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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還款人與共同擔保人是一樣的嗎,共同擔保人有什麼規定?

2021-11-28由 微電新資訊 發表于 漁業

共同擔保責任如何劃分

共同保證是數人就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共同擔保的保證。為保證的種類之一。共同保證的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應按約定的份額承擔保證債務,即各保證人僅就自己的份額負保證責任。那麼,共同還款人與共同擔保人是一樣的嗎,共同擔保人有什麼規定?

網友諮詢:一位同事2012年向銀行借款10萬元,借期2年。其母2012年11月21日與銀行簽訂《共還款承諾書》成為借款人的共同還款成員,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我與另外一位同志於2012年11月23日與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成為擔保人。2013年11月26日借款人先還後借,又借款10萬元,沒有經過我們擔保人同意。2014年11月21日到期,至今未還。銀行借期將我們4人一同告上法庭,請問如果借款人確實無力償還,法院會如何劃分我們3人的清償責任?其母為共同還款人是否應該先於我們擔保人清償銀行借款?

共同還款人與共同擔保人是一樣的嗎,共同擔保人有什麼規定?

天津君申律師事務所曲駱律師解答:

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擔保人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擔保人償還債務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共同還款人與共同擔保人並不是同一個意思,共同還款是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債務人,共同擔保人是共同承擔擔保責任的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曲駱律師解析:

共同擔保成立的條件:

其一,保證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至於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是自然人、法人抑或其他組織,在所不問;數個保證人是與債權人共同訂立保證合同還是分別訂立保證合同,各保證人之間有無共同提供保證的意思聯絡,甚至是否知曉另有其他保證人,均不影響共同保證的成立。但如果兩個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一為有效、一為無效的,不能成立共同保證;兩個保證人發生合併,或者債權人於不損害其他保證人利益的前提下放棄對某一按份保證人的權利的,原來的共同保證也相應地轉化為單獨保證。

其二,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須為同一債務。至於其為同一債務的全部或部分,是相同部分還是不同部分,均不影響共同保證的成立。一個保證人為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務分別提供保證以及對數個債務人的同一債務提供保證,或者多個保證人分別對一個或數個債務人的不同債務提供保證的,均不符合共同保證的特徵。

正是由於同一債務的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由此形成的法律關係中既存在各保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也存在數個保證人之間的關係,共同保證方構成一種具有特殊性的保證。

當然在幫助別人進行款項的擔保是一件極其危險的事情,這意味著如果還款方不能及時將款項還上我們就會有連帶責任的發生,所以在擔保時我們需要足夠了解對方的人品以及是否擁有償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