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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打著支援國貨的旗號,來侵犯員工的法定權利

2022-06-03由 紅網邵陽站 發表于 農業

勞動法安全法屬於什麼法

上班使用蘋果手機?辭退!日前,江蘇鹽城市某酒業公司這樣一條公告,在網上引發熱議。該公告檔案顯示:如使用蘋果手機員工,限30日內更換為國產品牌手機,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所有員工不得購買蘋果手機,違者直接辭退;如購買華為手機,將給予零售價15%的補貼。9月17日,該公司迴應稱:“這是一個公司內部通知……是基於資訊保安的考慮,即便是普通公民也有權支援國產手機。”(9月18日《瀟湘晨報》)

是購買、使用蘋果手機,還是購買、使用其他品牌手機,員工本有著對於商品的自主選擇權。

員工與企業,不過是簽訂勞動合同後,一方出賣勞動力換取工資等待遇,一方提供工資等待遇換取勞動力,僅此而已。企業並管不到員工“工作八小時”之外的私域事務,幷包辦統攬不了員工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購買、使用什麼品牌的手機。

強求員工不買、不用蘋果手機,而使用以華為為代表的國產品牌手機,姑且不說員工高興不高興;難道員工棄用已購買的蘋果手機,所導致的大幾千元財產浪費,由該企業彌補?換用其他品牌手機的費用,又莫非是由該企業承擔?別把員工的錢不當錢,好不好?都是辛辛苦苦做工賺來的!

至於說到員工的辭退問題,的確並不是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6類情形,諸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概而言之,即過失性辭退。但使用蘋果手機,並不構成工作過失。

如果硬要說,禁用蘋果手機,只准用國產品牌手機,是該企業的規章制度,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總須是和勞動(工作)相關的,須是圍繞員工的勞動(工作)而制定的,諸如勞動報酬方面的、工作時間方面的、勞動紀律方面的,等等,而使用什麼品牌的手機,卻屬於勞動(工作)無關因素。禁用蘋果手機,只准使用國產品牌手機,也成其不了規章制度。

一些企業,強求員工棄用蘋果手機,改用國產品牌手機,往往打著支援國貨,乃至愛國的旗號。但是,在這個地球已然成“村”,國際間經貿合作日益密切的全球化時代,就說蘋果手機,在我國上海、深圳、鄭州等多地,都有著代工工廠。要求員工禁止購買、使用蘋果手機,又何嘗不是在和工作在這些代工工廠的同胞們過不去?

打著支援國貨,乃至愛國的旗號,禁止員工使用蘋果手機,只許使用國產品牌手機;不能不說,這樣的愛國,是膚淺的,狹隘的。

在一個和平年代,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是否愛國的標誌,並不在於抵制這貨那貨,也不在於是否支援某貨,而在於是否尊重代表全體國民意志的法律,以及法律所確定的各項民眾權利——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確定的民眾對於商品的自主選擇權,《勞動法》所確定的,不論使用什麼品牌手機的員工,都一視同仁享有的平等就業權。

使用蘋果手機就辭退?不要打著支援國貨的旗號,來侵犯員工的法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