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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月核定收入不超過10萬元,個稅應稅所得率或徵收率為零

2022-05-17由 成都辰開企業管理 發表于 農業

個體戶一年收入不能超過多少

四川辰開財稅諮詢服務

安徽省稅務局答覆省人大代表建議的函,原本是針對支援該省網路貨運業務的涉稅建議,但文中透露的個體工商戶的徵收率新政策卻具有普遍意義,也就是說安徽省的個體工商戶和取得臨時經營所得的自然人,不光是從事貨運業務的,從事商品購銷、建築服務等其他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符合文中所述條件的,也可以享受零徵收率(所得率)的稅收優惠。

個體戶月核定收入不超過10萬元,個稅應稅所得率或徵收率為零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通常採用核定徵收方式,具體又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徵收率兩種方式,繼深圳、青島、湖北、海南(點選檢視)、山東(點選檢視)之後,安徽省也提出10萬元收入以下應稅所得率或者徵收率為零,可謂是一大壯舉,為之點贊。

關於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第360號代表建議答覆的函

釋出時間 : 2021- 06- 14 17 : 02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您在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提出的關於支援網路貨運業務、助力安徽經濟發展的建議收悉,經研究辦理,現答覆如下:

一、最後一公里已經打通,批次辦理尚在論證。網路貨運屬新業態新模式,為推進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發展,促進該行業轉型升級和降本增效,打通經營者開票、取票的“最後一公里”,2020年,省交通運輸廳與我局聯合轉發《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局總局關於印發<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該檔案明確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作為實際承運人在提供運輸服務收取運費後,可按規定簽訂協議,委託網路貨運經營者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關於您提出的“開發委託代徵系統,實現網路貨運平臺的批次辦理涉稅業務功能”的建議,我局也正對網路貨運平臺企業批次辦理委託代徵事宜進行可行性調研,進而根據“企業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的原則,依法依規服務和規範網路貨執行業發票開具、申報納稅等行為。

二、彙總代開發票暫無授權,相關建議已向上級報告。關於您提出“稅務機關無法為個體司機批次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相關規定,目前僅有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可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網路貨運平臺企業的個體司機暫不符合上述政策規定。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省級及以下稅務部門僅有稅收法律規定的執行權,無法對既定的稅收徵管方式和已明確的發票開具規定進行調整。但對您提出的建議,我們也收集了相關資料,提請稅務總局研究。

三、個稅優惠政策均已頂格執行,及時足額兌現相關優惠。關於您提出的“建議降低企業稅負,對個體司機個稅給予優惠政策”的相關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援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對核定月(季度)銷售(營業)收入在10萬元(30萬元)及以下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調整為零。對自然人取得臨時經營所得代開發票當月累計開票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或徵收率調整為零。同時,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實際執行中對從事個體運輸及網路運輸平臺的個體司機,核定的月銷售(營業)收入一般均在10萬元以下,因此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0,低於長三角地區江蘇、上海等省市稅負水平。對採取按應稅所得率1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方式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交通運輸業應稅所得率10%-20%最低標準執行的,我省各級稅務機關為增強服務質效,促進省內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已按最低下限執行,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

最後,非常感謝您的建議。我局將針對網路貨運等新業態的發展需求,落實落細減稅降費政策,細化最佳化涉稅業務操作規程。進一步最佳化稅收營商環境,以切實舉措支援網路貨運業務,助力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