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應聘中的“小秘密”該不該如實填寫?
2022-07-16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林業
xcc是什麼意思
眼下,各地企業陸續復工復產
企業招聘和求職者應聘行為也更加活躍
那麼求職者在應聘時
需要注意些什麼?
此時問題來了
到底誰的請求會被支援呢?
是“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
請求另一倍工資”的安保小張
還是“在入職時未履行如實說明義務
至勞動關係無效”的T公司?
下面,我們來看這起糾紛
咱們倉山法院是怎麼判的
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應聘上崗T公司安保隊長一職時,隱瞞了其在先前用人單位擔任安保隊長期間因職務侵佔罪被判處過刑事處罰一事,這一事實系T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決定是否錄用其為安保隊長的決定性關鍵因素,張先生的行為應視為勞動法意義上的欺詐。
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T公司與張先生之間的勞動關係無效,T公司無須向張先生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42600元。
(向上滑動啟閱)
所涉及法條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的訂立須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強勢一方,在勞動合同訂立環節,應當如實告知涉及勞動合同履行的相關情況。同樣,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有義務如實說明有關情況。
目前正處於企業復工復產招工高潮,法官在此提醒所有求職者,在應聘時誠信對待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法》在規範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對勞動者在職場中的不誠信行為作出嚴格約束,一旦在求職過程中出現不誠信行為,則有可能失去勞動法規定的對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
安保小張因為隱瞞了他的“小秘密”
沒能得到另一倍工資
誠實守信,是做人做事的第一步
在應聘和招工時都要做到坦誠相待
才能更好地相處下去喲~
編輯:萬婷
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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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 | 應聘中的“小秘密”該不該如實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