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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醫方的檢查不夠全面,導致腫瘤病人的病情未能更早確診

2022-10-01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漁業

跗骨竇綜合徵嚴重會怎樣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8日,何某某因“右肩關節間斷疼痛不適活動受限4月餘”入住被告x醫院,入院診斷為右肩關節佔位(性質待查)。3月22日全麻下行“關節鏡下右肩關節探查、肩袖修補+切開取髂骨植骨+右側跗骨竇清理術”。

醫療糾紛:醫方的檢查不夠全面,導致腫瘤病人的病情未能更早確診

3月29日病理報告示:右肱骨頭內:轉移性腺癌(腺泡型+乳頭型、中分化),來自肺腺癌轉移可能性大。經會診後,於當日轉入該院腫瘤科治療,4月14日出院,出院診斷為“肺惡性腫瘤;腦繼發性惡性腫瘤;骨繼發性惡性腫瘤;高血壓病;肝功能異常;肺部感染”。出院後多次多家外院治療,於12月9日宣佈死亡。

二、

患方觀點

原告於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訴,以原告親屬何某某在被告x醫院診療過程中,因被告誤診、漏診導致何某某病情急劇加重且加速死亡,被告存在醫療過錯為由,訴請判令:一、被告返還原告醫療費26898。95元;二、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三、被告賠償原告護理費2133。1元、營養費550元。上述合計79542。05元。

三、

醫方觀點

原告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請應當予以駁回。患者何某某的首診醫院並非被告,何某某到被告處就診之前,已分別到x市x中醫院、x市x醫院、x市第六醫院等醫院就診,各醫院均未發現其腫瘤癌細胞骨轉移,所有醫院都是按照常規的診療手段均沒有發現腺癌,而最終發現腺癌的是被告,被告在診療過程中並不存在過錯;

根據x市醫學會的鑑定報告,患者何某某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原因導致,與被告的診療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故被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醫療費是患者何某某檢查、診斷髮生的必要費用,原告要求返還醫療費沒有依據;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撫慰金沒有依據;護理費和營養費與被告無關,被告不同意承擔;原告何國豐在網上釋出文章對被告作了不實的陳述,損害了被告的名譽,被告保留追訴的權利。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

醫療過錯分析

患者死亡後

未做

屍體解剖,根據現有資料進行分析死亡原因為肺腺癌晚期廣泛轉移(腦轉移、骨轉移、肺內轉移)。

患者2016年3月18日入院,醫方結合主訴、病史及輔助檢查等診斷:“1、右肩關節佔位(性質待查);2、右肩關節肩袖損傷;3、右肩關節積液;4、右側跗骨竇綜合徵;5、高血壓病”正確。入院後予右肩關節DR、胸部DR檢查等術前檢查。

醫療糾紛:醫方的檢查不夠全面,導致腫瘤病人的病情未能更早確診

醫方

未予腫瘤標誌物檢查,

術前檢查不夠全面,存在過錯。穿刺活檢為該類病變非必須檢查方式,對於骨的佔位病變,在術前病理性質未明的情況下選擇探查活檢手術,為診斷性手術,符合規範,故醫方過錯並未延誤患者晚期腫瘤的診斷,與患者死亡無因果關係。

3月22日行“關節鏡下右肩關節探查、肩袖修補+切開取髂骨植骨+右側跗骨竇清理術”有指徵。術前書面告知患方“需要進一步行病理檢查確定其良惡性,若為惡性,需行進一步放化療等治療”,盡到告知義務。骨腫瘤病人術中無法行快速病理切片。

術後病理提示轉移性腺癌,結合胸部CT、頭顱CT等進一步檢查後,該患者診斷為:左肺癌,肺內轉移、顱內轉移、骨轉移。腫瘤科會診後及時轉入腫瘤內科治療。患者當時顱內多發轉移伴重度水腫,威脅生命,醫方予頭顱放療未違反常規(化療藥物無法透過血腦屏障進入腦內)。

後患者已肺惡性腫瘤、腦繼發惡性腫瘤、骨繼發惡性腫瘤等多次入住外院治療,於12月9日宣佈死亡。另患者急性乙型××診斷依據不足,綜上,患者死亡為本身惡性腫瘤晚期所致,乙方診療過程與患者死亡無因果關係。

五、

庭審意見

根據醫療損害鑑定結論,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檢查不夠全面的醫療過錯,但與患者何某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故被告對何某某的死亡不承擔責任。但因被告存在醫療過程中檢查不夠全面的過錯,導致何某某的病情沒有被更早確診,客觀上會影響原告對手術治療的必要性所作出的判斷。

故被告對何某某2016年3月22日至3月29日手術治療發生的費用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本院根據過錯程度酌定按40%認定。原告主張的醫療費過高,本院對超出部分醫療費不予支援。對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護理費、營養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醫療糾紛:醫方的檢查不夠全面,導致腫瘤病人的病情未能更早確診

六、

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法院判決,被告x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損失10171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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