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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洗錢犯罪男子委託親友利用“虛擬貨幣”洗錢

2022-12-28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漁業

a貝虛擬貨幣靠譜嗎

委託親友利用“虛擬貨幣”洗錢

正義網訊(記者楊茜淳 通訊員姜宏達)非法吸收資金案主犯不僅長期以高額利潤為誘餌大肆圈錢,為掩飾、隱瞞部分集資詐騙所得資金,還指使其親友利用“虛擬貨幣”實施洗錢行為,同時窩藏、轉移贓物合計千萬餘元……今年12月15日,遼寧省大連市檢察院派員對王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洗錢罪一案出庭支援公訴。

2015年4月至2021年2月,王某夥同向某(在逃)等人,先後註冊成立和收購北京某互聯科技有限公司、大連某科技有限公司、某遼寧醫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同時,以上述公司名義虛構大量網際網路伺服器租賃業務、智慧藥箱委託經營業務,分別以承諾投資購買網際網路伺服器用於租賃和投資、購買智慧藥箱用於委託經營可以獲得實際年化收益將近100%的超高利潤保本返利為誘餌,並以多種方式在全國範圍內向社會公開宣傳,實施非法集資活動。

六年間,王某等人共非法吸收資金214億餘元,部分支付了高額返利,王某個人還提現消費並大量購置房產、股權、遊艇、豪車、鑽石、名錶等,造成2萬餘名被害人損失共計41億餘元。

2020年10月,因得知騙局即將崩盤,向某逃往境外。2021年3月1日,王某在外逃途中被公安機關抓捕到案。因該案案情重大且疑難、複雜,大連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經查,為掩飾、隱瞞部分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2021年2月,王某出逃前後,共委託其前妻王某甲使用非法集資所得678萬餘元購買“虛擬貨幣”百萬餘枚,並轉入王某數字錢包賬戶內。王某在逃往境外的途中被抓獲歸案,其安裝數字錢包App的手機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同年5月,王某甲在王某父親王乙、母親趙某等人的配合下,使用他人身份資訊註冊“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網站賬戶,並利用王某事前告知的密碼轉移數字錢包賬戶內的“虛擬貨幣”,透過交易變現後赴銀行取現,以上述方式轉移資金652萬餘元。此外,2021年4月間,王某甲還將王某使用非法集資所得購買的價值486萬餘元的5條鑽石項鍊等物品交由王乙和趙某轉移、窩藏。

今年1月10日,大連市檢察機關以涉嫌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對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乙、趙某提起公訴。法院以洗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甲、王乙、趙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二個月不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三年不等,數罪併罰,決定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45萬元;判處王乙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5萬元。宣判後,三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吸毒案牽出洗錢“案中案”

正義網訊(記者蔣長順 通訊員黃沙)“被告人戈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犯洗錢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合併執行為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近日,由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戈某販賣毒品、洗錢一案宣判,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議,戈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今年9月,曾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被移送荊州區檢察院審查逮捕,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卷時發現,曾某吸食的毒品系從戈某手中購得。9月26日,荊州區檢察院依法決定對戈某進行追捕。承辦檢察官隨即向公安機關詳細列出了繼續補充偵查意見,第一時間介入案件,指導繼續偵查。隨後,公安機關將戈某抓獲。

今年11月,公安機關以戈某涉嫌販賣毒品案移送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件事實時,發現戈某還存在利用企業收款二維碼中轉毒贓的行為,有“自洗錢”嫌疑,遂將案件審查意見向公安機關反饋,並全程跟蹤指導公安機關圍繞“自洗錢”的犯罪構成進行偵查取證,透過固定戈某的轉賬記錄、證人證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快速查明瞭戈某販賣毒品和掩飾、隱瞞毒贓來源等主要犯罪事實。

經查,今年7月,戈某先後5次向朱某販賣毒品,共計2080元。其中,7月17日,戈某在向朱某販賣並交付毒品後,將藥店的收款二維碼交給朱某,讓朱某掃碼支付了600元毒贓,之後戈某又用微信聯絡該藥店老闆,要其將收到的600元毒資透過微信轉賬給自己。

由於朱某向藥店轉賬毒贓金額較小,極易與藥品銷售額混淆,而戈某收取的毒資最終系從藥店老闆微信轉賬而來,客觀上使得該筆毒贓被洗白。主觀上,戈某自行供述讓朱某將毒贓轉入藥店賬戶的目的就是為了掩飾、隱瞞毒贓來源。

承辦檢察官認為,戈某的行為符合洗錢罪主客觀兩方面條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須與上游犯罪數罪併罰。

最終,荊州區檢察院以戈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什麼是自洗錢?

“自洗錢”是洗錢犯罪的一種型別,顧名思義就是犯罪人員為了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販賣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自行參與實施的洗錢犯罪行為,包括: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透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上游犯罪的行為人自身實施洗錢行為也可構成洗錢罪,也就是所謂的“自洗錢”。

[版面編輯:張子璇]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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