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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醫療過錯導致死產和子宮破裂

2022-06-01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漁業

死胎和死產如何賠償

一、基本案情

2019

2

9

10

20

分原告因“停經

40

6

周,發現羊水少

1

小時餘”至

x

鎮衛生院住院。入院後

x

鎮衛生院予米索前列醇

25

微克區域性催產,觀察

6

小時無宮縮,予再次米索前列醇

25

微克區域性應用。原告於當晚

22:00

時進入產程,

2

10

1:00

時進入產房,查宮口開全,胎膜自破,未聽到胎心。

1:06

分助娩一重

3500

克女嬰,

1

分鐘

Apgar

評為

0

分。

醫療糾紛:醫療過錯導致死產和子宮破裂

立即予以新生兒搶救,予清理呼吸道,擦乾、保暖、正壓通氣、持續胸外按壓、腎上腺素使用、臍靜脈靜推等搶救治療後,新生兒仍面色蒼白、無自主呼吸、無心率、無肌張力、無喉反射,

2:15

分終止搶救,查心電圖一直線。

2019

2

10

日原告產後持續腹痛,經彩超檢查提示腹腔積液,於

5:20

分行剖腹探查術,術中探查發現原告子宮左側壁破裂,遂行子宮破裂修補手術,手術後出現血尿及凝血功能障礙,遂轉入

x

x

區人民醫院搶救。

x

x

區人民醫院入院診斷“子宮破裂,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障礙”等,經抗休克、感染治療後於

2019

2

21

日治癒出院,出院診斷為“分娩中子宮破裂,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障礙,代謝性酸中毒,電解質紊亂,子宮修補術後,足月產後,低蛋白血癥”。原告在

x

鎮衛生院治療過程中自行支付醫療費

3500

元及人血白蛋白

480

元,合計

3980

元。

二、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被告在使用催產素助娩過程中未採取胎心監測等措施,對原告身體狀況及胎兒情況疏於觀察,直接導致了原告自然分娩的女嬰死產及子宮壁破裂,原告產後,被告亦未對原告多次主訴的腹痛症狀引起足夠重視,產後四小時餘才發現腹腔積液行剖宮探查術及子宮破裂修補術,被告的延誤診療直接進一步導致了原告出現凝血性功能障礙、轉院搶救等嚴重後果。

原告現雖治癒出院,但被告在診療過程中的嚴重過錯直接導致原告身心巨創並可能因此

無法再

生育。請求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柯某提出訴訟請求如下:

1。

賠償各項費用

686562。08

元(含醫療費

29912。48

元、營養費

72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650

元、護理費

4800

元、誤工費

19935

元、殘疾賠償金

283200

元、被扶養人生活費

163514。1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00

元、死產冷凍費

21960

元、死產火化費

39870。5

元、鑑定費

10000

元、交通費

2000

元)。

三、

醫方觀點

於司法鑑定的結果被告

方是主要原因,故被告方對原告的總損失願意承擔

70%

的責任。對誤工費標準有異議;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無異議;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及人數有異議;

精神撫慰金標準有異議;鑑定費無異議;交通費由法院酌定。

醫療糾紛:醫療過錯導致死產和子宮破裂

四、鑑定

意見

醫方的

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與死產、產婦子宮破裂之間有因果關係,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柯某的功能障礙的殘疾等級為八級。原因力為主要原因。經鑑定,原告的誤工期為

90

天(含住院期間),護理期為

60

天,營養期為

60

天。

五、

醫療過錯分析

1

)醫方予米索前列醇

25

微克區域性促宮頸成熟,觀察

6

小時無宮縮,予再次區域性放置米索前列醇

25

微克,未進行再次宮頸成熟度的評分;

2

)醫方在使用米索前列醇出現宮縮後未進行嚴密觀察,監測宮縮強度和頻率及胎心率的變化;

3

)當患者出現腹痛加劇伴噁心、嘔吐時,醫方未意識到是否出現子宮過度刺激,也未採取措施進行相應處理。

醫方的以上診療過錯行為與死產、產婦子宮破裂之間有因果關係。產婦患有妊娠期糖尿病,羊水過少,分娩過程中容易發生胎兒宮內窘迫、死產。

六、

庭審意見

參考鑑定意見,

本院確定被告承擔

80%

賠償責任。關於精神撫慰金,

x

鎮衛生院在為原告診療過程中具有過錯,造成原告即將分娩的胎兒死亡,給原告及其家人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與此同時也造成了原告子宮壁破裂,致使原告以後可能無法再次受孕,這對原告及其配偶這個再組家庭而言,傷痛是無法計量的,

x

鎮衛生院應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

但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況確定,

x

鎮衛生院的治療和管理雖有過錯,但卻是在履行“預防治病、救死扶傷”的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沒有主觀惡性,不能單以悲劇的發生過分苛責醫療機構,否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而,縱觀全案,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

50000

元。

醫療糾紛:醫療過錯導致死產和子宮破裂

七、

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