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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析:民間借貸關係擔保糾紛情況下權益維護

2022-05-10由 行走的追夢人lslouc 發表于 農業

轉賬519是什麼意思

案例探析:民間借貸關係擔保糾紛情況下權益維護

最近民法典即將實施,很多新的規範新的概念需要大家去消化適應,這兩天也看到了很多關於擔保關係的分析文章,比如很熱的一個點就是多個擔保人情況下,一方擔保人承擔責任後是否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民法典就有了不同於擔保法和合同法的一些規定,今天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關於郭某啟、王某芬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案例探析:民間借貸關係擔保糾紛情況下權益維護

一、案件基本經過和法院判決

認定事實:被告郭某啟因在村內建設路面需要資金,於2019年7月17日向原告王某芬借款100000元,併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款由殷照青、張月、殷京良提供擔保,借條記載:“借條今借王某芬現金10萬元大寫拾萬元整借款期限2019年7月17日還款期限2019年8月17日擔保人殷照青張月殷京良。”原、被告口頭約定借款期限內的利息為1萬元。

後借款到期後,被告郭某啟未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亦未履行擔保責任,2019年10月份,經原告催要,被告郭某啟同意按照每天600元支付,原告認可(其中每天償還本金500元、支付利息100元),被告支付原告至2020年2月19日,被告合計償還原告本金45000元、支付利息9000元,另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郭某啟向原告多次借款。再,至2020年1月底,被告郭某啟透過銀行卡向原告轉款合計94600元,透過微信轉賬合計121920元,其中52000元系透過郭某啟銀行卡償還的殷京良向王某芬的借款、償還郭某啟臨時借款41000元、償還郭某啟其他欠條11000元,支付我院(2020)魯1325民初837號案件借款(本金3萬元)的利息12920元,殷京良透過郭某啟銀行卡償還殷京良向王某芬的借款利息3400元,郭某啟透過銀行卡償還張月向王某芬的借款2萬元。2018年10月29日,郭某啟陳述向原告銀行卡轉款2萬元系還款,原告聲稱,之前郭某啟向韓寶娟借款2萬元,後韓寶娟買房急用錢催郭某啟還款,郭某啟向韓寶娟還款時,韓寶娟未帶銀行卡,故郭某啟向原告銀行卡轉款2萬元,該2萬元系郭某啟償還的韓寶娟借款,庭審中被告郭某啟對此不予認可,抗辯系償還原告的借款。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提供的借條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應予認定。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本案被告郭某啟未按照約定還款期限償還原告借款,已構成違約,故其應負償還原告借款的清償責任。根據庭審查明,借款到期後經原告催要,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利息,按照每天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元、利息100元計付,截至2020年1月22日,被告透過每天銀行轉賬600元,被告已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9000元。關於2018年10月29日被告郭某啟向原告銀行卡轉款2萬元的問題,原告聲稱該款系償還的韓寶娟的借款,原告的主張理由不足,不予採信,該借款系償還的被告欠原告借款。綜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2020年1月22日之後)。被告辯稱借款本金已償還完畢的抗辯主張,被告提供證據不足,不予採信。被告郭某啟應繼續償還原告剩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關於被告張月、殷京良、殷照青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規定,該筆借款未約定擔保責任方式及還款期限,故張月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郭某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王某芬剩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二、被告張月、殷照青、殷京良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郭某啟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保全費1020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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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同原審。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郭某啟向王某芬借款100000元,由張月、殷京良、殷照青提供擔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予認定。一審法院對於借款數額及郭某啟償還款項的認定正確,法院再次予以確認。關於利息支付方式,因一審判決時,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6號司法解釋尚未出臺,一審法院判決郭某啟按年息24%償還借款利息並無不當。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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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務探析

1。本案就是常見的普通民間借貸擔保責任,但是很多民間借貸,為了規避風險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予以擔保,但是對擔保的期限和訴訟時效就不掌握,所以說訴訟時效是權利主張的合法時間,超過這一期間,再主張權利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2。今天藉著這個案例,討論一下多個保證人的情況下保證人之間是否可以追償,也就是說幾個保證人該如何承擔責任,承擔責任後如何追償的問題。

3。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4。共同保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證人為同一債務而向債權人所提供的擔保。共同保證是相對於一人保證而言的,它是指數人為一人擔保。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為債務人丁的借款提供擔保。由於在共同保證中有多個保證人為主債權提供擔保,因而能夠為債權的實現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5。數個保證人為主債務人提供擔保。共同保證的主要特點是保證人為數人,共同為同一債務提供保證。數個保證人必須為同一債務提供擔保。一方面,共同保證所擔保的債務必須具有同一性,如果數個保證人雖然為同一債務人作保,但保證的債務不同,則仍然屬於分別的保證。另一方面,共同保證強調債務的同一性,就債務人而言,既可以是單個的債務人,也可以是數個債務人,但債務應當是同一債務。

6。共同保證人的責任可以是連帶的,也可以是按份的。共同保證既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證,也可以是連帶共同保證。這兩種保證的主要區別在於: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的選擇權是否受到限制。如果採取連帶責任保證,則債權人既可以選擇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也可以向各個保證人行使權利。此條所規定的共同保證,不管是按份共同保證還是連帶共同保證,和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7。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定義的是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之間的關係,而本條所涉及的共同保證是保證人之間的相互關係。

8。一般保證的情形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保證人和主債務人是連帶關係,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向主債務人或者保證人請求承擔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9。此條所涉及的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定義的是多個保證人之間的關係,因此對於共同保證來說,多個保證人之間的關係有按份和連帶兩種可能。 多個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結合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之間的兩種關係,首先會產生四種保證責任承擔方式。

10。連帶共同連帶保證。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為連帶責任保證,多個保證人之間也為連帶共同保證,因此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既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也可以請求多個保證人中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案例探析:民間借貸關係擔保糾紛情況下權益維護

11。連帶共同一般保證。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為一般保證關係,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需要先請求債務人承擔責任,在債務人財產執行不能時,可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由於多個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為連帶共同保證,此時債權人可選擇請求其中任意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

12。按份共同連帶保證。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的關係為連帶責任保證,多個保證人之間為按份共同保證,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可選擇請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但在請求多個保證人承擔責任時,由於多個保證人之間為按份共同保證,債權人需要按照約定的份額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13。按份共同一般保證。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為一般保證關係,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多個保證人之間為按份共同保證。因此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債權人需要先請求債務人承擔責任, 在債務人財產執行不能時,可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且債權人需要按照約定的份額請求多個保證人按份額承擔責任。

14。連帶共同保證的情形存在兩種可能性:真正連帶和不真正連帶,兩者區別在於多個保證人之間是否有相互追償權,此處應和物權編關於混合共同擔保相關規則作一體化解釋。

15。民法典立法過程中,關於共同擔保人之間是否有追償權存在爭議,也即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和保證人之間是否有相互追償權。比如一個擔保人以房屋提供物的擔保,另一個擔保人提供人保,債權人請求其中任何一個擔保人承擔全部責任之後,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向保證人追償,反之亦然。

16。物權法制定的時候,原則上就確定了混合共同擔保人之間沒有相互追償權的規則。此次民法典編篡中曾經嘗試在混合共同擔保的多個保證人之間引人追償權,但最終綜合考慮,仍然延續了混合共同擔保人之間沒有相互追償權的規則。

17。那麼在此條所涉的人的擔保中,多個保證人之間有無相互追償權應與混合共同擔保作體系化解釋,人保中的多個保證人之間也不應該有相互追償權,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如何界定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約定,可以結合本法第519條關於多數人之債的規定,該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18。這樣,在連帶共同保證情形下,若多個保證人之間明確約定為連帶共同保證,可以參照適用本法第519條關於連帶債務的規則,保證人相互之間有追償權;若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則按照本法第699 條的規定,“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此時為不真正連帶,保證人之間不可相互追償。也即若當事人之間明確約定為連帶共同保證,才能適用關於連帶債務追償權的規則,若當事人之間未特別約定為連帶共同保證,此時由於是不真正連帶,保證人相互之間就沒有追償權。

19。如此規定的原因在於:若多個保證人之間沒有特別的意思聯絡,意味著他們之間偶然性共同為債權人提供擔保在相互之間沒有特別意思聯絡的情況下,保證人之間相互追償缺乏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

20。明確約定為按份共同保證;明確約定為連帶共同保證,此時為真正連帶;沒有約定保證份額,但適用本法第699 條所說“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不真正連帶共同保證,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但是多個保證人之間沒有相互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