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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案例:遺囑形式與法律規定不符,形式要件與內心真意之爭

2022-09-09由 家理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漁業

亂收費違反了什麼法律

家理案例:遺囑形式與法律規定不符,形式要件與內心真意之爭

家理律師事務所高階律師

高階律師 和昊雲

案情簡介:

於某(女)與張某(男)系夫妻關係,二人婚後共育有三女:張甲、張乙、張丙。張某於2017年去世。張某生前留下遺囑一份,該份遺囑系張乙書寫,內容為

“在我去世後,朝陽和順義的房子歸於某繼承”

,然後張某在上面簽字並按手印。

現於某委託我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張某的遺囑繼承位於朝陽區和順義區的房產並歸自己所有,張甲和張丙均體諒母親的不易,同意房屋由母親繼承;但是張乙堅決反對,甚至將朝陽的房屋透過各種手段過戶至自己女兒名下。

好在本案繼承糾紛之前,於某已經委託我所透過確認合同無效案件,將案涉朝陽區房屋登記回至張某名下。

我方在接受委託時,雖然明知遺囑形式存在嚴重瑕疵,案件極有可能達不到於某的訴求,但是面對老人的殷切期望,我方還是希望能夠發揮家理律所

“愛心”

的價值觀,盡力為於某爭取最大權益。

辦案經過:

於某在2020年7月19日委託我方代理其繼承案件,並向我方陳述了張乙是如何騙取自己和張某的信任後,將朝陽房屋過戶至張乙女兒名下的。我方對於於某十分同情。

2020年7月27日我方到法院立案。

家理案例:遺囑形式與法律規定不符,形式要件與內心真意之爭

在開庭準備工作上,在明知法律規定極其不利於我方的情況下,我方能夠另闢蹊徑,積極尋找學術觀點、裁判指導,並不斷與法官進行溝通,有理有據地向法官輸出我方的主張以及支援依據,讓法官能夠接受我方的觀點和意見。

2020年10月28日進行第一次開庭審理,2020年11月7日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在每一次庭審前,我方均會給於某進行庭前輔導,告知其本次庭審的重點以及注意事項。

庭審結束後,我方書寫代理意見,將整個案件過程以及我方的代理思路、對於法律的理解與適用詳細地向法官進行書面說明。

2021年1月29日收到一審判決。

案件結果:

法官判決涉案朝陽區和順義區的房屋由於某繼承。

家理律說:

本案中,於某手裡的遺囑並不符合《繼承法》或者《民法典》中規定的自書遺囑或是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但我方並沒有放棄,而是積極尋找解決思路,透過積極查詢支援我方觀點的相關意見和學術文章,最終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77輯156頁上發現瞭如下裁判意見:“遺囑是典型的要式行為、死因行為、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與合同等雙方法律行為存在本質區別,故遺囑解釋不同於一般的合同解釋。被繼承人立遺囑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遺囑能夠生效,並能夠按照遺囑人的真意來處理遺產。

因此,遺囑的解釋應當探尋被繼承人的內心真意,力求符合遺囑願望,而非僅僅因遺囑存在個別錯誤或部分歧義而輕易否定其效力。”故我方將該份材料提交給法官,希望法官能夠考慮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忽略遺囑的形式要件問題。

家理案例:遺囑形式與法律規定不符,形式要件與內心真意之爭

那麼,要如何證明該份遺囑是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呢?

我們向法庭陳述,本案中,所有繼承人均認可遺囑是張乙按照張某的意思表示進行書寫的,張乙自己也認可,並且遺囑中的簽字各方也均認可系張某本人所籤。由此可以得出,該份遺囑系李某1的真實意思表示。

在庭審中,我方緊緊抓住了張乙在法庭中前後陳述的矛盾,以及張乙和其證人之間的多處不一致的陳述,嚴肅地向法庭提出了張乙不僅向法庭虛假陳述,還涉嫌與證人串通,故其陳述不應該被法庭予以採信。

最後,在庭審中,因為張乙多次對母親於某進行人身攻擊,我方向法官表達了這麼多年於某的心酸與不易,並在我方的堅決要求下,法官當場對張乙不尊重母親的行為給予了訓誡!

案外說法:

司法實踐中的觀點均認為遺囑的形式要件嚴格不可打破,但是本案中法官在採信了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支援了我方提交的並不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遺囑,並根據遺囑的內容進行判決,充分展現了現在部分法官支援“民事法律領域意思自治大於形式規則”的觀點。

我們相信不久後,會有越來越多的類似案例出現,會對傳統的遺囑形式主義帶來新一波的衝擊,促進我國繼承方面立法的完善。

同時,透過該案可知,律師在明知法律規定對己方極其不利的情況下,也不要輕言放棄,應該不斷積極從學術理論等各個方面著手,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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