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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鵬飛律師:關於犯罪構成理論,不同學說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2022-06-04由 律師線上諮詢 發表于 畜牧業

犯罪是具有什麼的行為

關於刑法中犯罪構成理論,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學說觀點,以往我國學術界通說為前蘇聯的四要件說,今年來主流理論向二要件說和三要件說靠近,那麼這些不同的理論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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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理論有四要件說、三要件說和二要件說,分別是什麼?

馬鵬飛律師:關於犯罪構成理論,不同學說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重慶渝宏律師事務所馬鵬飛律師解答:

前蘇聯/東歐和我國刑法將犯罪構成劃分為四要件;德、日刑法劃分為三階層,英美法系刑法按照二階層(也即二要件)定義犯罪。

1、四要件說將犯罪構成區分為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四各方面,只有某一行為同時滿足這四個要件才有可能被評價為犯罪。但四要件的缺陷在於不能從這四個要件中對因果關係、違法性等方面進行邏輯推理,還需要在四要件之外另行設立標準以排除那些看上去是犯罪實為無罪的行為,例如正當防衛等。

2、三階層說是將犯罪區分為違法性、有責性和該當性,這是一個邏輯推理的過程,並不是簡單的三要件的羅列,在前一個要件未明確之前,不允許討論後一個要件,因此它具有很強的邏輯性和說理性,只有完全走完這一個過程,某一行為才會被認為是犯罪,中間有任何斷裂即不能得出有罪結論。此點強於四要件說。目前我國刑法學界有傾向於三階層說的趨勢。

3、二階層說則更為簡單,即客觀層面與主觀層面,與四要件不同,該理論將主體放入客觀層面作為邏輯起點,將客體溶於結果之中在主體—行為之後進行討論;與三階層不同在於將有責性作為責任阻卻(犯罪)事由,與客觀層面進行討論,最後將二者統一起來進行犯罪判斷,這一點與四要件說類似,但邏輯性強於四要件。如果將法益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單獨劃出,也可以稱之為“三要件或三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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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小程式

馬鵬飛律師解析:

德日刑法採取的是“三階層說”,其將犯罪構成認為是構成要件的符合性;構成要件違法性;構成要件的有責性。並且其三者具有程式上的遞進關係。這與我國的四個構成要件共同一併審查的司法程式是不相一致的。換言之,其是一個動態的構成。

一、犯罪構成要件的符合性,也被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其是指犯罪行為必須是符合法律的規定某項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法律所調整的範疇。這也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二、犯罪構成的違法性,即行為為法律所禁止的或者是不允許的行為,是實質上對於什麼是犯罪,如何界定犯罪的拷問。主流學派認為,實質的犯罪構成的違法性就是侵犯法益的行為。但仍然必須注意時間性與空間性以及法律例外的問題。

三、犯罪構成的有責性,指侵犯法益的責任人主觀上沒有故意以及過失的行為,不應當對其進行譴責。例如,幼童的行為,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時實施的行為,意外事件,不具有違法認識的可能性的行為等。我們應當注意,這裡考察的主觀狀態並不是指行為人當時真正的主觀狀態,而是根據犯罪結果、犯罪情節所綜合考量的為一般人理性所能夠認同的推定的行為人的主觀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