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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選秀”就是皇帝挑老婆?是!但卻遠遠不止如此

2021-12-29由 正說清代十二朝 發表于 畜牧業

包衣奴才會選秀嗎

導讀:隨著《甄嬛傳》、《延禧攻略》等清朝後宮劇的熱播,人們對清朝的“選秀”制度越來越熟悉。從順治十一年,順治皇帝完成第一次“選秀制度”制度下的婚姻;到1922年,清朝末代皇帝透過“圈畫照片”的特殊“選秀”辦法冊立末代皇后郭布羅·婉容;“選秀”制度共計存在了260多年。

作為清朝根本制度——八旗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滿族皇室為了自身需要及八旗管理而制定了在八旗和內務府三旗定期挑選未婚女子的制度——選秀。

清朝時期,作為滿洲政權的上層階級組成部分,旗人在享有各種特權的同時,還必須接受清朝政府對其的嚴格控制。

“選秀”

制度就是來源於滿清統治階層對於旗人管控手段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控制。

清朝“選秀”就是皇帝挑老婆?是!但卻遠遠不止如此

清朝八旗

《天聰九年檔》記載:

凡章京及章京兄弟,諸貝勒下人,專達、巴雅拉、芬得撥什庫等子女、寡婦,須報部赴明部中人轉問各該管貝勒,方可準嫁。若不報而私嫁者罪之。至於小民女子,寡婦,須問各該管牛錄章京,方可準嫁,,其專管牛錄與在內牛錄皆同此例。

由此可見,早在後金政權時期,為了加強和完善對於八旗旗人的管控,努爾哈赤就已經明確了對旗人婚姻的嚴格控制。而且,該項婚姻制度涉及的範圍包括上至各級官員下至平民的所有旗人女子。對於各級旗人女子,又有與之對應的各級管理階層控制:

旗下平民女子的婚嫁管理歸於牛錄章京;

八旗宮員家的女子的婚嫁權歸屬於該管貝勒;

皇室親王家女子婚嫁由皇上、皇太后決定的制度;

清朝入關以後,順治皇帝對於自己的第一任皇后博爾濟吉特氏非常不滿,並不顧孝莊太后和朝中眾臣的反對,毅然廢黜了博爾濟吉特氏的皇后之位。廢黜皇后在封建皇權社會乃是非常嚴重的政治事件,尤其出身蒙古科爾沁部盟的博爾濟吉特氏又關乎著清朝的

“滿蒙聯姻”

制度,所以順治皇帝前後兩次對廢后的原因予以了說明。

清朝“選秀”就是皇帝挑老婆?是!但卻遠遠不止如此

第一道諭旨:

今後乃睿王於朕幼衝時因親 定婚 ,未經選擇。自冊立之始,即與朕意志不協,宮閫參商。

第二道諭旨:

自古立後,皆慎重遴選,始可母儀天下。今後乃睿王於朕幼時因親 定婚 ,未經選擇,宮閫參商已歷三載,事上御下,淑善難期,不足仰承宗廟之重。

這兩道諭旨中順治皇帝都將這次失敗的婚姻歸結到了

“未經選擇”

的原因上,這足以說明他對婚姻

“自主選擇”

的渴望。而且清朝入關以後,大量旗人湧入關內,也讓清朝統治階層不得不重新審視之前的旗人管理制度,為了配合

“滿漢禁止通婚”

的規定,為了從根本上完善和加強對旗人的管控,嚴重影響旗人人口增長和旗人內部穩定的婚嫁問題更進一步的掌握在了清朝統治階層手中。

在廢黜了博爾濟吉特氏的兩個月後,順治皇帝專門就

“皇后選擇”

問題予以了明確命令:

選立皇后,作範中宮,敬稽典禮,應於內滿洲官員之女,在外蒙古貝勒以下、大臣以上女子中, 敬慎選擇。

這也成為了清朝

“選秀”

制度的首次明確命令,為

“選秀”

制度的正式確立指明瞭方向、奠定了基礎。隨著清王朝完成了對中原地區的皇權統治,清朝統治階層更加需要旗人尤其是滿洲八旗貴族家族的鼎力支援。所以,在

“皇后選擇”

原則的基礎上,順治皇帝更進一步,將對旗人婚嫁制度融合進了皇室婚嫁制度中,明確了清朝存在200多年的

“選秀”

制度。

清朝“選秀”就是皇帝挑老婆?是!但卻遠遠不止如此

清朝選秀實況

《大清會典事例》記載:

選秀女,順治年間定。限八旗內所有十三歲以上女子,必須首先經過選秀女,之後落選者方可婚嫁,嚴禁了私相嫁娶。

入關以後的清朝,旗人由八旗旗人和內務府三旗包衣兩個系統組成,

“選秀”

制度也隨之被分成了兩個系統:

八旗和內務府三旗包衣。

《大清會典事例》對於八旗和內務府兩種系統的

“選秀”

頻率、所選秀女的用途有著明確的規定:

八旗選秀:每三年一次,引選八旗秀女,所選秀女或備內廷主位,或為皇子、皇孫拴婚,或為親、郡王及親郡王之子指婚。

內務府選秀:每年一次,銀軒內務府秀女,選宮中承直伺應之人。

也就是說清朝的

“選秀”

並不只是為皇帝選老婆,還是為所有的皇室成員、皇室宗親等

“指婚所用”

。而內務府選秀較之八旗選秀,選秀次數更為頻繁、所選秀女數量更多。內務府選秀乃系

“上三旗包衣”

,也就是從鑲黃旗、正黃旗、正白旗三旗包衣中選擇進宮服務的內廷役使宮女。

清代的選秀女制度,作為八旗制度的一部分,給旗人社會造成了深遠的影響,其體現在旗人的婚姻、經濟、心理等各個方面,八旗制度對於旗人的控制,事無鉅細的滲入旗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旗人婚姻方面表現尤甚。

清朝“選秀”就是皇帝挑老婆?是!但卻遠遠不止如此

影視劇中的“選秀”

上至天演貴胃,下至世代服役的家奴,婚喪嫁娶都被嚴重控制在八旗制度之內,並由此形成了代旗人特有的婚姻乃至生活方式,甚至也影響到了旗人的各種思想觀念。這也是清朝統治階層為了避免被歷史悠久的漢文化同化所採取的的必要手段,

“不忘本”

的思想灌輸在

“選秀”

制度中體現的淋漓盡致。

01 八旗選秀的具體流程

按照順治皇帝最初對

“選秀”

制度的設定,

“選秀”

就是為皇室成員和皇室宗親們的指婚手段,所以八旗制度選秀雖然頻率較之內務府選秀較低,但其必要性和重要性遠遠超過內務府選秀。

如此重要的

“選秀”

制度,清朝政府對其有著明確的範圍限定和流程限制。

八旗選秀的選閱範圍: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官員;另戶軍士;閒散壯丁秀女。

其具體流程為:

1、登記造冊

每三年確定選看秀女後,由戶部行文八旗二十四都統,各旗傳查當年應選秀女,將應閱女子年歲,由參領、佐領、曉騎校、領催及族長逐一具結,諮報戶部。再由戶部奏準三年一次的選看日期,行文各旗。

2、秀女集結

選看之日,秀女各具清冊,委參領、佐領、曉騎校、領催、族長及本人父母或親伯叔、父母兄弟、兄弟之妻送至神武門,按照戶部規定的次序排列等候看閱。

3、選閱

看閱之時,各秀女交由內監引入、引出。看閱後,有記名者(選中者),等待下次選閱(復看而不留者,於落選等同)。不記名者(落選者),可聽本家自行聘嫁。

除此之外,對於種種特殊情況的出現,也有著明確規定:

如秀女因突發原因不能參與選看的,待下屆選看時補行送閱;

沒有經過閱看得女子,以及記名之女子,不得私自聘嫁,否則將都統、參領、佐領及本人父母族長,皆分別以

“隱匿秀女例議處"

殘疾秀女則由族長、領催、曉騎校、佐領具結,呈報各旗都統宣告緣由,並諮戶部奏聞。

再具體的選秀過程中,每天只看兩個旗,先後排列順序不定,而是要看當時各旗選出秀女人數多少平均搭配。每一旗的秀女,雖然一般按

先滿洲,次蒙古,再次漢軍

的順序,但后妃姐妹及其親屬的女子,還可優先列前排選看。

清朝“選秀”就是皇帝挑老婆?是!但卻遠遠不止如此

隨著清朝的發展,八旗選秀制度也逐漸出現變化。其中,八旗選秀覆蓋範圍的逐步縮小最具代表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受禮教思想的影響,選秀女時區別親疏遠近,使婚姻中儘量減少近親聯姻的現象成為清朝統治階層必須考慮的問題。

二、八旗人口的日益增長,將閱選秀女的範圍逐漸縮小已是大勢所趨。

三、隨著時局變化,國家內憂外患逐漸加重,皇室對於八旗人口的掌控力度大不如前。從統治階層到八旗旗人對於八旗選秀制度都逐漸出現了懈怠態度。

對於覆蓋範圍的變化,從清朝歷代皇帝的諭旨中就能看出明顯變化。

康熙皇帝繼位後,在順治朝

“選秀”

制度的基礎上,以諭旨的形式將

“選秀”

範圍首次縮小:

閱看秀女時,有系後族近支及母族系宗室覺羅之女者均宣告。

也就是說,從康熙朝開始,皇室宗親之女在

“選秀”

制度成為一個特殊群體,根據血緣關係的遠近,確定所選秀女的指婚物件。康熙皇帝對於

“選秀”

範圍的首次縮小,對於皇室成員、皇室宗親近親結婚的狀況有了較為明顯的緩解,並對清朝皇室、宗親人口繁衍問題而言意義重大。

清朝“選秀”就是皇帝挑老婆?是!但卻遠遠不止如此

而後,雍正皇帝忙於處理政事、整頓吏治、推行新政,並未對

“選秀”

制度有過另行規定。乾隆皇帝繼位以後,在康熙朝的基礎上,對八旗選秀覆蓋範圍進一步縮小:

皇太后皇后之姊妹、嫡親兄弟之女、嫡親姊妹之女,如有記名者,著戶部奏聞除名。再,妃殯等之姊妹、嫡親兄弟之女、嫡親姊妹之女,有記名者,著內務府告知總管太監奏聞。將此,永著為例。

乾隆皇帝將

“皇太后、皇后”

的近親秀女排除在圈點範圍之內,則是對於近親結婚、對於禮教思想的更進一步重視和清醒認識。他甚至將同後宮嬪妃有著血緣關係的秀女也開始了初步的除和限制,這雖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清朝皇室成員因為近親結婚帶給後代子孫的絕大危險,但這畢竟是一項向著利好方向發展的約束和提高。

02 內務府選秀的具體流程

內務府乃系清朝掌管宮廷事務的特殊機構,機構所屬人員除主要領導外,全部由皇屬成員組成。所謂皇屬人員即為皇帝親率之上三旗包衣。內務府所屬的包衣旗人,專門管理皇家事務,是皇帝的家奴世僕。這些奴僕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現,將世代承襲這一身份,這一身份尤其體現在

“選宮女”

之制上,清代承擔內廷服務的宮女皆出自內務府包衣之女。

清朝“選秀”就是皇帝挑老婆?是!但卻遠遠不止如此

清朝宮女形象

愛新覺羅·昭槤所著,專門記錄清朝典章制度的《嘯亭雜錄》對

“選秀”

中特殊的

“選宮女”

制度有過明確說明:

選宮女於內務府。三旗佐領、內管領下女子,年十三以上者,造冊送府,奏交宮殿監都領侍等引見。入選者留宮,餘令其父母擇配。其留宮之女,凡二十五歲遣還擇配。

可見,

“選宮女”

“八旗選秀”

制度基本等同,但就因為身份的不同,才造成的選秀結果不同。

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

“選宮女”

制度形成於順治十八年,因為宮中對宮女的巨大需求,所以在選閱頻率上較之八旗選秀更高,選中的人數也更多。

其具體選閱流程為:

1、內務府該管領導對包衣女子登記照冊

內務府內佐領、內管領下及歲秀女當由該佐領、管領造其名冊送內務府。(如果秀女之父系內務府各皇莊、園、戶等下的莊頭或者壯丁等,即在外之莊園等處的秀女,先要經過官員們驗看,記名後方可進京。)

2、御覽

秀女名冊彙集內務府後,內務府奏準諮行宮殿監,再由宮殿監奏請於何日何處閱選,

“請旨欽定後,屆日宮殿監率各該處受領太監等關防,帶引御覽。”

清朝“選秀”就是皇帝挑老婆?是!但卻遠遠不止如此

對於

“選宮女”

過程中,為何非得

“御覽”

需要著重說明一下。清朝時候,八旗選秀雖然是清朝皇帝后宮的主要填充途徑,但內務府選秀也有著對

“官女子”

,也就是介於宮女和妃嬪之間女子的選擇。從康熙皇帝開始,幾乎每代清朝帝王后宮中都有來自內務府包衣的妃嬪,其中不乏有雍正皇帝的生母孝恭仁皇后烏雅氏和嘉慶皇帝的生母孝儀純皇后魏佳氏這類走向人生巔峰的後宮之主。所以,

“御覽”

也就成了必要條件。

03 “選秀”制度下,與之配套的嚴苛懲罰制度

一項制度的確立和施行,必需配之完善的懲罰制度,才能收到實際效果和施行的實際意義。

“選秀”

制度作為清朝基本制度——八旗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必須有嚴苛的懲罰制度與之配套,才能得以順利實施了200多年。該懲罰制度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對於“私自結親”的嚴厲懲罰

清朝統治階層認為:選看秀女為清朝定製,目的在於為皇帝、諸王、阿哥等擇取后妃、福晉。若女子私先結親,又在參加選秀女後被記名,若無人知情,再將記名女子另行指配,一女配二夫,不僅有被悖倫理且有辱定製。為避免女子婚配失時,耽誤兒女終身大事,皇帝即使在素服期內,也不誤選看秀女一事。且八旗秀女在十三四時即行選看,並不會耽擱婚嫁。所以,必須選看之後再行字人,不得私自聯姻。儘管乾隆時己有

“務須遵例於選看後再行結婚聘嫁”

的規定,但嘉慶帝時還是刻意強調了

“未經選過秀女私行自人者,著永行禁止”

的明確規定。

甚至對於選秀是出現病患等特殊情況耽誤了選秀機會的秀女,也必須於下次選秀填補,不能自行決定婚嫁,這和努爾哈赤時期對於旗人的婚嫁管控是相吻合的,乃系

“遵循祖制”

之約束。

清朝“選秀”就是皇帝挑老婆?是!但卻遠遠不止如此

清時婚嫁形象

對於違反規定,

“私自結親”

的秀女們,雖然沒有明確的懲罰規定,但就是因為沒有明確的懲罰手段約束,清朝統治階層對於該項罪行會給予無上限也無下限的不確定懲罰,而這種不確定的懲罰往往更能對人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這項禁令一直延續到光緒朝末期,雖然在此過程中,秀女私自結親的例子時有發生,但就整個旗人狀態來看,

“選秀”

制度能夠實施200多年而未消失,就足以證明該項懲罰制度的具體效果。

2、對於“隱匿秀女”的懲罰手段

“選秀”

制度創設以後,清朝對於

“隱匿秀女”

的行為懲罰非常嚴苛,在《大清會典》中甚至專門就該種行為制定了

“隱匿秀女例”

順治年間定:未經閱看之女及記名女子私相聘嫁者,自都統參佐領及本人父母族長皆分別議處。

乾隆朝定:其未經閱選者雖至二十餘歲亦不準私行聘嫁,有違例不待閱選即行聘嫁者,該旗都統察參照例治罪。

嘉慶朝定:如有隱匿者、遺漏者、及私自聘嫁者,分別治罪。

在具體的案例中,對於該管人員處以

“系官革職,系平人交刑部治罪”

的嚴厲懲罰屢屢見於歷史文獻記載中。該項懲罰制度在乾隆年間表現的尤為明顯,對隱匿秀女的懲罰是非常嚴重的。除了對於該管官員的嚴厲懲罰,對於當事人的族長、家長、佐領、曉騎校均處以嚴重的經濟處罰,領催和官兵則受折鞭責。乾隆年間頒佈的此類懲罰制度,也正式成為後世沿用的處罰條例。

3、“不忘本”的硬性規定

清朝統治者為維持其民族根本,避免被中原地區歷史悠久的強大漢文化所同化,對其旗人除了有著

“滿語騎射”

方面的硬性規定,對於漢族傳統文化也有著明確的牴觸要求。但隨著清朝的發展,隨著滿漢的進一步融合,在強大漢文化的薰陶下,滿人在生活方面,背離其根本的現象屢見不鮮,尤其在八旗女子身上有著更為明顯的表現。

清朝“選秀”就是皇帝挑老婆?是!但卻遠遠不止如此

滿人騎射形象

乾隆年間出現旗人改用漢姓的現象,如鈕鑽祿姓改呼為郎姓。對於乾隆皇帝明確要求:

姓氏乃旗人根本,甚關緊要,嗣後凡有引見人等姓氏,俱於綠頭牌繕寫,予限一年。如逾限經聯問及,不能回奏者,定將該管大臣一併治罪。選看秀女,亦照此,將姓氏於綠頭牌繕寫。

“綠頭牌”

即是

“選秀”

中,用以謄寫秀女名字的

“標籤”

,上述有秀女所屬旗屬,家族出身,姓氏名字等個人基本資訊。於綠頭牌中能夠一目瞭然的瞭解秀女的各項資訊,姓氏有無私自改變,更是能夠明確分辨。而對於秀女私自更改姓氏的行為,就會處以

“該管大臣一併治罪”

的連坐懲罰。

另外,在女性裝飾方面,

旗婦一耳帶三鉗

乃系滿洲舊俗,而在乾隆四十年奉選看包衣佐領下秀女時,乾隆皇帝看到秀女

“皆帶一墜子,並相沿至於一耳一鉗,則競非滿洲矣。”

的現象後,勃然大怒,立即下令

“著交八旗都統,內務府大臣將帶一耳鉗之風立行禁止。”

清朝“選秀”就是皇帝挑老婆?是!但卻遠遠不止如此

滿人耳墜佩戴舊俗

再者,在中原地區擁有悠久歷史的

“纏足”

陋習,在歷代文人的倍加推崇和男人的畸形喜愛影響下,滿人婦女對於

“纏足”

也開始追逐起來。

嘉慶九年的一次選秀中,嘉慶皇帝對於秀女們的

“纏足”

現象,非常生氣,專門下旨予以懲罰:

今鑲黃旗漢軍應選秀女內,纏足者竟至十九人,此一旗即有十九人之多,其七旗諒亦不少。責令此秀女之十九人之父兄,治以應得之罪。

在較為完善的嚴苛懲罰制度約束下,清朝的

“選秀”

制度得以按照統治階層的意願向前

“健康”

發展。同時,對於秀女民族傳統習俗的強行約束,也成為清朝統治階層保證本民族統治地位的重要手段之一。

有清一朝,透過

“選秀制度”

對八旗戶口整理查實,對民族逐漸區別,對人口進行控制,對皇權加以鞏固,使得

“選秀制度”

成為八旗人口管理保持有序的不可或缺的環節,也成為滿洲保持自身傳統的重要手段。隨著清朝的逐步發展,清朝統治階層根本具體情況的需要和相關禮法層面的約束,對

“選秀制度”

予以科學完善、系統改進,使之更大程度、更具效果的為清朝統治階層服務。雖然,隨著八旗制度的徹底崩潰,

“選秀制度”

也最終走向了消亡,但其在200多年曆史中對清朝八旗社會、旗人心理、社會經濟等方面產生的巨大影響,仍然不容忽視。

參考文獻:《天聰九年檔》、《清實錄·世祖實錄》、《清實錄·高宗實錄》、《大清會典事例》、《嘯亭雜錄》、《欽定總管內務府現行則例》、《八旗制度》、《清代後宮制度研究》、《清史稿·列傳一·后妃》、《清代選秀制度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