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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成分的21種保健品 靳某某被判刑十個月

2022-07-09由 閃電新聞 發表于 畜牧業

靳幾種讀音

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25日訊 1月22日,由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靳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市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當庭判決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支援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在主流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並支付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700元的訴訟請求。

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成分的21種保健品 靳某某被判刑十個月

經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間,被告人靳某某在無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經營“市中區給力保健品店”,對外出售“黑馬”“增大延時片”“純爺們”等21種保健食品,並先後銷售給張某某、馮某某等人。

經鑑定,上述21種保健食品當中,均檢測出“西地那非”成分。2020年8月至10月間,被告人靳某某在明知其銷售的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情況下,先後銷售給包括劉某某在內的多人,其中劉某某2次從靳某某處購買70餘盒(瓶)並對外銷售給姚某某等人。截至2020年10月劉某某共銷售27盒(瓶),其中20盒當中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銷售價格170元。

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成分的21種保健品 靳某某被判刑十個月

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靳某某明知所銷售的保健食品摻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予以銷售牟利,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由於其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應依法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支付賠償金等責任。

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成分的21種保健品 靳某某被判刑十個月

市中區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和侵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判決其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據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以來,市中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依據民法典判決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閃電新聞記者 馮尚尚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