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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存在畜禽養殖活動

2022-10-12由 極目新聞 發表于 畜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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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增農業種植和經濟林、不得存在畜禽養殖活動……為規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撤銷等工作程式,強化監督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近日,山東省政府印發《山東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試行)》(簡稱《管理規定》),將於11月1日起實施。

山東: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存在畜禽養殖活動

經審查論證無法保障水源供水安全的應更換水源

該《管理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及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其他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由各市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在用、備用、規劃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後,應當開展規範化建設和綜合整治,強化監督管理,保障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撤銷程式方面,山東引入了重大行政決策五步法,明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撤銷的全流程。由市縣提出劃定、調整方案,市級組織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向省政府提出劃定調整申請,省政府批轉省生態環境廳等5部門聯合審查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政府研究批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以省政府檔案批覆,並向社會公開。

申請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所在地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劃定方案、技術報告、邊界向量資料、公眾參與等相關材料,並對所提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相關程式未履行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位於城市建成區及周邊等特殊位置的飲用水水源,擬劃定保護區範圍內已存在的居民區、重大公共基礎設施等無法拆除或者關閉,且經審查論證認為無法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飲用水水源供水安全的,當地政府應當更換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飲用水水源所在地市政府可以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程式,申請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與現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有重大沖突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不能滿足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要求的;取水口、輸水渠道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飲用水水源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其他根據實際情況確需調整的。

確定不再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所在地市政府可以申請撤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申請撤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應當說明撤銷原因,提供飲用水水源取消的證明材料以及水源替代情況等資料,報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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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設定標誌和隔離防護設施

按照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調整)方案經省政府批准後,相關市、縣級政府應當全面履行保護主體責任,嚴格按照保護區向量邊界,組織開展清理整治,推進規範化建設,加強執法監管,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政策法規宣傳,探索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

各級要建立橫向聯動、資源整合、協同推進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與飲用水有關的水利工程建設,對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國土空間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執行管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漁業和有關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推進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

已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按照要求設定保護區標誌和隔離防護設施。其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應當按照規範設定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傳牌等標識,並保持狀態完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道路、航道應當設定警示標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應當設定隔離防護設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和潛水型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應當按照要求建設防撞護欄、事故導流槽和應急池等設施。

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檢查制度,採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航拍、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手段,定期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專項檢查和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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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增農業種植和經濟林

按照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定排汙口。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專案,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已建成的,應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關閉。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增農業種植和經濟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前已有的農業種植和經濟林,嚴格控制化肥、農藥等非點源汙染,並逐步退出。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農業種植和經濟林應實行科學種植和非點源汙染防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存在畜禽養殖活動,已有的應責令停止,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關閉。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汙染物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予以拆除或者關閉;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水體的網箱養殖、坑塘養殖、水面圍網養殖等活動,依法依規處置;分散式畜禽養殖圈舍應將養殖廢物全部資源化利用,且儘量遠離水源地取水口,不得向保護區內水體直接傾倒畜禽糞便和排放養殖汙水。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或存在集中式汙水處理設施;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居住人口大於或等於1000人的區域,生活汙水應統一收集、集中處理,處理後的汙水原則上引至保護區外排放;居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採用因地制宜的技術和工藝處理處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應全部集中收集,並在保護區外進行無害化處置。

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汙染源,由所在地市、縣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清理整治。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及河流(湖泊、水庫)管理機構整合現有飲用水水質及其他相關監測監控資源,合理佈局監測監控站網,推進監測監控工作現代化、資訊化,實現有關部門、公共供水單位的資訊資料共享。

市、縣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狀況和汙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建立飲用水水源地風險預警體系,按照有關要求編制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和設施建設。同時,市、縣級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臺賬。

該管理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