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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超範圍經營涼拌黃瓜,警告處罰

2022-08-03由 劉根森律師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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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舉報人是為了消費者的健康,維護法律的正義,其實你錯了,給大家分享一個新鮮的案例,舉報人李某投訴舉報一家餐館超範圍經營涼拌黃瓜,受理機關據實調查並對餐館做出警告的行政處罰,這樣是非常合理也合法的,應該到此結束了吧,舉報人卻不幹了,沒有高額的行政罰款,她就沒有獎勵了,居然去法院起訴市場監督管理局,你說這怎麼辦?法院最終駁回起訴,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原告李某,女,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

被告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11500000MB1915499P),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北城三路2號。

被告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11500105768865765W),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金港新區16號23樓。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調查告知以及被告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江北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一案,於2020年1月7日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受理後,經報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於2020年5月9日受理後,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8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的負責人劉曉波及其委託代理人李行、蒲炳南,被告江北區政府的委託代理人李勤出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訴行政行為: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於2019年10月17日向原告作出《調查告知書》,該局經調查核實,認為李某舉報的重慶市兵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區分公司(以下簡稱兵燕餐飲江北區分公司)超許可範圍經營食品的情況屬實,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了當場行政處罰。因兵燕餐飲江北區分公司的違法行為不直接涉及食品安全,故李某舉報的上述事實不符合《重慶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該局決定對李某的上述舉報不予獎勵,並告知了原告複議和訴訟的權利。

原告李某不服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前述《調查告知書》,向江北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該府經審理,於2019年12月20日作出江北府復〔2019〕35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調查告知書》。

原告李某訴稱:原告於2019年8月12日向江北區市場監管局郵寄舉報投訴信,向其舉報黔味思烤(江北店)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中,存在超許可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請求依法查處並進行行政處罰,處罰完畢後獎勵原告。同時,原告提交了購買票據、產品實物圖片等。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原告舉報後進行了受理,於2019年10月17日向原告作出《調查告知書》。原告不服其對於舉報獎勵的認定,遂向江北區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該府於2019年12月20日向原告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的原行政行為。原告認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本案的關鍵在於兩被告對於原告舉報超範圍經營食品安全的認定,在其不具備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即認定其經營製作的餐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次,《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九條已對舉報獎勵等級作出了具體規定和約束,即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故兩被告認定原告舉報的違法行為不涉及食品安全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且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行為未載明具體法律條款,屬於依法撤銷的範疇。綜上所述,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調查告知書》並判令其重作,撤銷被告江北區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復〔2019〕35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併舉示了以下證據:

1。投訴舉報信;2。消費訂單截圖、被舉報人網站公示資訊列印件;

證明(1)原告依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向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提交的舉報信內容及提交時間;(2)被舉報人在第三方經營銷售餐飲服務,體現了被舉報產品違法事實;(3)原告在被舉報人處消費憑證,亦是權益受損害方。

3。調查告知書;

證明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對原告舉報線索作出告知。

4。行政複議決定書;

證明被告江北區政府維持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原行政行為。

5。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眾留言列印件。

證明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程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辯稱:1、本局依法受理原告的投訴舉報線索,並針對原告所舉報的事項及時展開調查並回復,針對其行政複議申請,依法提交了行政複議答覆書及相應證據,程式合法。2、本局依法履職,客觀公開地開展調查工作,投訴舉報回覆內容合理合法,並無不妥。綜上所述,本局依法履行職能,向原告出具《調查告知書》合法合規,是嚴格依法履職、切實保障原告合法權益的客觀體現。原告的訴求、事實及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併舉示了以下證據:

1。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來信處理單、投訴舉報信及證據資料、行政複議申請書、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調查告知書及掛號信回執、行政複議答覆書;

證明(1)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受理原告的投訴舉報線索,並及時將調查處罰情況反饋給原告;(2)針對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提交行政複議答覆書,程式合法。

2。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身份證影印件、供貨商資質證明材料、健康合格證、“涼拌黃瓜”製作過程的情況說明、現場筆錄、製作現場照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江北市監經簡處字〔2019〕40號);

證明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受理原告的投訴舉報後依法調查、處罰被舉報人。

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重慶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渝食藥監〔2017〕98號)節選。

證明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調查、處理並向原告反饋調查情況的依據。

被告江北區政府辯稱:本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程式合法,法律正確。本區政府於2019年11月4日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於次日受理此案,於2019年11月7日將《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送達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於2019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江北府復〔2019〕35號)並郵寄送達原告。本區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的時間內受理,並於法律規定的6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綜上所述,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江北區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併舉示了以下證據:

1。行政複議申請材料;

證明收到複議申請時間。

2。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及送達憑證;3。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及送達回證;4。行政複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證明程式合法。

經庭審質證,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對原告舉示證據1、2、3、4無異議,但認為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對原告舉示證據5的真實性不清楚,且系本案之後,與本案無關,也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

經庭審質證,被告江北區政府同意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舉示證據1的真實性認可,但並不能證明程式合法,對行政複議答覆書的合法性不予認可;對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舉示證據2的真實性認可,對合法性不認可;對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舉示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可,但對證明目的不認可。

經庭審質證,被告江北區政府對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舉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江北區政府舉示的證據1、2、3無異議,但對證據3的證明目的不認可;對被告江北區政府舉示證據4的真實性認可,合法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經庭審質證,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對被告江北區政府舉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證據作如下確認:

原告、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以及被告江北區政府舉示的證據真實,能夠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12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郵寄投訴舉報信,對其於2019年8月10日透過美團外賣訂購由黔味思烤(江北店)所經營售賣的“涼拌黃瓜”等商品,經查詢發現該店有超範圍經營冷食類食品的違法行為,遂提起舉報,請求:1、依法確認被舉報人經營銷售的“涼拌黃瓜”是違法產品;2、依法對被舉報人行為予以行政處罰;3、依法書面受理舉報人的舉報訴求,處罰完畢後依法獎勵舉報人,並遞交了訂單、實物圖片等材料。

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於2019年8月14日收到原告投訴舉報信,於2019年9月10日對黔味思烤(江北店)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黔味思烤(江北店)為兵燕餐飲江北區分公司經營的美團網店,該分公司於2018年12月27日註冊登記,經營餐飲服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專案為熱食類食品製售、自制飲品製售(不含鮮榨飲品、不含生鮮乳飲品、不含自釀酒、不含自配製酒),其在美團網店黔味思烤(江北店)有“涼拌黃瓜”等多款冷食類食品在售,涉嫌超範圍經營冷食類食品。

同時,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審查了涉案“涼拌黃瓜”的製作過程,檢查了製作區域、工具、操作人員健康證明、製作原料的供貨商資質和進貨單據等,未發現不符合操作規範的行為,認定該“涼拌黃瓜”無食品安全風險。2019年9月10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以兵燕餐飲江北區分公司存在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許可,擅自經營冷食類食品的行為,對其作出渝江北市監經簡處字〔2019〕40號《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2019年10月17日,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向原告李某作出《調查告知書》,並於次日郵寄原告進行送達。原告收到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調查告知書》後不服,於2019年10月31日向被告江北區政府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行政複議。江北區政府收到後於2019年11月5日作出《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受理了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向江北區市場監管局送達了《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經審理,於2019年12月20日作出江北府復〔2019〕35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調查告知書》,並於同月23日向原告郵寄進行了送達。原告李某仍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調查告知書》並判令重作,及撤銷被告江北區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復〔2019〕35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本院認為:根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併發布相關資訊等職責,以及《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放等工作,故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作為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有對原告李某的投訴舉報進行處理並將獎勵決定進行告知的法定職責。

餐館超範圍經營涼拌黃瓜,警告處罰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複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後,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該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舉報受理、辦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本案中,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2019年8月14日收到原告李某的投訴舉報,經調查核實後,於2019年10月17日對原告作出被訴《調查告知書》,將辦理結果以及不予獎勵的理由及依據予以告知,並於同月18日郵寄原告,符合上述規定,程式合法。

《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一)食品(含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三)其他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本案中,原告李某是以兵燕餐飲江北區分公司開設的美團網店黔味思烤(江北店)售賣“涼拌黃瓜”屬於超範圍經營冷食類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在收到原告投訴舉報,經調查核實,認為涉案“涼拌黃瓜”無食品安全風險,但對被舉報人存在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許可,擅自經營冷食類食品的行為,處以了警告行政處罰。

同時,從原、被告雙方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被舉報人的案涉違法行為直接涉及食品安全。綜上,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認為原告舉報的案涉事實不符合舉報獎勵的相關規定,向原告作出被訴《調查告知書》,將辦理結果和對其舉報不予獎勵等內容予以告知,其行為並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的規定,被告江北區政府作為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的本級人民政府,具有對原告不服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調查告知書》而提起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定職責。被告江北區政府收到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後,於2019年11月5日受理,向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發出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經審理,於2019年12月20日作出江北府復〔2019〕35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調查告知書》,並於同月23日郵寄原告,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原告起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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