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療過錯導致死產和子宮破裂
2022-06-01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漁業
死胎和死產如何賠償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
2
月
9
日
10
時
20
分原告因“停經
40
+
6
周,發現羊水少
1
小時餘”至
x
鎮衛生院住院。入院後
x
鎮衛生院予米索前列醇
25
微克區域性催產,觀察
6
小時無宮縮,予再次米索前列醇
25
微克區域性應用。原告於當晚
22:00
時進入產程,
2
月
10
日
1:00
時進入產房,查宮口開全,胎膜自破,未聽到胎心。
1:06
分助娩一重
3500
克女嬰,
1
分鐘
Apgar
評為
0
分。
立即予以新生兒搶救,予清理呼吸道,擦乾、保暖、正壓通氣、持續胸外按壓、腎上腺素使用、臍靜脈靜推等搶救治療後,新生兒仍面色蒼白、無自主呼吸、無心率、無肌張力、無喉反射,
2:15
分終止搶救,查心電圖一直線。
2019
年
2
月
10
日原告產後持續腹痛,經彩超檢查提示腹腔積液,於
5:20
分行剖腹探查術,術中探查發現原告子宮左側壁破裂,遂行子宮破裂修補手術,手術後出現血尿及凝血功能障礙,遂轉入
x
市
x
區人民醫院搶救。
x
市
x
區人民醫院入院診斷“子宮破裂,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障礙”等,經抗休克、感染治療後於
2019
年
2
月
21
日治癒出院,出院診斷為“分娩中子宮破裂,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障礙,代謝性酸中毒,電解質紊亂,子宮修補術後,足月產後,低蛋白血癥”。原告在
x
鎮衛生院治療過程中自行支付醫療費
3500
元及人血白蛋白
480
元,合計
3980
元。
二、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被告在使用催產素助娩過程中未採取胎心監測等措施,對原告身體狀況及胎兒情況疏於觀察,直接導致了原告自然分娩的女嬰死產及子宮壁破裂,原告產後,被告亦未對原告多次主訴的腹痛症狀引起足夠重視,產後四小時餘才發現腹腔積液行剖宮探查術及子宮破裂修補術,被告的延誤診療直接進一步導致了原告出現凝血性功能障礙、轉院搶救等嚴重後果。
原告現雖治癒出院,但被告在診療過程中的嚴重過錯直接導致原告身心巨創並可能因此
無法再
生育。請求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柯某提出訴訟請求如下:
1。
賠償各項費用
686562。08
元(含醫療費
29912。48
元、營養費
720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650
元、護理費
4800
元、誤工費
19935
元、殘疾賠償金
283200
元、被扶養人生活費
163514。1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00
元、死產冷凍費
21960
元、死產火化費
39870。5
元、鑑定費
10000
元、交通費
2000
元)。
三、
醫方觀點
鑑
於司法鑑定的結果被告
方是主要原因,故被告方對原告的總損失願意承擔
70%
的責任。對誤工費標準有異議;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無異議;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及人數有異議;
。
精神撫慰金標準有異議;鑑定費無異議;交通費由法院酌定。
四、鑑定
意見
醫方的
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與死產、產婦子宮破裂之間有因果關係,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柯某的功能障礙的殘疾等級為八級。原因力為主要原因。經鑑定,原告的誤工期為
90
天(含住院期間),護理期為
60
天,營養期為
60
天。
五、
醫療過錯分析
1
)醫方予米索前列醇
25
微克區域性促宮頸成熟,觀察
6
小時無宮縮,予再次區域性放置米索前列醇
25
微克,未進行再次宮頸成熟度的評分;
2
)醫方在使用米索前列醇出現宮縮後未進行嚴密觀察,監測宮縮強度和頻率及胎心率的變化;
3
)當患者出現腹痛加劇伴噁心、嘔吐時,醫方未意識到是否出現子宮過度刺激,也未採取措施進行相應處理。
醫方的以上診療過錯行為與死產、產婦子宮破裂之間有因果關係。產婦患有妊娠期糖尿病,羊水過少,分娩過程中容易發生胎兒宮內窘迫、死產。
六、
庭審意見
參考鑑定意見,
本院確定被告承擔
80%
賠償責任。關於精神撫慰金,
x
鎮衛生院在為原告診療過程中具有過錯,造成原告即將分娩的胎兒死亡,給原告及其家人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與此同時也造成了原告子宮壁破裂,致使原告以後可能無法再次受孕,這對原告及其配偶這個再組家庭而言,傷痛是無法計量的,
x
鎮衛生院應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
但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況確定,
x
鎮衛生院的治療和管理雖有過錯,但卻是在履行“預防治病、救死扶傷”的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沒有主觀惡性,不能單以悲劇的發生過分苛責醫療機構,否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而,縱觀全案,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
50000
元。
七、
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