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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習慣的制度功能

2022-01-23由 全國黨媒資訊公共平臺 發表于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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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習慣的制度功能

物權習慣的制度功能

物權習慣在法律上的具體制度功能可歸結為三方面:第一,推動創新。第二,平衡利益。第三,化解衝突。

所謂物權習慣,是經過長期社會實踐在民間形成的具有約束力的物權規範總和。物權習慣既具有實體性的法律調控功能,解決物的歸屬和利用問題,也有較強的社會組織功能,形成特定的社會交往規則,還有更高的文化功能,傳承並維繫古老的民俗信仰和道德法則。

作為成文法之外的補充法源,物權習慣在法律上的具體制度功能可歸結為三方面:第一,推動創新。薩維尼有個論斷,法律是被“發現”的,而不是被“發明”的。法律從來都不是法學家獨閉空齋的自我玄想或邏輯推演,而是體近民情,深入民間,在習慣法中充分吮取滋養後的擬製和再現。比如,四川自貢鹽業習慣法創制了中國最早的股權,催生了厲以寧教授盛讚的世界第一張股票,還出現了世界上目前最早的股權激勵。按照美國經濟社會學斯梅爾瑟的考察,西方19世紀中葉,企業所有權、經營權都歸屬於個人或小群體,自有自營;1930年前後,股份公司、職業經理人先後出現,所有權、經營權開始兩權分離。但隨之面臨一個世紀難題:股東以追尋利潤為動機,經營人則以追尋高薪為動機,兩者很難實現目標耦合和行為同步。到了20世紀60年代,股東控制或經營人控制仍在相互博弈。

相形之下,早在19世紀中葉,自貢鹽業文化圈就出現了以契約形式向實際經營人、職業經理人分派、讓渡股權的實踐,開啟了最早的股權激勵模式,避開了西方兩權分離所面臨的兩難迷局。這一模式成為中國改革開放後兩權分離的先聲,也成為華為等新興企業的經營秘籍:職工持有絕大部分股份,既是僱員,又是股東,形成了超強的身份歸屬感和市場競爭力。

第二,平衡利益。傳統中國既沒有明確的空間權體系,也沒有像《法國民法典》那樣的成文法文字表達,將上至天空,下至地底的權利歸屬於所有權人。但在民間習慣中,這類空間物權卻備受重視並長期存在,避免了成文法缺漏可能帶來的利益糾紛。比如,晚清以來的民事習慣法調查發現:在所有產煤區域,絕大多數不動產買賣合同中都有一個專項條款解決不動產及其空間權內的礦產歸屬問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明“白黑相連”,以後在原主人不動產中發現了礦源,則仍歸屬於原主人,買受人不得主張權利;如果約定了該項條款,新發現礦源統統歸屬於買受人,原主人不得再行主張權利。

第三,化解衝突。因為文化差異,成文法的價值訴求不僅難以與民間習慣完全吻合,立法文字還可能與民俗信仰及相應習慣發生衝突。比如傳統不動產買賣,雙方締約後,一經官府鈐印並繳納稅收,雙方交接完畢,即視為物權變動效力產生,所有權發生變更。但不動產交付後不久,原房主就會手捧紅布,帶著花、酒,甚至趕來一頭豬向新主人表示熱烈慶祝。新主人一看,心裡就很不高興。為什麼?雖然原主人口口聲聲祝福新主人添財進寶,真正的目的是不滿意原來的交易價格,還要新主人再行支付一筆錢填補損失。這就是民間所謂的“花紅錢”,是正約價款外的附加款。官府認為這是一種失信絞纏,但習慣法卻認為這是衡平出賣人、買受人利益的最有效措施。

(作者系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不動產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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