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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的租金收入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023-01-02由 胡開盛律師 發表于 漁業

租金收入屬於什麼收入

法律知識要點: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後出租產生的租金收入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但是,在司法實務中主要的爭議是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並未予明確其標準,導致在適用上會有不同的理解。

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的租金收入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律小編認為,對於房屋租金性質的認定到底是孳息還是經營收益,主要是看婚後對房屋的出租是否投入了管理或者勞務。如果婚後投入了時間對房屋加以維護、修繕等管理的,租金應認定為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未對房屋進行過維護和管理,單純的收取租金,則房屋租金應當認定為孳息,屬個人財產。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傾向於把租金收入認定為是個人財產的比較多。

參考案例:被告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出租所得租金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法院把租金收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

案情摘要:

原告彭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於2013年7月份左右透過網路認識,交往幾個月後,雙方發生關係,導致原告懷孕。為了給未來出生的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原告與被告到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締結雙方的婚姻關係。後原告與被告的女兒戴某乙出生。婚後,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感情尚好,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告與被告在思想觀念之間的分歧越來越大。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再繼續維持已沒有意義,因此,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係。被告將婚前購買的位於廣州市番禺區某鎮南大路華南新城某軒九幢XXX號房屋於2014年2月出租給他人,每月租金收入2200元,計算至2015年7月份總租金收入應當為39600元。該租金收入應當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被告應當將該租金收入的50%分割給原告,即原告應分得人民幣19800元。被告答辯稱,房屋的是其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的租金收入亦屬於個人財產,該部分不應當分割。

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的租金收入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觀點:

法院理理認為,關於原、被告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原告主張應分得被告名下位於廣州市番禺區某鎮華南新城某軒9座XXX的房屋自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間的租金收入39600元的一半,即19800元。被告則認為該房屋為其婚前所購買,屬婚前個人財產,其租金亦應屬於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屋的租金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較為適宜,對原告的主張該租金收入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本院予以支援,對被告的抗辯,法院不予採納。

判決結果:

一、准予原告彭某與被告戴某甲離婚;二、離婚後,婚生女兒戴xxx由原告彭某攜帶撫養,被告戴某甲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的當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女兒撫養費1300元給原告彭某至女兒戴xxx年滿十八週歲時止;三、離婚後,在不影響女兒戴xxx的正常生活、學習的情況下,被告戴某甲有權每月探視女兒一次,具體探視方式、時間、地點由原告彭某與被告戴某甲協商決定,原告彭某負有協助探望的義務;四、離婚後,被告戴某甲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銀行存款分得款15000元以及廣州市番禺區某鎮華南新城某軒9座XXX的房屋自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間的租金收入分得款19800元給原告彭某。

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的租金收入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律小編說案:

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並收取租金,這種事實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因此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到此類財產分割問題較多,爭議也比較大。本案中的涉案房屋系原告婚前購買,婚後用於出租,租金被法院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進而在雙方離婚時進行了分割,所以,在這個案例中,法院是把租金收入視為經營收益,按夫妻共同財產論。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後出租的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在司法實務中有一定的爭議,本質的爭議就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租金是否屬於孳息或自然增值的範圍,如果不在這兩種範圍之類的,也只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還有學者提出,租金本質上是房屋財產形態的轉化,因為出租的時間越長,雖然獲得了租金,但房屋的價值越來越低,租金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實際上是把一方的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筆者也非常贊同這一觀點。所以對這樣有法律爭議的問題,在實務中可以按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向法院主張,因為各地法院在認定上並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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