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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財產給付的法律屬性及審查認定

2022-08-03由 張濤律師 發表于 畜牧業

法律中的給付怎麼讀

對於戀愛結束後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給付財物的問題,首先從法律屬性上區別本案所涉款項並非慣例所稱彩禮,其次要區分給付金額的用途是否包括共同合理支出、特殊日期的心意表達等其他金額並予以扣除,同時查明本案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婚約關係或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合意,不能簡單以給付金額較大推斷雙方存在婚約或以結婚為目的,對於一般贈與已經轉移佔有的財物不能主張返還

周某訴金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1)滬0115民初10233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陸家嘴法庭

朱佳燁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一小區業主,於2019年5月或6月因小區活動相識,不久後確認戀愛關係並同居,雙方於2020年6月分手。

又查明,原告提供其名下微信支付及信用卡於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間的消費明細,其主張金額合計為347,492。57元(含匯率折算)。上述原告主張的347,492。57元中,雙方均予確認包括:1。原告購買給被告的tiffnay手鐲25,541。60元、chaumet戒指11,944。88元、chanel包12,926。81元、fendi鞋子2,943。81元、LV包32,834。74元、tiffnay項鍊6,350元、投影儀30,000元;2。原告購買給被告家人的愛馬仕、茶葉等合計18,298元;3。原告向被告的轉賬合計62,937元,轉賬金額自78元至10,000元不等,其中包括2019年10月20日的5,000元、2019年11月3日5,000元、2019年11月5日10,000元、2019年11月15日的1,314元及5,200元、2020年2月14日的1,314元及5,200元、2020年3月24日5,888元、2020年5月2日5,000元。

原告主張的涉案347,492。57元中,還包括雙方出遊期間以及其他消費支出,但關於消費用途雙方存在爭議:原告主張相關支出均用於被告購買化妝品、服飾等個人消費;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認為無法區分是否僅用於被告,出遊期間系共同消費。審理中,原告確認被告已歸還tiffnay手鐲、chaumet戒指。

還查明,戀愛期間被告為原告及其家人購買支出合計40,102。71元,雙方均確認除2,825元羊絨衫外,其餘物品均已歸還被告。2020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轉賬5萬元。就該5萬元,被告向原告母親微信回覆稱,“阿姨,其他消費部分我也承擔一點”。

審理中,原告申請的證人章某到庭作證稱,其系原、被告同小區鄰居和朋友,原、被告以結婚為目的戀愛,雙方交往期間的開銷由原告支付,且有贈送價值較大禮物給被告,曾在2020年5月前後提及88萬禮金等事宜。原告申請的證人何某到庭作證稱,其系原、被告鄰居和朋友,原、被告以結婚為目的戀愛,他們一吵架被告就找我聊天說原告不能給她安全感不是想嫁的人,但吵架後很快就和好,他們曾在2020年5月前後提到出售房屋以及給付彩禮的事情。

後原告認為,被告存在與第三者保持不正當關係的情況,在原告發現後迅速與原告分手。原告在雙方戀愛一年期間,僅轉賬及購買高價物品達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4餘萬元,且未計算其他消費,遠遠超出普通人經濟能力,但被告在經濟上則沒有付出,兩者利益失衡。民事活動各方權利義務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現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對於附條件的贈與應根據彩禮返還規定予以全部返還。故訴請:判令被告返還原告347,492。57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滬0115民初10233號民事判決:一、被告金某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周某返還一瓶2017年貴州茅臺生肖雞年紀念酒53度500ml醬香型白酒、一瓶2018年貴州茅臺生肖狗年紀念酒53度500ml醬香型白酒;二、被告金某某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周某支付款項12,000元;三、駁回原告周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上方均未提起上訴。

案例評析

戀愛期間,因雙方處於熱戀或者出於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往往會產生較多經濟往來,包括給付財物、給予一方親人經濟資助、共同購置大額財產如房屋等情形。一旦雙方感情破裂結束戀愛關係,容易引發財產糾紛,但戀愛期間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關係有著本質區別,對於財產給付的性質、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等問題,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一)戀愛期間大額財產給付糾紛的案由確定

在以戀愛期間財產給付的返還主張下,當事人訴請呈現多樣化趨勢,案由分佈相應較為廣泛,

根據案由佔比的情況主要包括婚約財產糾紛、贈與合同糾紛、所有權確認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等

。一方面是當事人就該型別案件的主張依據不一,另一方面該類案件所涉及的情況複雜,可能存在其他法律關係。

本案中,原告以婚約財產糾紛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或附條件贈與的財物,但雙方在戀愛期間設想未來系真摯對待感情的應有之義,僅此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已締結婚約,且原告也未提供充足證據予以佐證,故雙方之間並非婚約財產糾紛,涉案財產亦非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以雙方之間存在贈與合同糾紛予以處理。

(二)戀愛期間財產給付行為的性質辨析及返還認定

1。 彩禮應以結婚為目的結合社會習俗認定

彩禮作為婚約財產的一種,具有時間性、目的性、條件性與人身性等實質特徵,是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特定習俗、由一方向另一方贈送聘物或禮金等有特定意義的物品。給付大額財物或者贈與高檔禮品是否系彩禮,由於當前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個案中當事人的財務狀況不盡相同等因素,不能僅根據數額作為判斷標準,需要結合各地風俗習慣以及雙方的約定作為主要判斷依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對於戀愛期間彩禮給付,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亦可予以主張返還。

2。贈與性質及返還區分

(1)一般贈與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贈與財產一經交付,合同即成立。考慮到按照一般生活經驗,雙方在戀愛期間常常會為對方負擔一些日常生活中的開銷、雙方之間共同生活消費,或特定日期節日贈送、給予特定含義紅包表達愛意等情形較為常見,

故對於未超過一般消費性開支的合理範圍,可以認定是一方為了維繫雙方感情及為表達愛意而贈與另一方的財物,屬於戀愛期間的禮節性交往,動產交付時所有權已經轉移,若同時無證據證明在交付訴請物品前已經向對方言明或雙方曾合意一致訴請物品僅供戀愛女方使用,則不能要求予以返還。

本案中,原告在戀愛期間向被告贈送的包、項鍊、手鐲等物品,特定節日轉賬的1,314元、5,200元以及向被告父母贈送的禮物,係為培養感情、愛意表達而贈送以及人際交往的必要支出,根據雙方互贈物品、共同出遊等情況,可認定贈送物品價值符合雙方人際交往的標準。原告主張的金額中還包括其向被告轉賬的78元至10,000元不等的金額,考慮到雙方同居時間以及同居所需共同生活開支等情況,應認定為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

除此之外,原告主張涉案的其他支出均用於購買被告個人的化妝品、服飾等,被告對此予以否認,原告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相關支出均系用於被告,再者上述金額主要支出於共同出遊期間,故應屬戀愛期間雙方的共同消費。

綜上,戀愛期間禮節性交往時給付的財物不宜認定為彩禮或附條件的贈與,現贈與已經履行完畢,雙方亦不存在撤銷或返還的法定事由,故被告可不予返還。

(2)附條件贈與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條件應是將來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並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之規定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附生效條件的贈與,是指贈與行為的效力以所附條件成就而發生,條件未成就時,該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對是否構成附條件的贈與,須考察兩方面的事實:第一,給付方在給付之時是否出於訂婚或結婚為目的而進行給付;第二,受領方於受領之時是否具有同意訂婚或結婚之意而為受領。

首先,需要綜合考慮雙方建立戀愛關係到分手的時間,是否具有締結婚約的常理行為,如雙方正式上門拜見對方的父母或協商婚禮酒店等事實上的合意行為。其次,還要結合贈送的財務種類區分,若符合雙方之間禮節性交往贈送禮物的習慣,亦不能簡單地以附條件贈與要求返還。

本案中,雙方並未存在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合意,故未將其予以返還考慮。但被告自願返還原告一盒竹葉青綠茶、一條愛馬仕咖色銀扣皮帶、兩瓶茅臺酒、一隻卡西歐白色電子手錶、一雙fendi白色運動鞋,但鑑於皮帶、手錶及運動鞋均繫個人用品,且被告同意折價返還竹葉青茶葉,故本院將上述物品折算為款項予以返還,本院根據上述物品價值及本案的綜合情況,酌情認定相應金額為12,000元。

(三)大額財產給付與締結婚約之間的推定關係

結合給付方的經濟狀態,若顯然超出了戀愛期間產生的一般消費性開支的合理範圍,但雙方達成締結婚姻關係合意又欠缺直接證據,是否可就大額財產給付與締結婚約之間予以推定,應作如下分類:

1。短時間內較大財產的給付

在雙方戀愛期間,若雙方並無任何其他基礎法律關係,短時間內給付數額較大款項,需結合雙方發生轉款行為前後是否存在其他締結婚姻的證據,來認定該轉款行為是否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若雙方的感情並未發展到談婚論嫁的程度,無法判斷雙方具有締結婚姻的主觀願望和動機,並未在贈與前已形成締結婚姻的合意,則不能僅依據戀愛時間長短和金額簡單作出推定。若雙方在婚戀平臺以結婚為目的戀愛,結合短時間贈與較大財物的情況綜合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的基本合意。

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涉案金額較大,但上述金額中包括共同支出消費以及一般贈與的情況予以合理扣除後,結合雙方自身消費水準、互贈情況以及雙方是否存在締結婚姻合意的綜合情況予以認定,對於一般贈與已經轉移佔有的財物不能主張返還。

2。金額巨大且持續一定時間的給付

雙方在戀愛期間有大額款項的給付,這種金額巨大且持續一定時間階段的款項贈與,與戀愛期間普通贈與行為明顯有別,並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權利為目的,實際上是具有特殊性質的贈與,應認定贈與方附帶希望雙方能夠共同生活並能維繫一定身份關係而作出的行為,可歸屬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但亦同時要審慎區別共同消費的可能性,並結合雙方慣常的消費水平予以酌情考慮。

3。特定財物的給付

若雙方根據特定習俗,一方向另一方贈送聘物或禮金等有特定意義的物品,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婚約。根據社會風俗習慣,贈送的諸如鑽戒和對戒系具有特定情感價值和象徵意義的物品,情侶在戀愛過程中購買上述物品,足以認定其感情進入到比較成熟的階段,與一般的贈與有所區別。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贈送的戒指亦具有禮節性的意義,若該戒指的禮物饋贈性質更多,則應作為一般贈與,也不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婚約關係。

本案中,原告雖贈送被告手鐲和戒指,但上述物品並非用於求婚或特殊的情感價值,更多的是雙方互贈禮物時符合雙方消費水準的的禮節性物品,故並未以此單純認定婚約關係締結。

(四)戀愛期間財產給付返還的裁判思路

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附條件贈與以及如何從司法規制層面,尚未作出過深入研究。準確適用如何認定問題,需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於各類情況予以區分,需要在公平原則指導下,運用經驗法則、邏輯推理、價值衡量等思維工具輔助裁判,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首先,從法律屬性上區別本案所涉款項並非慣例所稱彩禮;其次,要區分給付金額的用途是否包括共同合理支出、特殊日期的心意表達等其他金額並予以扣除,同時查明本案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婚約關係或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合意,不能簡單以給付金額較大推斷雙方存在婚約或以結婚為目的,對於一般贈與已經轉移佔有的財物不能主張返還。

戀愛期間財產給付的法律屬性及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