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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守自盜199萬餘元潛逃近20年,前銀行職員因職務侵佔罪獲刑

2022-08-13由 新京報 發表于 漁業

職務侵佔12萬元能判幾年

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前銀行職員李某利用職務便利,盜走單位保險櫃199萬餘元現金,潛逃近

20

年後落入法網。其間,李某利用贓款購入

房產3套、車位2個

,靠賣房款和租金生活。8月8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城法院”)以職務侵佔罪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監守自盜199萬餘元潛逃近20年,前銀行職員因職務侵佔罪獲刑

▲庭審現場。西城法

院供圖

新京報記者從西城法院獲悉,1997年7月,李某進入某銀行工作,擔任儲蓄員。在工作中他發現,每天下班後,當天櫃檯的現金不是放在金庫裡,而是放在一個小保險櫃裡,便萌生了犯罪的想法。

2003年2月4日下班前,李某謊稱自己業務比較多,兩位同事可以將錢交給自己,2月8日上班後由他將錢一併交庫。正值春節假期,兩位同事因2月8日不上班,便同意了李某的方案。隨後,李某給原本要值夜班的同事打電話換了班。

此後,李某用密碼和鑰匙開啟保險櫃,將其中的人民幣、美元、港幣等共計199萬餘元現金取走後藏匿到值班用的床單被褥中。次日凌晨,李某攜款駕車逃離至天津,利用工作中撿拾的客戶身份證辦理了數張銀行卡,將錢分散存入其中,又折返北京,開始了長達近20年的“隱姓埋名”生活,直到2022年1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間,李某利用贓款,先後

購買3套房產和2個車位

,並靠賣房款和租金生活。

監守自盜199萬餘元潛逃近20年,前銀行職員因職務侵佔罪獲刑

▲庭審現場。西城法院供圖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處罰。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李某無前科、坦白、認罪認罰等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鑑於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在案扣押的350萬元系出售被告人李某使用贓款購買的房屋所得款,屬於贓款投資形成的收益,依法應予追繳。

最終,西城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在案扣押的贓款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二百零一元四角七分發還被害單位某銀行,餘款一百五十萬八千七百九十八元五角三分予以沒收。

法官提示,作為員工,應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職責,廉潔從業,逾越法律界限必會面對法律的制裁。對公司、企業來說,要嚴把用人關,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培訓,同時,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監督制約機制,從根本上防範此類犯罪的發生,預防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