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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釋出房源核驗新規,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

2023-01-06由 鳳凰網房產 發表于 漁業

房子出租核驗碼是什麼

鳳凰網房產快訊

南京市房產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市存量房房源核驗及資訊釋出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開展全市存量房(出售二手房和出租住房)對外掛牌釋出前的房源核驗工作,規範資訊釋出,為群眾買賣租賃房屋提供真實房源核驗,減少房屋交易中的矛盾糾紛,促進房產交易更安全、更透明,市場更加規範有序,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市

存量房房源核驗及資訊釋出工作的通知

明確核驗範圍,明晰核驗流程

哪些需要核驗?怎麼進行核驗?

01

房源釋出核驗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產權人、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網路資訊釋出平臺在釋出出售、出租房源資訊前,應主動向房產部門申請房源核驗,房產部門透過

南京市房屋租賃服務監管平臺

(以下簡稱“市服務監管平臺”)對房源釋出主體和房屋權屬資訊等進行核驗,並賦予

房源核驗碼

02

房屋產權人委託經紀機構、租賃企業釋出出售二手房、出租住房資訊的,經紀機構、租賃企業應當檢視

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權屬證明,

委託人的

身份證明

等有關資料,並取得

委託人的書面委託

後,方可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資訊。

03

房源釋出主體取得房源核驗碼後,方可透過“市服務監管平臺”或其他渠道對外發布,釋出房源須明確標識房源核驗碼,

不同渠道釋出的同一房源的權屬資訊應當一致

04

釋出者提交稽核申請後

一個工作日內即可完成房源稽核

,在保證房源釋出主體方便操作、快速釋出的同時又為承租方和購買方提供了安全屏障、提高了租賃安全係數。如房源稽核未透過,可提交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人工稽核。

全面考慮房源特殊性

多種方式開展核驗工作

其他型別房源怎麼核驗?

《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市存量房房源核驗及資訊釋出工作的通知》將在2022年2月1日正式實施。為將不同情況的房源均納入核驗系統,對以下型別房源採取不同核驗方式:

01

《通知》釋出前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房源:

2022年2月1日檔案實施前,已對外展示但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房源,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網路資訊釋出平臺可向房產部門申請房源核驗並展示核驗碼,2022年5月1日後仍未取得房源核驗碼的,一律不得對外展示。

02

無產權證但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租賃住房:

■租賃住房按運營方式主要分為分散式、集中式兩種型別。其中,分散式租賃住房一般是指分散在不同地段不同樓幢內的居住類房屋(如規劃用途為住宅、公寓、別墅、宿舍等)。如此類住房產權明晰但丘權號、權證號缺失的,坐落資訊一欄須按照“區 XX路/XX街XX號 樓棟門牌號”格式填寫,同時上傳產權合法來源證明材料、公安二維碼門牌照片等。

■集中式租賃住房一般是指由企業新建、改建、裝修整幢樓宇或相對集中的房屋作為租賃住房。租賃企業應向屬地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由區相關部門稽核認定後納入“市服務監管平臺”管理。

注意啦!

根據國家、省市關於房源資訊釋出相關要求,對外出售、出租房屋的市場主體及網路資訊釋出平臺,應對其

房源資訊真實性

合規性

有效性

負責。在經營門店、網站、APP等渠道釋出出售、出租房源資訊時,應包含

房源核驗碼

房源位置

用途

面積

圖片

價格

等內容,同時,應載明

房源釋出機構

門店及人員資訊

未執行房源核驗釋出規定的,房產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網路安全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採取約談、公開曝光、下架房源、取消網上籤約資格等監管措施。

TIPS:

什麼是“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

▼上下滑動 檢視更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優先收購權。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批准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通知》的釋出實施是南京對全市存量房房源監管的又一有力舉措,充分利用“市服務監管平臺”,為釋出房源搭建暢通官方渠道,讓群眾宜居南京安全係數再上新臺階,進一步推動了住房租賃市場綠色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