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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離婚財產時尚未實際取得但已經以可繼承的遺產如何處理?

2022-05-30由 北京離婚律師宋健 發表于 農業

離婚時繼承的遺產能分嗎

分割離婚財產時尚未實際取得但已經以可繼承的遺產如何處理?

這周,本律師接待了一位諮詢遺產能否作為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的馬先生(化名)。他與妻子於今年3月份登記結婚,登記當天便因為財產問題而鬧離婚。6月份,馬先生的父親不幸病故。留下一套價值400萬元的房產,但沒有遺囑,而法定繼承人為馬先生及馬先生的母親。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規定,該房產一半的份額應該作為遺產由馬先生及其母親依法繼承。然而,一旦馬先生繼承了該房產,則該房產便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並在離婚時要分給他妻子一部分。這個結果對於馬先生來講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的。為此,馬先生找到本律師尋求幫助。

對於馬先生遇到的情況其實解決辦法並不複雜。由於尚未分割的遺產還沒有被馬先生繼承,所以不屬於馬先生與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我國繼承法有一項重要的遺產處分制度,即放棄繼承權制度。馬先生完全可以利用該制度避免離婚時其妻子分得該房產。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分割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本案中,如果馬先生能夠在房產正式分割與繼承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馬先生依法可繼承的部分將全歸其母親所有,而不會成為馬先生及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在馬先生離婚時也就不能作為離婚財產進行分割。

誠然,馬先生這麼做會影響到其妻子在離婚時能夠分得的財產數額。但是,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所享有的一項獨立的權利。馬先生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獨立行使和處分,無論其放棄繼承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什麼,均無需徵得其他人的同意。馬先生的妻子也無權干涉。更不能認定馬先生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侵犯了馬先生妻子的權利。所以,採取這種方式來應對將來的離婚房產分割問題是行之有效的。

另外,本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在放棄繼承權時一定要注意時間的限制,即必須在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死亡)至遺產正式處理前的這段時間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如果在遺產已經被分割後再表示放棄繼承是無效的。此時因為繼承行為已經完成,不存在放棄繼承的問題。到那時該財產已經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再做放棄的表示只能成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放棄,而非對遺產的放棄繼承。

其實在本律師多年來處理的離婚案件裡,離婚雙方爭奪一方可繼承遺產的情況並不少見。正因如此,為了明確此類問題的處理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第十五條裡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從某個角度講,這個規定實際上保護了繼承人的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