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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性活動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認定

2022-12-29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畜牧業

組織認定人數是什麼意思

群眾性活動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認定

山東法院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103

群眾性活動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認定

--馬某、趙某某訴賈某、張某等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自甘風險”規則免除的僅僅是參加者的一般過失責任,組織者侵權責任仍適用安全保障義務規則。自助式戶外活動由活動者自願參加,活動費用由參加者自行負擔,組織者同時也是參加者,活動不具有營利性,故組織者對參加者所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僅限於合理範圍內。

基本案情

原告馬某、趙某某向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訴稱:2020年7月22日,經賈某組織、規劃,趙某某之夫、馬某之父馬某某隨同賈某、張某、房某某、張某某、高某某及李某某前往江西省萍鄉市武功山景區徒步旅行,穿越景區內未經開放的九龍山路線。在穿越過程中,馬某某突發意外死亡。各被告的行為存在嚴重過錯,不僅組織、規劃的路線未經開放,而且各被告均不具備專業急救技能,也未攜帶急救物品及藥品,導致馬某某發生意外時無法及時得到救援、救治,最終死亡,遂請求同行所有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976900。14元。

被告賈某、張某某、張某、房某某、高某某共同辯稱:1。馬某某去世是在正常的徒步行走途中去世,沒有受到任何外力作用,去世的原因是其自身健康原因,與各被告無關;2。馬某某出現意外後,同行六名被告已經積極採取了人工呼吸、打120、110等一切能夠採取的救助措施,盡到了責任,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3。馬某某作為一名成年人,自願參加本次自助旅行,且其作為資深自助旅行愛好者,對於自助旅行的風險是熟知的,旅行前也購買了相應的保險,同行的驢友並不知道馬某某有嚴重的健康問題;4。涉案旅行是相約自助旅行,參加人員各自承擔自己的費用,沒有盈利機構參與,各被告均非盈利人;5。網路上的公開資料足以證明涉案旅行路線是一條眾所周知的安全旅行路線,路線本身沒有任何不正常的外在風險,違反風景區的規定與馬某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6。自助式戶外運動不屬於經營活動,沒有盈利性質,相互之間是自由組織、自願參加、自我管理、風險自擔的關係,自助式戶外運動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各參加者如果不具備專業急救技能,不攜帶急救物品及藥品要對其他人員的意外損害承擔責任,馬某某對活動的風險以及其自身的健康狀況是明知的,屬於自甘風險行為。故馬某某的去世屬於客觀事件,各被告沒有任何過錯,原告的主張於法無據,於理不合,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17日,賈某在某微信群中釋出公告:“暫定於7月23日至7月26日四天時間出行江西武功山,想去的抓緊時間報名報滿9人截止,來回車費根據報名人數再定,其他費用AA或個人自理”,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5人報名。19日,賈某建立“武功山臨時群”,邀請馬某某、張某某等人加入群聊。20日,賈某在群裡釋出公告,寫明具體行程,並提醒個人需自帶的物品和個人所需藥品,每個人準備三頓酒水飯菜山頂聚餐。本次活動收取每人來回車費以及路上花費1000元,交給賈某之妻張某管理。19日、20日,賈某給馬某某打電話詢問及落實前往江西武功山事宜,將出行武功山的公告微信發給馬某某,馬某某20日下午轉給賈某出行費用,賈某收取。出行前,馬某某透過賈某、張某投保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暢遊九州境內旅行保險計劃。22日晚7點多,賈某駕車帶著馬某某、張某、房某某、張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出發,23日12時30分許抵達武功山沈子村,午飯期間賈某、馬某某、房某某每人喝了馬某某攜帶的二兩左右白酒,午飯後一行人員違反景區規定進入未開放線路開始爬山,馬某某在行走途中突發心臟病於當晚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事後,同行人員在馬某某隨身的包中發現有降壓藥和治療心臟病的藥物。

裁判結果

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賈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馬某、趙某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共計46332。5元;二、駁回馬某、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同時,該條第二款對文體活動組織者的侵權責任作了不同於參加者的規定:“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該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基於危險控制理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對活動實際情況最為了解,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有最大可能的預見性,其應當從全體參與者的人身財產利益出發,堅持專業、謹慎、安全原則,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義務,儘量迴避或者降低活動的風險,確保戶外活動安全、順利實施,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鑑於自助式戶外活動由活動者自願參加,活動費用由參加者自行負擔,組織者同時也是參加者,活動不具有營利性,故組織者對參加者所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僅限於合理範圍內。

本案中,賈某在某微信群釋出此次戶外活動資訊後,主動電話詢問馬某某是否出行,在馬某某等人向賈某報名後又建立“武功山臨時群”,並制定出行日期、活動路線、收取費用、召集人員匯合並自行駕駛車輛帶領參加者出行,也就是統一安排排程本次活動,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賈某曾多次組織戶外活動,且作為本次戶外旅遊活動的發起者和組織者,應當具備一定的戶外活動風險防控意識,並應將潛在的危險告知參加者,其在出行前雖提醒參加人員攜帶個人所需藥品,但未了解參加人員身體狀況,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未提醒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突發性疾病患者謹慎出行,對同行人員所帶藥品也不掌握,明知目的地是高溫天氣,還在群裡提議帶酒水,並在爬山前陪同馬某某飲酒,且在連夜趕路未經充分休息的情況下就直接爬山,所行走的路線又系景區禁止穿越的違規路線,故賈某未履行必要的風險提示及勸阻義務,在遊覽路線的選擇、出行前的風險提示、具體行程安排和事發後的救援等方面存在瑕疵,未能規避或者降低參加者突發疾病的風險,因此對馬某某的死亡後果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此次活動的性質和馬某某未盡到對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等因素,法院認定賈某的責任比例以5%為宜。其他參加者對馬某某死亡不具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簡介

群眾性活動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認定

都娟,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

群眾性活動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認定

蘇友芹,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一級法官。

一審獨任審判員

:都娟

法官助理

:王燕

書記員

:呂愛娟

編寫人

: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 都娟、蘇友芹

審定人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蘆 強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陳李麗

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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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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