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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性心肌炎死亡造成的醫療損害責任

2022-12-02由 趙地律師 發表于 畜牧業

病毒性心肌炎要花多少錢

病毒性心肌炎死亡造成的醫療損害責任

病情摘要

最近,我們收到這樣一個諮詢。李某,男,14歲,於2022年6月1號中午開始發病,下午開始發燒到39度多,在家物理降溫無效後,於6月2日凌晨兩點左右到某醫院就醫,醫院診斷為急性扁桃體化發炎,後進行了青黴素輸液消炎,症狀有所緩解。6月2日下午繼續輸液過程中,又高燒不退,於6月2日晚8點左右出現休克。醫院給予了一系列搶救措施,於6月2日晚10點24搶救無效死亡。醫院的死因診斷考慮是:暴發性心肌炎、化膿性腦膜炎等造成的。目前,死者家屬已要求進行屍檢,具體的死因仍未確定。

法律分析

事實上,這個病歷中可能涉及的暴發性心肌炎,在臨床實踐中,確實存在症狀不典型、後果很嚴重的情況,容易造成醫療糾紛。因為心肌炎沒有特徵性臨床症狀,如常表現為發熱、頭痛等感染症狀,容易與呼吸道感染相混淆;腹痛、噁心、嘔吐等症狀又容易與消化道疾病相混淆。尤其是門診或急診是,因輔助檢查不全面、不及時,診療措施不當,延誤治療時機,產生嚴重後果後,患者一方難以理解和接受。

實踐中,病毒性心肌炎造成醫療損害時,對醫方有無過錯的判斷,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誤診誤治。例如:因為病毒性心肌炎前期的症狀常表現為發熱、乏力、噁心、嘔吐等,不具有特異性,常造成醫方誤診;還會因為醫生僅憑自身經驗,不做必要的輔助檢查而誤診。

2、主觀判斷不當。例如:僅注意區域性而忽略全身狀況、對病情認識不充分、缺乏對風險的預判、未能預估或告知轉診風險等。

3、用藥不當。例如:僅針對呼吸道或胃腸道感染症狀用藥,沒有使用改善心肌功能的藥物、濫用藥物等。

4、護理不當。例如:未及時調整護理登記、為嚴密觀察、檢測生命體徵等。

5、醫方管理不當。例如:門急診管理不嚴,分診錯誤,接診不及時,危重患者得不到及時搶救,未書寫病歷或者病歷書寫不全面、醫患溝通不充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