然後你知道外邊來了,然後你起來?

被告人:敲門我就起來了。

公訴人:你們兩個人都交談了什麼內容?

被告人:我問他什麼事,他說做足療,我說過營業時間了

公訴人:就是被害人要進來做足療,你說已經過營業時間了?

被告人:對。

被告人於海義稱,足療店的營業時間為每天中午12點到凌晨12點,呂某敲門的時間是凌晨2點,早已過了營業時間,因此他並未打算給對方開門。

男子強闖足療店被刺身亡 無限防衛權、正當防衛成焦點

在被告知足療店已經閉店不營業後,呂某並沒有放棄,而是作出拽門的舉動,想要強行進入店內。 看到呂某在拽門,於海義返身回到睡覺的屋內拿了一把摺疊刀,當他再次回到門口的時候,呂某已經將門推開進入了室內,二人一見面就廝打起來。廝打過程中,於海義持摺疊刀刺中呂某腹部一刀,導致對方倒地。此時在足療店二樓休息的兩名女同事聽到聲音後來到一樓,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於海義跟隨救護車將呂某送往醫院。

公訴人:被害人呂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呂某系被帶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腸繫膜動脈斷裂大失血而死亡。

墊付醫藥費後離開 經家人勸說投案自首

據於海義稱,將呂某送往醫院後並墊付了200元醫藥費後,他就離開了醫院,事發後他曾產生過自殺的念頭,後在家人的勸說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拘 檢察機關認定防衛過當

於海義歸案後,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他進行了刑事拘留。經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於海義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5日上午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六組證據,分別證明了案發經過、被害人呂某案發前的飲酒情況、被告人於海義的身體情況等問題。透過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能夠確認被告人於海義實施了犯罪行為。

檢察機關指出,透過事實和證據可以看出,於海義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之所以認定為正當防衛但屬防衛過當,公訴人主要從三方面考慮,首先呂某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公訴人:本案案發時凌晨2時左右,被害人呂某想入店接受服務,但因已過營業時間,於海義未給開門,二人因此發生爭吵,呂某在被拒絕後,透過推、拽已關閉的門意圖進入室內,並最終將門拽開進入室內,其行為系未經他人同意的非法侵入。透過監控錄影可以看出進入室內後呂某試圖擊打,呂某的上述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為制止不法行為 被告人具有防衛正當性

其次,公訴人認為於海義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案發時間是凌晨,光線昏暗,雙方隔門而立,難以準確辨別敲門者身份,而被告人呂某反覆推門、拽門,並有辱罵行為,於海義認為對方對自己又攻擊性和侵害性,這一供述較為合理。

公訴人:呂某將門推拽開,進入足療店內,於海義認為對方對自己具有危險性,持刀攮刺呂某,目的是保護本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其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

防衛強度遠遠大於不法侵害強度

但是檢察機關認為,案發時被害人呂某並非無故到足療店滋事,而是想到店內做足療,並且他以前也到過該店做足療,呂某進入店內對於海義人身權利的侵害尚屬輕微,沒有發生嚴重危及於海義健康和生命的明顯威脅。同時足療店二樓有休息的同事,於海義有報警的時間和周旋的餘地,其防衛強度遠遠大於不法侵害強度,超過必要限度。

公訴人:綜上,於海義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在防衛措施的強度上不具有必要性,在防衛結果與所保護的權利對比上相差懸殊,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

 檢方:有救治和自首情節 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同時,檢察機關指出,案發後於海義有救治和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檢察機關認為,根據刑法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於海義的刑事責任。

公訴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表示,正當防衛是國家賦予公民的法定權利,是允許鼓勵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時的防禦機制,保護行為,是公民保護合法權益的手段,可以避免本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正當防衛是必要的,但防衛必須在法定的範圍內進行。

針對三大焦點 控辯雙方展開激辯

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於海義的辯護律師提出,於海義的行為適用無限防衛權。庭審中,控辯雙方針對於海義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能否實施無限防衛權等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庭審焦點一、於海義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辯護人認為在呂某凌晨砸門鎖入室的情況下,並且在當時處於休息等特定環境下,被告人於海義採取持平常生活用的刀進行反擊,事後又有相關救治、自動歸案等行為,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公訴機關則認為,被告人於海義在其工作的足療店休息時,被害人呂某強行推開門鎖進入室內,二人發生廝打,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於海義持刀刺傷呂某,其行為屬於防衛行為,但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公訴人:鑑於被害人呂波實施不法侵害時,並未使用兇器,尚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於海義卻使用刀具進行防備,並致被害人呂波死亡,於海義並非只能採取此等防禦行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了僅僅使其喪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其侵害行為的程度,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庭審焦點二、於海義能否實施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無限防衛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採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

辯護人認為,於海義的行為符合無限防衛權的兩個適用條件,首先他是出於保護人身安全的目的,其次被害人在營業時間已過,並且被告知已經停業的情況下,執意奪門而入,這是對於海義人身安全的侵害。

同時辯護人指出,被告人於海義處於特定環境中,正遭受不法侵害,要求防衛人實施恰到好處的防衛,是一種不合理的苛求。

對此,公訴人指出,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指導案例中,已經對行兇的概念進行了明確。

公訴人:所謂的行兇必須是暴力行為,其程度應該與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犯罪的程度相當,而本案中明顯不符合這一規定,本案中從被害人的目的來講是為了進入店內接受服務。

另外,公訴機關認為,從雙方的力量對比來講,被害方只有一人,而店內有三人,而被害人進入室內之後,並沒有實施嚴重危及被告人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行為,也沒有達到行兇的程度。

公訴人:本案之所以認定正當防衛,防衛包括必要限度,恰恰是充分考慮了本案的案發時間是凌晨時分以及店面營業已停止的客觀情況,而雙方發生輕微口角之後,被告人持刀攮刺,其行為明顯與法律規定的防衛情節不相符,不能認為為無限防衛。

庭審焦點三、於海義的身體狀況對罪名認定是否有影響?

經查明,於海義在2016年因醉酒駕駛轎車與貨車相撞,後取得四級殘疾證書。

公訴人:通過當天播放的宣頤足道休閒館內的監控錄影,礦務局醫院的監控錄影以及今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於海義的狀態以及於海義同事陳麗娟等人證言,均能反映出於海義雖有四級殘疾證,但能夠正常工作,行動自如。

對此,辯護人認為,雖然平時活動看不出來,但是一旦在適用重大力量時,發生過傷殘的人與正常人還是有明顯區別的。

辯護人:從雙方的力量來看,不法侵害人呂波是正常人,而被告人於海義經歷過交通事故,是典型的四級傷殘持有殘疾證,那麼在力量對比上,於海義必須使用更強於不法侵害人的手段,方能達到保護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目的。

對此,附帶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則認為,於海義雖持有殘疾證,但其生活工作都未受到殘疾的影響。同時,被害人家屬要求賠償喪葬費3萬餘元,死亡補償65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總計82萬餘元。經審理,法庭將擇日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