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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攤面積,該不該取消?

2022-11-30由 臺海網 發表于 畜牧業

公攤面積合理嗎

公攤面積,該不該取消?

臺海網11月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鄭麗金陳捷/文楊希/漫畫)最近,公攤面積問題又引起了熱議。繼青島一小區業主購房後發現公攤面積佔比高達46%後,不久前,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一則對《關於規範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的答覆也受到關注,迴應了“取消公攤面積”這一民間熱議話題。

近期,有不少市民撥打導報新聞熱線968801訴說購房時遭遇的公攤問題,並諮詢公攤面積相關問題,也有一些市民將自己的看法傳送到導報郵箱812885838@qq。com。同時,還有很多市民和網友也在微信朋友圈和網上發帖熱議公攤面積問題。

近年來,因為公攤面積的問題引發業主和開發商的矛盾越來越多,不少業主都期望能取消公攤面積,住宅按套內面積計算銷售的呼聲越來越高。之所以出現“人人喊打”的局面,不在於公攤的客觀存在,而在於不少的開發商利用公攤面積大做文章,從中謀取利益。例如青島一購房者購買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卻發現套內面積只有60多平方米,購房時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的31%公攤面積,收房時卻變成了46%。如今,在很多小區,業主為公攤面積付了錢,還要連續幾十年按照公攤面積付物業費、取暖費等費用,而產生於公攤面積的收益,比如停車費、電梯廣告收益等,卻被物業公司佔為己有。

對於購房者而言,公攤面積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而關於是否取消公攤面積的爭論也由來已久。不久前,在對《關於規範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的答覆中,內蒙古住建廳稱,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為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專案建議上報住建部。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內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對防止出現公攤面積無序增加,減少購房過程中的矛盾糾紛,對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

公攤面積問題,你怎麼看?究竟該不該取消?為此,導報記者採訪了市民、網友和專業人士,讓我們來聽聽他們的說法。

正方

取消公攤面積對業主更公平

不付公攤面積物業費,對業主更加合理

市民黃先生:我非常贊同取消公攤面積這一建議。如果取消了公攤面積,房價的單價上去了,價格相同的情況下,我也更願意選擇取消公攤面積後的房子,因為我買到的是實實在在的使用面積,至少心裡舒坦。還有就是可以不用付公攤面積的物業費,很多小區公攤面積產生的收益都是物業公司佔有,但物業費卻是每位業主在付,取消公攤面積後,對業主來說更加合理。

買多少用多少,對業主更公平

市民葉女士:取消公攤面積對每個業主都公平。公攤面積就是小區公共部分的面積,有些鄰居會在公共區域擺放一些東西,或是搭建一些違法建築,這對於全體業主來說就很不公平,大多數人很吃虧。取消公攤面積,買多大面積就用多大面積,心裡也不會不平衡。

實際面積一目瞭然,買得明明白白

網友“路上風光無限”:取消房屋公攤,我認為利大於弊。首先房子的實際面積一目瞭然,業主買得明明白白。決定房價的不僅僅是面積,在同樣面積下比的是地段物業周邊環境,比的樓道寬窄是否合理等。就像我們小區,當時公攤較大,業主質疑,開發商建了一個業主會所,面積挺大,他們說這個會所也是公攤的一部分,所以公攤大。隨著房價上漲,業主更迭,會所拆了出租做餐飲,那豈不是讓業主蒙受損失?另外,政府如果出臺房屋按實際面積計算,就應出臺一些最低的公共設施標準,比如配備的電梯數、綠化面積、過道寬窄、一層廳堂大小等等,讓房屋有老百姓看得著、可感知的可比性。

購房面積清楚,少了糾紛稅費減少

網友“琳子說說”:我贊成購房取消公攤面積。取消公攤面積有以下幾點好處:一是購房面積清楚明白,少了很多面積方面的糾紛;二是後期稅費會相應減少,也更合理,畢竟公攤部分收取的有些稅費很不合理,而且增加購房者的負擔;三是即便提高銷售價格,總價還是會降低。總而言之,公攤面積是屬於大家共同使用的部分面積,算入購房面積本就不合理。

公攤面積由購房者買單,不合理

網友“青幕5102”:取消公攤面積對購房者利好多多,可以少交物業費。現在房子的公攤面積多的離譜,實際面積少了又少,開發商隨意開出多少公攤面積,都由購房者買單,公攤面積是不合理的。取消公攤面積是老百姓拍手稱快的好事,我非常支援這個建議。

反方

簡單取消解決不了實際問題

羊毛出在羊身上,取消後業主未必獲益

網友“阿樂狂”:羊毛出在羊身上,我就想問,取消公攤面積,我們真的能實實在在地獲益嗎?如果取消公攤面積只是個數字遊戲,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現在的公攤率一般在20%左右,就算是取消公攤面積,房價成交總額也不會變。除非取消了公攤面積,每平方米的銷售價不允許變,這才是重點,可這樣真的可能嗎?有人說取消公攤面積,物業費就能降下來,這個也不可能,物業也是要賺錢的,倒貼的事他們可不會幹,不同小區,收費也是不一樣的。

面積計算方式不一樣,總價還是一樣的

網友“天馬行空688”:取消了只會造成混亂。不動產權證裡標得清清楚楚,總面積多少,套內面積多少,公攤面積多少。以前的房產面積是以總面積計算的,如果取消公攤只註明套內面積,取消後有的是總面積,有的是套內面積,不是讓人更糊塗了嗎?更何況產權面積都是專業部門測量計算的,開發商無權使用自己計算的面積。面積計算方式不一樣,總價還是一樣的,買一斤花生仁的價格和買一斤帶殼花生會是一樣的單價嗎?

公攤面積癥結,在於規範監管

網友“闌珊君”:何為公攤面積,就是公共部分的攤銷面積,我認為,公攤面積是實實在在存在的,即使取消了,開發商也會在房價上攤銷出來。公攤面積最大的癥結,在於規範監管。比如:買了110平方米的房子,公攤面積30平方米,實際使用者面積80平方米。對80平方米麵積,一般都能心中有數,但30平方米怎麼來的,住戶之間由於資訊不對稱,一般房地產商說了算。有些昧良心的開發商就此做文章,所以規範監管很重要。

若單價上漲總價不變,相當於沒取消

網友“彡目”:如果真能實際意義上取消公攤面積,我肯定支援這個建議。但如果只是形式上取消了公攤面積,單價上漲總價不變,或者房屋總價、物業費等還按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計費,實則相當於沒取消。

業界觀點

便於購房者直觀比較

一位房地產專業人士認為,“取消公攤面積,以套內使用面積交易”的重要意義在於,購房者可以“做比較”。當購房者比較同一地段的兩個小區時,如果都是按建築面積計價,或者一個按建築面積計價一個按使用面積計價,比較起來可能會有點難。但如果都是按照套內面積(使用面積)計價,那比較起來就很直觀了。

對於購房者,公攤面積只是附屬設施,對他而言更重要的是具體居住面積。如果套內面積小,老百姓覺得不划算,就不會去買房。開發商也會更加註重如何做大套內面積,也會防範他們透過公攤面積做虛假文章。“以套內使用面積交易”也稱為“所見即所得”,這種方式旨在減輕買房者顧慮,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部分打政策擦邊球賣低得房率房子的開發商。這樣的做法既符合國際通行做法,也符合“房住不炒”的政策導向。

相關案例

物業管理用房也歸業主共有

不計入公攤的物業管理用房,也應歸小區業主共有!此前,思明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案件,思明區一小區業委會成功從開發商手中拿回了被佔用的物業管理用房。

經審理查明,該小區開發商經規劃部門批覆,獲准在小區西北側主入口處兩棟建築之間增設單層建築,作為保安室和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為58。79平方米。

隨後,開發商在小區西北側大門北半側增建單層自用房1,建築面積為19。03平方米,南半側增建單層自用房2,建築面積32。18平方米。建成後,自用房1作為小區保安室使用,自用房2由開發商分隔成兩間店面出租。

業委會起訴稱,自用房2批覆時是作為物業管理用房的,如今卻被開發商強佔,甚至還違法分隔成兩間店面,出租獲利至今。因此,業委會訴請判令被告立即返還所佔用的自用房2。

開發商答辯稱,訟爭房產是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產權歸屬於開發商所有。而且,訟爭房產並沒有計入小區共有公攤面積。

經審理,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自用房2的產權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因此,判令開發商將自用房2返還給小區業委會。

法院判決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因此,本案中規劃部門批覆作為物業管理用房的自用房1、2,產權歸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未經規劃部門批准和業主大會同意,無權擅自變更訟爭自用房2性質與用途,用於出租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