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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稅收管理員虛開發票被判刑!

2022-08-13由 胡曉鋒律師 發表于 農業

虛高發票犯法嗎

知法犯法,稅收管理員虛開發票被判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7)鄂0704刑初580號

公訴機關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於湖北省鄂州市,漢族,高中文化,系鄂州市國稅局東城分局稅收管理員。

被告人餘某某,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於湖北省鄂州市,漢族,高中文化,經商,住鄂州市。

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鄂城檢公訴刑訴(2017)5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餘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分別於2018年1月22日、4月5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凌霄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徐某某、餘某某及辯護人譚宏銘、阮擁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夥同於某(另案處理)等人,冒用他人名義成立鄂州市亮盟貿易有限公司、鄂州市明正貿易有限公司用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同年5月27日至30日,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於某向上述公司提供瀋陽貝豐糧食貿易有限公司虛開的貨物名稱為水稻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各13份共計26份,票面總金額為人民幣2,599,740。00元,稅款數額合計人民幣337,926。20元,併到稅務部門認證,因案發未能抵扣稅款。

同年4月至6月,被告人徐某某夥同被告人餘某某,利用上述兩家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多次根據中間介紹人王彬(另案處理)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約定按發票金額的6%收取開票費,先後向中山市榮順泰金屬製品有限公司、黃石市鑫振模具鋼有限公司、武漢斯科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漢鑫金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滄州沃達鋼材加工有限公司、滄州宏達集裝箱有限公司、黃石市鑫阜特鋼鍛造廠、黃石市炫紅模具鋼有限公司、黃石亞峰鍛造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0份,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5,289,189。00元,稅款數額合計人民幣899,162。00元。

其中,向江某2(另案處理)提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8份,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2,389,613。50元,稅款數額合計人民幣406,234。00元。後結算單位黃石市鑫振模具鋼有限公司、黃石市鑫阜特鋼鍛造廠、黃石亞峰鍛造有限公司補繳稅款327,850。91元,江某2補繳稅款78,383。09元。

2016年12月1日、12月7日,公安機關二次電話通知徐某某,徐某某均未能如實交待。

2017年1月9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餘某某,餘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餘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餘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餘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部分稅款損失追回,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雖自動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辯護人關於徐某某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並非起次要作用的從犯,辯護人關於餘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辯護人相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鄂州市社群矯正工作管理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對被告人餘某某適用非監禁刑罰,對其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實施有效監管。根據被告人餘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性,可對其適用非監禁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罰金須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餘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高虹

審判員姜斌

審判員趙協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