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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變變!工業鹽變身“山西鹽業牌深井海藻碘鹽”,這起假鹽案判了

2022-04-01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畜牧業

雪天海藻碘鹽安全嗎

6月3日,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高某等4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該案由迎澤區法院院長田志勇擔任審判長,與2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依法組成7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迎澤區檢察院檢察長陳加林擔任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庭發表意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參加了旁聽。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高某等4人在未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將精製工業鹽直接灌裝假冒成山西鹽業牌深井海藻碘鹽並面向太原市區銷售,目前已查證下線購買假冒山西鹽業牌深井海藻碘鹽的商戶有14家,追回0。9噸,尚有16噸假冒碘鹽流入市場。

經國家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該假冒深井海藻碘鹽氯化鈉、亞鐵氰化鉀、碘專案不符合標準規定,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出具的公函顯示,太原市總體屬於碘缺乏地區,除了部分高碘行政村之外,太原市境內均應供應符合我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18mg/kg-33mg/kg)的碘鹽;在太原市除高碘行政村以外的地區銷售非碘鹽或不合格碘鹽而被當地群眾長期食用足以引起食源性疾患;碘缺乏病包括地方性甲狀腺腫、克汀病(以痴呆、矮小、聾、啞、癱瘓為主要臨床特徵)和亞克汀病(以智力低下為主要臨床特徵)、單純性聾啞、胎兒流產、早產和先天畸形等。

變變變!工業鹽變身“山西鹽業牌深井海藻碘鹽”,這起假鹽案判了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等4人違反國家關於加碘食用鹽生產、銷售的相關規定,以非法盈利為目的,將工業鹽灌裝在加碘食用鹽包裝袋中進行銷售,其行為危害市場經濟管理秩序且造成食品安全隱患,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關於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公益訴訟被告高某等4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造成大量不符合安全標準鹽產品流入市場,其行為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食品安全隱患和不良社會影響,已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各被告在市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承擔銷售數額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援。四被告人如實供述案件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主動繳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金,可從寬處罰。

迎澤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依法宣告緩刑,並適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擔銷售數額十倍賠償金,並在太原市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原標題:《變變變!工業鹽變身“山西鹽業牌深井海藻碘鹽”,這起假鹽案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