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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80歲心梗患者死亡,醫方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擔主責

2022-03-07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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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患者高某芝系原告母親,1938年3月29日出生。其因左上臂疼痛、陣發性胸痛先後於2018年7月14日、7月15日、7月16日就診於x市中心醫院急診科、呼吸科、疼痛科,醫生給予化驗、輔助檢查及對症治療後離院。7月17日6時40分因病情加重再次入x市中心醫院就診,收入心內四科住院治療,給予檢査及藥物治療後於2018年7月17日07時24分搶救無效,臨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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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患方觀點

1、誤診誤治:在患者連續三次因“7月14日左上臂疼痛,7月15日左上臂、心前區疼痛,7月16日左上臂、心前區、左肩、頸部、牙等多個部位疼痛,進行性加重、持續不緩解,伴噁心、吸吐、大汗浸透衣衫、瀕死感”,就診時(7月14日就診於急診科、7月15日就診於呼吸科、7月16日就診於疼痛科)均應行心電圖檢查,對此醫方存在醫療責任過錯,由於醫方未及時行心電圖檢查,對急性心肌梗死未做到早預警、早發現,失去了儘早醫療干預的機會。

2、延誤搶救:2018年7月17日06:40:44急入急診科,第四次就診,確診為“前壁心梗、休克”,如此急、重、危患者應立即就地搶救,啟動紅色預警,但急診科未盡到本崗位職責,沒有起到急救的作用,未給任何急救藥,甚至舌下含服的急救藥都沒給,只建立靜脈通路,長途轉運,推諉轉科。

於7:08轉入心內四科,醫方以未交費為由,繼續推諉患者,仍未及時用任何急救藥,直到電腦顯示已交費後,於7:12オ用上急救藥,違背先搶救、後付費原則。醫方延誤搶救長達32分鐘,之後12分鐘的搶救過程混亂無效,患者於7:24分終因誤診誤治、延誤搶救含冤致死,造成嚴重的醫療責任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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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復甦時間不充分,心肺復甦時間僅持續短短的三分鐘,應該至少持續三十分鐘。醫護人員存在主觀故意,放棄治療,對急、重、危患者未開通綠色通道,推諉患者,急診科長途轉科,心內四科等待交費,延誤搶救,致人死亡。

4、在診斷不明,沒有鑑別診斷的情況下,濫用心梗禁忌藥“雙氯氛酸鉀”、“塞萊昔布”等止痛藥,此藥可使心梗加重,致人死亡,見藥物說明書黑體字警告欄。技術手段與百強三甲醫院不匹配,沒有冠脈造影、溶栓、介入治療,喪失最佳治療時機。均未做心電圖,均未收入院,均未請心內科會診,均無一張檢驗報告單,無必備的檢査報告,呼吸科、疼痛科未寫門診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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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方認為

對於

患者高某芝死

於“急性心梗”無異議,但對整個“診療、救治”過程有異議,醫方存在嚴重的醫療責任過錯,誤診誤治,延誤搶救,致人死亡,被告對患者之死應承擔全部責任。詳見病志、患方鑑定陳述書、x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高某芝共連續四次在x市中心醫院的診療及搶救過程中,醫方存在的嚴重醫療責任過錯,醫方沒有盡到應盡的診斷、治療、搶救責任。患者高某芝的四次就診直至死亡,依法依規醫方理應承擔全部責任,本例構成一級醫療責任事故合併技術事故。

被告存在一級甲等的醫療責任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後果致人死亡,醫療責任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致人死亡之間存在直接的全部因果關係,醫療責任過錯參與度為100%,為此被告對患者之死理應負擔全部責任。

四、

醫方觀點

患者80歲高齡,患肺癌11年,入院時請女兒代述,自2018年7月11日開始左上肢疼痛、牙痛、左胸痛,曾在大注區醫院査肺CT、心電圖未見異常。我院根據患者主述,對其作出診斷是正確的。患者從急診入院到死亡,僅口服一粒塞來昔布膠囊,該藥物不會對患者心梗加重,與患者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證明我院用藥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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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入院由急診直接送入心內四科,未辦理住院手續,但我院對其進行了正常搶救。符合病人危重時先搶救後下醫囑的原則,證明我院對患者的救助及時。患者選擇醫療事故案由,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之規定,賠償專案中沒有死亡賠償金、配偶受到刺激後的住院費用及看護等費用。

x省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與x市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認定我院過失的理由相同,但x市醫學會鑑定我院醫療事故四級,而省醫學會認定為一級,違背了本案客觀事實。請法院依法裁判。

五、鑑定

意見

2019年2月15日,受害人家屬向x市醫學會申請,對受害人高某芝與x市中心醫院醫療爭議進行鑑定。2019年3月15日,x市醫學會出具x醫會醫鑑字(2019)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結論認為:x市中心醫院構成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原告對該鑑定結論不認可,再次申請x省醫學會重新鑑定,x省醫學會於2019年6月13日出具x醫會醫鑑字【2019】17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認定高某芝的死亡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六、

庭審意見

被告醫療行為經兩級醫學會鑑定構成醫療事故,並承擔主要責任,應按70%承擔原告的損失。患者高某芝配偶在訴訟中去世,故其在本案中不具有主體資格。原告主張患者高某芝配偶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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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院判決

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8471。17元(240673。11元*70%)。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