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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訴前董事會主席陳曉名譽侵權索賠4900萬案終審敗訴

2022-07-18由 錢江晚報 發表于 林業

國美陳曉現在怎麼樣了

被媒體廣泛關注的國美訴陳曉名譽侵權索賠4900萬元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國美稱前董事會主席陳曉離職後向媒體釋出有損國美品牌形象的不實言論,在以合同違約為由起訴討回了1000萬元後,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和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再訴陳曉,索賠經濟損失4900萬元,並要求陳曉透過媒體道歉三次。2017年12月20日,法院最終駁回了國美的訴求。

國美:陳曉不實言論損品牌形象

國美兩公司訴稱,2011年5月至6月,《21世紀經濟報》和《商界》雜誌分別發表了《國美事件再露面 陳曉大爆國美財務漏洞》及《陳曉是與非》的報道,其中陳曉披露了大量有損國美品牌形象的不實甚至誹謗言論,嚴重損害了公司聲譽,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文章中“陳曉表示”,大股東的很多做法不理智,價格已經失去了競爭優勢,內部存在財務漏洞等,還稱“一旦這個真相被消費者瞭解,那麼國美的經營模式將難以為繼”,“國美的門店一旦開到二三級城市如果還堅持這樣的模式必然要死掉”、“對手要開370家,國美就要開480家,這完全是在賭氣”等。

兩公司稱,上述報道刊登後,國內外媒體大量轉載和報道,導致公司在港交所上市的“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的股價在覆盤後連跌兩天,市值損失達30多億元港幣。此外,兩公司持有的約1400家國美電器門店的日常經營也遭重創。“國美電器”的品牌形象及聲譽也因此受到極大損害。

為此,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和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起訴陳曉,要求其在《21世紀報道》和《商界》上公開道歉三次,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4900萬元。

陳曉:不同意賠償也不道歉

年近六旬的陳曉,1985年,就開始從事家用電器銷售,1996年創立永樂電器。2006年永樂電器被國美收購。2008年,國美電器創始人黃光裕被捕,陳曉隨即出任國美電器董事會主席,曾就國美控制權問題與黃光裕家族鬧出諸多紛爭。2011年3月,陳曉辭去董事會主席一職。

陳曉方認為,此次國美起訴的理由和事實均不能成立,所以不同意賠償和道歉。

對於涉案的文章,陳曉方表示是媒體根據公開資訊拼湊而成,是記者的評論而非陳曉的觀點。涉案文章是記者擅自發表,並沒有經過陳曉的同意,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陳曉方還稱,陳曉從客觀上並沒有實施侵害名譽權的違法行為,國美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名譽權受到損害。

陳曉曾被判違反保密協議

此外,據公開報道,陳曉在離職時曾與國美簽訂了一份《協議》,承諾不會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發表或公開其他國美電器股東董事及高管沒有公開的資料,包括集團任何成員經營策略資料等,不對任何人發表任何不利於其他董事、公司高管及公司的不利言論和評論等。

為此,國美向陳曉支付了1000萬元稅後對價款。

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稱陳曉違反了《協議》的承諾,向他人披露了國美的相關資料,依據《協議》約定,陳曉應向國美全額退還1000萬元。

焦點圍繞倆文章是否侵權

北京市三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兩篇文章是否侵害北京國美公司、國美電器公司名譽權問題。

對於《21世紀經濟報道》的文章《國美事件再露面 陳曉大爆國美財務漏洞》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那麼,陳曉是否屬於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源?這個問題成為本案的焦點。

據悉,是否構成被動採訪應考慮被動採訪提供新聞材料和未經提供者同意而擅自公開兩個因素。而現有證據材料上能夠認定,廣東二十一世紀環球經濟報社記者郎某在與陳曉面談過程中談論過涉及國美內容的客觀事實,但北京國美公司、國美電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面談內容的發表系徵求陳曉本人意見,且陳曉對此予以否認。

此外,根據郎某在微博記述的內容,陳曉在報道的當晚透過網路所發表的否認接受採訪的宣告及廣東二十一世紀環球經濟報社將電子版撤稿的事實,能夠認定陳曉所提出文章中的內容未經其同意發表的主張具有較高的蓋然性。

終審法院因此認為,一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不支援北京國美公司、國美電器公司的主張並無不當。

而對於《商界》雜誌的文章《陳曉是與非》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的問題,法院則認為,法律並不禁止某人對其他人的人格、品行、思想、道德、作風等有所評價,但評價人的言論必須在合理的限度內,不得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造成他人的人格貶損。

對於國美方提出的《陳曉是與非》一文中存在捏造事實的侵權行為的主張,法院經審理認為,文章中確實存在對櫃長等工作人員收取灰色利益的描述,但結合整段文字的文義分析,文章所表達的意思應是整個行業現象而非有針對性地指向北京國美公司、國美電器公司這兩家公司。

終審法院認為,文章內容本身也並非為貶低特定人,不具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且相關描述均繫個人觀點的闡述,屬於個人觀點、態度和評論的範疇,且用語未超出正常評論的界限,亦不屬於貶損人格的侮辱性用詞,並不足以影響他人對北京國美公司、國美電器公司的自我判斷。

2017年12月20日,北京市三中院判決駁回北京國美公司、國美電器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