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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自“殺豬賣肉”,獲利0.58元,農民老田被罰款10萬元,老田狀告市監局:農村糧食豬,拉到集市賣,一共賣了30元,何故天價罰款

2022-04-03由 西部新影像 發表于 畜牧業

個人殺豬賣肉可以嗎

因私自“殺豬賣肉”,獲利0.58元,農民老田被罰款10萬元,老田狀告市監局:農村糧食豬,拉到集市賣,一共賣了30元,何故天價罰款

因私自“殺豬賣肉”,獲利0。58元,農民老田被罰款10萬元,老田狀告市監局:農村糧食豬,拉到集市賣,一共賣了30元,何故天價罰款?

(案例來源: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

老田是地地道道的農民出身,事發當天,市監局工作人員在例行檢查時,發現老田將未經檢驗、檢疫而宰殺的83。28kg豬肉對外銷售,被查獲時,已經銷售0。6kg豬肉,銷售所得30元,獲利0。58元。

市監局認為,老田私自殺豬賣肉,違反了法律規定,遂對老田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58元、沒收違法經營的豬肉82。68kg、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老田看到天價罰款,認為自己銷售的是農村糧食豬,比飼料豬健康的多,遂拒絕簽字,一紙訴狀將市監局告到了法院,老田認為:

其一,《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行政處罰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自己身為農民且初次違法,數額較少,市監局卻開出天價罰單,違反了行政處罰的過罰相當原則。

其二,《行政處罰法》21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自己銷售的豬為自家所養的豬,所得利潤共計0。58元,完全可以忽略不計,這就說明自己在市場上違法行為也是可以忽略的,違法程度微乎其微,不存在危害社會後果的可能,所以對自己應當不予處罰。

綜上,請求法院撤銷對市監局的行政處罰。

面對老田的指控,市監局認為:

《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5-30倍罰款。

老田認為自己的行為違法程度微乎其微,不存在危害社會的後果,所以不應當處罰,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該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老田所銷售的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並已經售出,其行為已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依據現有事實來看,老李銷售的豬肉不足1萬元,應當在10-15萬元的區間內罰款,市監局給予10萬元的罰款,已經是從輕處罰。

所以,市監局對老田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老田的訴訟請求。

@以案普法

農村殺年豬是每年都有的事,很多農村朋友都會吃一部分、賣一部分,由於是糧食豬,從來不缺買家,很多人認為農村地區可以私自殺豬賣肉,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也就是說,農村地區可以自己殺豬,但不能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販賣,否則縱使是美味的農村糧食豬,也要接受最低10萬元的罰款。

就本案而言,法院經過認真審理後認為:

首先,由於食品安全事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所以法律設定了較高的起罰點,老田雖然認為處罰10萬元過高,但已經是區間範圍內的最低值,所以並未違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其次,老田雖然稱豬是自己家所殺,但沒有舉證證明,況且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老田私自屠宰的行為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因此,市監局的處罰正確,對老田的訴求予以駁回,案件受理費,由老田自行承擔。

獲利0。58元,罰款10萬元,乍一看,覺得似乎是天價罰款,但其實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透過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讀者朋友們,生豬一定要集中定點屠宰,並且檢疫合格後才能銷售。

那麼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如何看待此事,歡迎留言、評論、交流。

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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