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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非法捕撈27090公斤鯷魚在青島被判緩刑,還得放流41.38萬尾許氏平鮋魚苗

2021-12-18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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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方某、劉某江、張某健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內,禁止三人從事捕撈業。案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三被告人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青島市人民檢察院達成調解協議,將於今年7月31日前採用增殖放流許氏平鮋魚苗41。38萬尾的方式修復被破壞的海洋漁業資源。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方某僱用被告人劉某江、張某健分別駕駛船隻從山東省榮成市某碼頭出發,赴某漁區捕撈作業,期間兩艘漁船使用小於規定網目尺寸的網具共捕撈鯷魚27090公斤。2019年12月1日,海警執法人員依法對漁船進行登臨檢查,後該船被押至碼頭進行調查。2021年1月17日,被告人方某、劉某江、張某健到海警局投案。經漁政執法部門鑑定,船上漁獲物為鯷魚,使用的網具為雙船有翼單囊拖網,該網具最小網目尺寸為10毫米,小於《農業部漁業漁政局關於同意執行海洋捕撈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標準特許作業相關備案管理規定的函》所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經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漁船非法捕撈鯷魚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29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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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劉某江、張某健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三被告人均系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並與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繳納保證金,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均可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且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捕撈業。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支援,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青島市檢察院與三被告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已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方某、劉某江、張某健於2021年5月31日前在山東省主流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於2021年7月31日前採用增殖放流許氏平鮋魚苗41。38萬尾的方式修復被破壞的海洋漁業資源,於2021年4月30日前與有資質的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單位簽訂訂購合同並交納定金,同時交納人民幣三十萬元作為購買魚苗的尾款保證金,增殖放流驗收通過後予以發還。協議達成後,三被告人已將三十一萬元繳納至法院。在確定和解協議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青島中院前期進行了公告,28日,青島中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

本案為青島中院首起涉環境資源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三被告人採取增殖放流41萬餘尾許氏平鮋魚苗的方式,對非法捕撈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破壞進行替代性恢復,體現了人民法院以生態修復為重心,立足不同型別環境要素修復需求,探索“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土地復墾”適合保護要求的多種形式生態修復方式,最大限度恢復被破壞的生態資源的環境資源審判理念。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本文來源:青島晚報掌控全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