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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立法治理餐飲汙染,夜夜笙歌擾民最高罰款20萬!

2022-09-26由 廣州日報 發表于 畜牧業

廣州新治酒吧鬧鬼

有序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樓分離,在居民樓等改擴建產生油煙、異味的餐飲專案,最高罰款十萬;酒吧、KTV等應當採取降噪措施,噪聲超標最高罰款二十萬——7月14日,作為“更好發揮人大代表作用”的主題活動之一,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省人大代表就《廣州市餐飲場所汙染防治規定(草案)》(簡稱《規定》)進行專題調研,並提出立法建議。

為破解餐飲場所汙染提供法治路徑

記者從調研會上了解,2013年,廣州市在全國率先出臺實施《廣州市餐飲場所汙染防治管理辦法》。2015年以來,隨著環保法、民法典、行政處罰法、噪聲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實施,原有《辦法》在內容上需要與新法規銜接並進一步細化。

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鎮街執法綜合改革的推進、餐飲外賣業態的興起也對餐飲場所汙染防治提出了新挑戰。

“廣州作為嶺南的飲食之都,有‘食在廣州’的美譽,餐飲業在方便群眾生活的同時,也給環境汙染防治帶來較大壓力。”廣州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有效破解餐飲場所汙染帶來的城市管理難題,推進餐飲業綠色健康發展,有必要對餐飲場所汙染防治專門立法。

《規定》堅持問題導向,為破解餐飲場所汙染擾民提供法治路徑。作為廣州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的正式專案,《規定》草案稿目前已提請市政府審議。

有序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樓分離

《規定》為“選址不當”探尋源頭治理的解決路徑,提出有序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已有的不符合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佈局規劃的餐飲場所,不得改建和擴建,並逐步退出。

在選址的禁止性要求上,《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符合汙染防治選址要求的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專案。

不過,兌製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滷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不設炒爐、烘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除外。

同時,《規定》明確了網際網路平臺、房地產企業、場地出租人的選址告知義務,禁止不符合選址要求的餐飲經營者入駐平臺、承租商鋪和房屋,發現不符合選址要求的餐飲場所,應當停止為其提供平臺服務。

在法律責任上,在居民住宅樓、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專案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省人大代表建議,居民住宅區的餐飲店多為小作坊、夫妻店,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建議細化選址的措施,並鼓勵使用低成本的汙染處理裝置。

相關職能部門迴應,《規定》細化要求市政府負責組織建立餐飲場所選址資訊服務平臺,各區政府制定餐飲場所選址清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選址清單為餐飲場所選址勘點提供政策諮詢和指引服務,“在選址限制上不會一刀切。”

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協會秘書長程鋼提到,目前很多餐飲連鎖機構都採用預製菜形式,到門店後再復熱,“並非所有餐飲企業都會產生汙染,要具體看供應鏈流程和選單結構,建議在立法中考慮到這一點。”

每六個月對餐飲場所開展噪聲監測

在餐飲產生的噪聲方面,《規定》提出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噪聲的裝置,採取隔聲降噪減震措施,定期保養維護。餐飲場所的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歌舞廳、酒吧、KTV等容易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的餐飲場所應當針對房頂、牆體、地面、門窗、管道等場所不同部位採取隔聲降噪減震措施。

如噪聲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或者未對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汙染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報區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

此外,餐飲服務經營者每六個月對餐飲場所開展一次噪聲監測,如實做好臺賬記錄並儲存一年以上,不具備監測能力的,可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代為監測。

如未按要求對場所噪聲開展監測、如實做好臺賬記錄並儲存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標排放油煙最高罰款五萬元

為有效治理餐飲業油煙汙染“頑疾”,《規定》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築專案時,應當配套設立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油煙淨化設施、異味處理設施、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和隔聲降噪減震設施,排放口朝向應當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築物或人行通道。

對於多個餐飲場所共同使用一個專用煙道的,《規定》提出,共用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專用煙道,共用人未委託且無法確定實際管理人的,共用人均為專用煙道的管理人,負責專用煙道的執行和維護,承擔相應責任。

參加調研的餐飲企業人士提出,共用人可能會因為煙道管理發生矛盾,“誰家產生的油煙多,誰家要多出錢,這個很難量化”,因此建議將物業服務人提級為管理人。

《規定》提到,如未按要求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頭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王維宣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