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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和違約責任)

2022-12-02由 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畜牧業

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如何理解

一提起合同履行地,很多當事人都會覺得:啥合同履行地?俺就借個錢咋還有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和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此可知,民間借貸就是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想要實現的私法效果就是確認因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而產生的的債權請求權。

那麼構成民間借貸的法律要件有三:民間借貸合同成立且有效、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到期未償還借款。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用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那麼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

第二次修正)相關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兩層含義,第一就是借貸雙方如果約定了合同履行地,那麼合同履行地就明確了;第二就是未約定,那麼補充、或者按照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還不能確定的,那就以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為什麼要確定這個合同履行地?

具體到民間借貸案件當中,

合同履行地是指債務人應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地點,又稱為債務清償地

合同履行地是確定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依據之一

;合同履行地是判斷合同當事人有無違約行為的依據;合同履行地是判斷由誰承擔合同履行風險的依據。

實務中合同履行地是如何確定的呢

?實務中,一般民間借貸合同糾紛都會約定把案涉款項交付給特定人或者轉入特定賬戶(無論是出借還是歸還),因此特定人接收款項時所在地或特定銀行賬戶所在地(具體又可以分為現金接收、銀行賬戶開設地)即可作為合同履行地。另外,何為交易習慣?通常來說是指流通領域中人們反覆長期實踐所形成的通常做法。民間借貸實務中一般採用通常且知道的做法或者借貸雙方經常的做法。

如何理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實務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存在兩種可能,當雙方對是否借貸事項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對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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