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漁業

緩刑能否撤銷,取決兩種情況

2022-12-02由 芸芸眾生看社會 發表于 漁業

緩刑年限有幾種

(一)

大秉於2021年8月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2021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為緩刑期間,在社群矯正執行緩刑。

2022年5月,公安局在偵查另外一件刑事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供出大秉是2020年10月的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

第一種情況:依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

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符合緩刑條件的,仍可再次宣告緩刑)。其中,“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無論該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應撤銷緩刑。

根據上述,應當撤銷大秉搶奪罪的緩刑。

緩刑能否撤銷,取決兩種情況

(二)

大頂於2021年7月20日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2021年8月1日- 2022年7月31日,為緩刑執行期間。

2022年10月10日,因為另外一案件,檢察院發現大頂曾於2021年5月犯盜竊罪應被刑事處罰。

第二種情況:

根據《刑法》第77條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才需要撤銷緩刑。

而本案是在故意傷害罪的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漏罪,則不需要撤銷故意傷害罪的緩刑。其理由在於

,隱瞞自己的過去(漏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人的本能,如果該漏罪(很早的罪)經過很長時間(緩刑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直接追究漏罪的刑事責任就可以了。

根據上述內容,不能撤銷大頂故意傷害罪的緩刑

緩刑能否撤銷,取決兩種情況

刑法

》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

死刑

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有期徒刑

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