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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否認丈夫私自請人代孕所生孩子與自己是母子關係,法院支援

2022-03-28由 找法網 發表于 畜牧業

代孕的孩子是誰的

阿強(化名)和美玉(化名)結婚多年,兩人感情不錯,一直是和和氣氣的,結婚後生了一個女兒,現在女兒已經上大學了。二胎政策全面開放後,阿強想要個兒子來“繼承家業”,美玉想了想也同意了。但因為兩人年紀也不小了,自然受孕很難實現願望,於是他們選擇了“試管嬰兒”,在經過一系列操作後,美玉總算是懷上了,但不幸的是,沒多久這個胚胎就被

診斷為胎停育

,人工流產後美玉短時間內也不能再次嘗試人工受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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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著生子願望落空,阿強打起了代孕的歪主意,因為怕美玉不同意,阿強偷偷和代孕機構聯絡,簽了代孕合同,直到孩子出生,美玉都不知道孩子的存在,但孩子出生醫學證明母親欄上填的卻是美玉的名字。

當美玉得知自己“被當媽”,並沒有為白撿一個兒子而開心,一方面,那個胎停的孩子離開還不到一年,丈夫就迫不及待找代孕再生一個孩子,這極大的傷害了美玉的自尊和多年來對丈夫的感情,讓美玉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沒辦法接受孩子;另一方面,美玉擔心自己作為孩子的“法律母親”,將來會產生撫養、贍養、繼承等方面的糾紛,影響自己的女兒。思來想去,美玉想透過訴訟的方式,否認自己和那個透過代孕出生的孩子的親子關係。而丈夫阿強為了家庭和睦,也答應了美玉否認和孩子的親子關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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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確認不存在親子關係

親子關係根據產生根據的不同,可分為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和法律擬製的親子關係,前者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產生,後者基於法律的認可而設定,包括養父母養子女關係和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關係。

本案中,美玉與阿強系夫妻關係,小A(化名)的出生醫學證明記載其母親為美玉,父親為阿強。出生醫學證明系因小A出生而出具的,原則上屬於自然血親範疇下的親子關係,具有很強的證明效力。根據該出生醫學證明,按照一般推理,可以直觀判斷小A與美玉及阿強存在血緣上的親子關係,即二人的婚生子女。但是,本案中根據美玉提交的其本人的診斷證明、門診病歷等材料,結合病歷內容及小A的出生時間,從事實上可以直接推匯出小A絕非美玉本人分娩所生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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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二人是否存在人工授精的情況。阿強明確表示,小A不是其與美玉人工授精而生,也不是雙方代孕子女。美玉亦表示小A不是其代孕所生,在2019年以前也不知曉小A的存在,亦從未見過小A。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規定,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本案中,就是否存在血緣上的親子關係,雙方均不申請進行親子關係鑑定。阿強認可小A與美玉不存在親子關係。

最終,法院支援了美玉的訴訟請求,確認其與小A不存在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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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出現“代孕”相關問題,都會引起很多爭議,有人覺得代孕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法律憑什麼禁止。面對這種質疑,我認為這個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回答,對於看客來說這不過是一紙文書,但對那個被生下來的孩子來說卻有可能是一生的痛,如果他知道自己的出生不過是一場交易,所謂的“親生父母”為了擺脫他甚至還打了場官司,他真的還能開開心心地長大成人嗎?

“代孕”的本質是商業行為,買的是子宮,收穫的是一個孩子,在這個鏈條上,人和物有什麼區別?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代孕雖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民法典對從事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醫學活動,以及禁止買賣人體細胞作出了規定,雖未正面迴應代孕問題,但也間接否認了代孕的合法化。

這個事件後,美玉一家似乎回到了過往平常的生活中,但是真和以前沒有區別嗎?大概只有當事人才知道了。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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