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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五日內處理

2022-11-30由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畜牧業

行政複議幾日內受理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一百,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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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五日內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並書面答覆申請人。

標籤:

行政複議申請|法定職責|行政複議決定|法定期限

案情簡介:

2014年3月17日,王某透過郵政EMS向鎮人民政府申請資訊公開,要求公開與趙堯南簽訂的隔離網安裝合同及其安裝隔離網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鎮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覆。后王某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確認鎮人民政府資訊公開不作為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資訊予以公開。縣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未答覆。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易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不作為違法,並責令其依法履行職責。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五日內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五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被告易縣人民政府有接受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定職權。2014年4月18日,被告易縣人民政府接受了原告王某的行政複議申請,在法定時間內未對原告王某的複議申請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屬行政不作為,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責令被告易縣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行政複議的法定職責。

實務要點: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決定不予受理,並要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確實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案例索引: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行初字第84號“原告王金元為與被告易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糾紛一案”,見《原告王金元為與被告易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糾紛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審判長尹俊華,人民陪審員劉春豔,人民陪審員馬曉馳),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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