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免除處罰條件一覽
2022-03-01由 刑思茶館 發表于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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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與受賄罪相向而生,也即刑法理論上的“對向犯”,一般而言一方構成受賄罪,相對一方則構成行賄罪,但因為法律制定時的導向問題,行賄受賄同罪同罰的說法卻不必然準確。比方說,我國法律在長久以來,就有側重打擊受賄,或者說拉攏行賄打擊受賄的導向,突出表現在我國《97刑法》規定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留有了“免除處罰”的餘地。雖該條款在2015年經《刑法修正案(九)》進行了收緊,但仍有“免除處罰”的規定
滿足什麼條件能免除處罰?請見下文:
一、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
註解:此前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監察體制改革後則為監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
二、三種情形符合其中一種
1.犯罪較輕的
註解: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認定為“犯罪較輕”
2.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
註解:
①
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已經或者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認定為“重大案件”
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
(一)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
(二)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於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於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
3.有重大立功表現
註解: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市、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本文主要涉及的司法解釋:
1998年
最高院
《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2012年 兩高《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 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行賄罪免除處罰須具備條件一覽表
前提條件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
註解:此前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監察體制改革後應為監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
還需要滿足三種情形之一
犯罪較輕的
註解: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認定為“犯罪較輕”
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
註解:①
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已經或者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認定為“重大案件”
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
(一)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
(二)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於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於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
有重大立功表現
註解: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市、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