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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慘烈車禍:大貨車撞倒電動車致母子倆身亡!遇難孩子才兩歲

2022-02-15由 說案普法 發表于 漁業

酒駕逃逸沒有事故怎麼處理

湖北十堰大貨車司機江某駕車右轉彎時,撞倒一輛電動車,導致騎車女子陳某和2歲的孩子遭撞擊碾壓,當場死亡。2022年2月,江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四年。

湖北十堰男子江某是個大貨車司機。案發當日18時50許,江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從十堰市張灣區發展大道李家院安置區工地向十天高速張灣高速路口方向行駛。

行至發展大道與裝備路交匯口路段右轉彎時,將在非機動車道內一輛電動車颳倒後碾壓。電動車騎手是38歲女子陳某,後座還坐著她2歲的兒子。母子倆當場死亡。

經法醫鑑定,陳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發覆合傷,引起急性呼吸迴圈功能衰竭死亡;孩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顱腦崩裂即時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江某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湖北十堰市張灣區法院一審此案認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家屬1180000元。江某賠償家屬655226。67元。

江某不服上訴,稱案發後江某下車察看現場,立即撥打120對受害者進行醫療急救,發現車輪下壓著受害者,又立即撥打119現場施救,再撥打110報警。事發後一直堅守原地,施救方法處理及時、得當、合法,歸案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與經過,屬自首情節,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其次,被害方駕駛車輛處於肇事司機江某的右前方“45度角盲區處”,貨車駕駛艙與地面的距離相對於小型車“45度角盲區”物理空間更大,更難以發現目標較小的電動車。相對於其他超速、強行超車、醉酒駕駛等引發的交通肇事罪,江某的主觀過失程度較低,情節極其輕微。被害方駕駛電動車搭載兩歲多的兒童,行為嚴重違法,且未盡到監護人的高度注意義務,對傷害後果存在一定過錯。

湖北慘烈車禍:大貨車撞倒電動車致母子倆身亡!遇難孩子才兩歲

死者家屬也提出上訴,稱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透過現場影片監控可以看到肇事車輛已進入非機動車道,被害人避無可避,肇事司機在發生事故後存在減速剎停後又加速碾壓的行為。撞傷不如撞死已是渣土車行業的潛規則,江某存在二次故意嫌疑,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四年過輕。

其次,涉案專案工地的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江某在其工地運輸土石方,嚴重超載超速,專案工地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管理嚴重不到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賠償2156483。33元。

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