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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出資或債轉股,要怎麼操作?

2022-06-03由 荷歌國企論 發表于 農業

便利店人效一般多少

筆者在地市國資委呆了許多年,又在地方國資呆了幾年。昨天飯桌上,有國企肱股問:能否用

對公司或第三人的債權向公司出資,抵繳股款?

這個問題實質包括兩個問題:

一是債權出資,二是債權轉股權

債權出資或債轉股,要怎麼操作?

2015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智慧財產權

土地使用權

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並未規定債權不能出資,需要講透這個問題:

債權能否出資要滿足的條件

1、債權能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

用於出資的債

權必須能句到期清償、現實存在。這是債權的適格性。不能用已消滅、無效或不存在的債權出資。若債權到期不能清償,應由該股東補繳。

2、債權能依法

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辦理登記手續

債權人

出資時將其對第三人的債權移轉於

公司

,在

債務人

未如期償還其債務時,股東應在到期日後一定期限內,以現金代替債權或尚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中要求企業債權應以評估報告所附資產明細表中記載的為準,涉及金額債權的應經有關部門批准。

債權出資要處理好的關係

1、要處

理好債權人、債務人、中介機構的關係

出資人直接把對其他企業的債權轉為對本企業的長期投資,是透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介機構來實現,還是企業內部自己協商按約定價格處理?涉及各方關係。需按相關規定處理,如必須通知債權人。如果透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介機構來操作,那麼又將如何處理

債權人

債務人

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中介機構之間的關係?

2、要處理債權作價的問題

《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債權出資作價可能存在的出資不足的問題,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對其他股東可能會產生相應法律責任。

3、要處理好債權出資的工商登記問題

在登記實踐中,申請人(公司)需提供公司

股東

各方關於債權出資的意見檔案,並且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則登記機關可依據驗資報告認為公司出資已經到位,給予辦理設立登記。

債權出資的特殊情況——債權轉股權

債權人

將其對

債務人

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為對債務人的投資,成為債務人企業股東之一,增加債務人註冊資本的行為,是

債務重組

的一種方式。

債權出資或債轉股,要怎麼操作?

1、債權轉股權後佔公司股權比例問題。

參照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

公司註冊

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經省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核定,作價出資的金額最高可達公司註冊資本的35%;以債權轉股權後佔公司股權比例應當有上限。

2、債權轉股權涉稅問題

如果債轉股業務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依據財稅〔2009〕59號檔案第五、六條的規定,債務人可暫不將債權人對其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同時,債權人暫不將其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其取得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按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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