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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連喝兩場飲酒過量死亡,“酒友”被判賠28萬!

2023-02-03由 北青網 發表于 漁業

飲酒過量會導致什麼

山東省郯城縣一名男子

與他人在飯店飲酒

連續喝了兩場

結果因飲酒過量乙醇中毒

不幸死亡

郯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6名共飲的“酒友”承擔部分責任

共同賠償死者親屬

死亡賠償金等損失279501元

案件詳情

2020年12月5日,禚某英在飯店組織一場飯局,邀請禚某朋、胡某等親朋參加。禚某朋與禚某某關係較好,常在一起喝酒,遂騎電動車帶其到飯店一起喝酒。

飯局開始後,禚某朋、禚某某和胡某共飲一瓶白酒,每人一杯,其他參與人未飲白酒,他人吃飯時,禚某朋與禚某某又共飲一瓶白酒。

此時,高某、陳某、於某在隔壁房間飲酒。禚某朋與禚某某在自己那桌酒宴結束後,又到高某、陳某、於某的房間繼續飲酒,結束後各自離開。

禚某某在回家途中因醉酒昏迷在路旁,巡邏民警發現後,聯絡其家人並將其送回家中。次日8時許,禚某某在家中死亡,後經司法鑑定,系乙醇中毒死亡。

男子連喝兩場飲酒過量死亡,“酒友”被判賠28萬!

法院判決

郯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禚某某主動喝酒且過度飲酒,其親屬在其醉酒後未能及時有效地採取救治措施,致使其醉酒身亡,本人和家人應當承擔80%的責任。

禚某朋在與禚某某和胡某共飲兩瓶白酒後,讓受害人在另一房間繼續飲酒,對被害人的飲酒過度負有較大責任;且未履行將其安全送回家的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

胡某作為同桌飲酒人,未對受害人進行提醒相勸,致其過量飲酒,應承擔1%的責任。高某、陳某、於某在死者已喝酒較多、出現醉意的情況下,仍與其飲酒,三人應承擔6%的責任。

禚某英作為飯局的組織者,在受害人飲酒期間未對其進行提醒勸阻,且亦未對受害人醉酒後回家的護送作出安排,存有過錯,責任比例可按3%為宜。

郯城縣人民法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廣東普法綜合中央政法委長安劍、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