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林業

自由辯護日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如何定罪處罰?

2022-06-27由 楊恩雄律師 發表于 林業

虛報發票怎麼定罪

在稅收相關的犯罪中,人們會比較關注逃稅、虛開發票等罪名,在現實中,很多人透過虛開相關的發票(例如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或者抵扣稅款,本文討論一下該行為涉及的犯罪,即刑法第205條。

自由辯護日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如何定罪處罰?

虛開發票抵扣稅款的規定

刑法第205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該罪名保護的是國家的稅收財產以及發票的公共信用。虛開專用發票,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4種情況。

根據規定,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

自由辯護日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如何定罪處罰?

虛開發票抵扣稅款如何量刑?

根據刑事立案標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

5

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0

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205

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250

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205

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注意一下,司法解釋規定的是“虛開的稅款數額”,因此,量刑依據的是稅款而不是發票的價稅。

自由辯護日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如何定罪處罰?

辯護要點

首先,要關注犯罪既遂、未遂的問題。如果行為人虛開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且騙取了國家稅款或者抵扣了增值稅的,屬於犯罪既遂。

如果行為人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故意並且已經實行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屬於犯罪未遂。

在辯護時,面對已經開具的發票,要核實是否已經用於抵扣,如果發票數量較大,工作量將會非常大。

其次,如果行為人與對方存在真實交易,但是由於對方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人找別人代開的,該行為人不應構成犯罪。

再次,要注意發票的內容,如果金額、數量是屬實的,則也不應構成犯罪。

最後,要考慮其他的量刑情節,常規的像自首、認罪認罰等,特別要注意是否已經補稅,很多案件中,即使稅額比較大,但能夠補繳稅款或者退繳違法所得,也可以獲得較好的結果。

自由辯護日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如何定罪處罰?

案件分析

起訴案件1,案號:“井檢刑訴〔2021〕70號”,四川樂山的案件,多名被告從事房地產營銷的業務,為了逃避稅款,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讓公司的相關人員開具增值稅發票,金額達到1億5千萬餘元,稅額達到400多萬元且均已抵扣。第一被告牛某某退繳違法所得200萬,檢察院將涉案的多人起訴,

第一被告牛某某量刑建議為

6

至7

年有期徒刑

起訴案件2,案號:“慶檢刑訴〔2021〕20014號”,浙江麗水的案件,被告戴某某在無真實貨物往來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手續費的方式幫別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達到128萬餘元且均已抵扣。被告有自首等情節,

重要的是已經全部補繳了稅款,檢察院建議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期3

年執行

不起訴案件1:案號:“平檢刑不訴〔2021〕20469號”,浙江嘉興的案件,何某某夥同他人,為騙取國家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18萬餘元並全部申報抵扣

,案發後,何某某如實供述並退繳稅款與滯納金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案件2:案號:“平檢刑不訴〔2021〕38號”,寧夏石嘴山的案件,張某某是一家公司負責採購的人員,在工作期間,其採取隱瞞交易的方式,購買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某所在公司將相關發票用於納稅申報,抵扣稅額32萬餘元。公司已經補繳相關稅款,也繳納的滯納金與罰款,張某某具有自首等情節,最終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自由辯護日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如何定罪處罰?

寫在最後

根據研究案件可以知道,如果在案發後及時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涉及的稅額較小的(第一檔刑罰),檢察院一般就不會起訴,如果稅額去到第二檔,很有可能會被判緩刑。

“自由辯護日誌”是楊恩雄律師原創的文章系列,該系列的文章針對各種刑事案件進行分析並提供辯護意見,為自由而辯護,為公平而吶喊。

如有錯別字還望見諒。轉載請註明作者(楊恩雄律師),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圖片來源於網路,侵權聯絡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