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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溼劑”用量申請提高12倍惹爭議,專家提議:公佈申請者名單

2022-05-17由 經濟觀察報 發表于 農業

熟食保溼劑怎麼使用

食品“保溼劑”用量申請提高12倍惹爭議,專家提議:公佈申請者名單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紫宸

距離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釋出的一則徵求意見剛好過去一個月。按照規定,意見徵集的截止時間為自發布之日起30天,逾期將不予處理相關反饋。

2018年6月7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釋出的上述徵求意見顯示,有申請者申請將生溼面製品中的一種食品新增劑——丙二醇使用量擴大12倍,由原來的最大使用量1。5g/kg擴大到20g/kg。

上述機構同時在該徵求意見中列舉了國外相關組織對於這一食品新增劑的使用標準,但此舉依然引來了食品安全領域專家的質疑。

原國家糧食局標準質量中心高工謝華民認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羅列了部分國外相關組織對於這一食品新增劑的使用標準,卻對於安全標準更高的一些地區組織的標準卻並未列出。此外,謝華民認為,目前對食品新增劑使用的評估只有技術評估(即評估使用該新增劑的技術必要性和安全性),缺失“綜合社會效果評價”,而後者不應當被忽視。

歐盟禁止使用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釋出的“食品新增劑申請者提交的申請資料中可公開徵求意見的內容”,丙二醇是一種穩定劑和凝固劑、抗結劑、消泡劑、乳化劑、水分保持劑、增稠劑,在食品生產中,可應用於生溼面製品(如麵條、餃子皮、混沌皮、燒麥皮)中,丙二醇作為食品新增劑已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 2760)。該徵求意見表示,從“工藝必要性上”講,該物質作為水分保持劑用於生溼面製品(食品類別06。03。02。01),有著提高保溼性的作用機理及提高儲存性、改善口感的作用。

本次申請其在生溼面製品中最大使用量由1。5g/kg擴大到20g/kg。該徵求意見列舉了國外相關組織對於這一食品新增劑的使用標準:美國FDA於1985年開始將丙二醇列為GRAS物質。GRAS(FDA,184。1666,2000)中規定丙二醇在其他食品最大新增量2。0%;在FAO/WHO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中的食品新增劑法典中沒有對丙二醇的使用量進行規定,因此在生溼面製品可按GMP來使用;日本食品化學研究基金會The Japan Food Chemical Research Foundation規定丙二醇在生溼面中新增限量為2。0%,中式麵粉糕餅的皮子(燒賣,春捲,餛飩,餃子) 新增限量為1。2%(2011年9月1日更新的標準)。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網站上的介紹,《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管理辦法》規定,食品新增劑新品種行政許可工作中需要對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負責意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不過,就申請方是何機構或個人,徵求意見中並未公示,僅用“ 食品新增劑申請者”表示。

對於這一徵求意見中將丙二醇使用量擴大至於原來的13倍的建議,原國糧局標準質量中心高工謝華民提出了自己的疑問。謝華民認為,該徵求意見中所列數的國外相關機構對該物質的使用標準,只能代表部分機構的說法。事實上,在安全標準更為嚴格的歐盟,對該物質在生溼面製品中是禁用的。

《中國歐盟食品新增劑法規標準實用指南》(2006年,中國計量出版社)一書載明:丙二醇在歐盟僅僅允許用在兩種產品,即用在調味品中,限量3g/kg,用在飲料中的調味品中,限量1g/L。

這意味著,僅僅歐盟地區,就有28個國家(英國脫歐之前,歐盟成員國為28個)禁止該物質應用於生溼面製品中,再外加一個執行歐盟法令的國家,則共有29個國家不允許在生溼面製品中使用丙二醇。

從毒理學方面看,丙二醇屬低毒類化學品。謝華民介紹,將其新增到食品和飲料中時,和乙二醇一樣,有引起腎臟障礙的危險。謝華民認為,該機構的徵求意見,應該把歐盟在生溼面中禁止使用丙二醇的法規一併向公眾告知,但該機構並未這樣公示。

“生溼面製品,尤其是溼麵條,是民眾的主食品。主食品食用安全的重要性,非一般食品可比,更應確實保障食用安全。”謝華民向經濟觀察網表示,此次擴大使用量的徵求意見違反了食品新增劑“儘可能降低使用量” 的基本原則,更不具備所謂的“技術必要性”。

“綜合社會效果評價”缺失?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China National Center forFood Safety Risk Assessment(CFSA))成立於2011年10月13日,是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直屬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公共衛生事業單位,也是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國家級技術機構。

謝華民介紹,食品新增劑的擴大使用範圍和擴大使用量,是按照《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管理辦法》執行。從食品新增劑投入或是擴大使用之前的程式上看,首先應由企業按照該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發出申請,該項申請的“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徵求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的意見。主管部門在受理60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做出技術評審結論。根據技術評審結論,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准予許可,准予許可的予以公佈。

在國家糧食局標準質量中心工作多年的謝華民看來,目前的技術評估,只是評估使用該新增劑的技術必要性和安全性,完全缺失“綜合社會效果評價”,而後者是不應當被忽視的。

以丙二醇為例,政府對於丙二醇擴大使用量的問題,應該通盤考慮:從新增劑使用企業的角度看,這種保水劑的使用量增加了12倍之後,相關食品裡水更多了,企業的利潤可能會隨之增多;從生產丙二醇的企業角度看,銷量會相應增多,這也可能意味著更多的利潤空間。但若有消費者的角度看,生溼面製品中丙二醇的含量增加12倍,有健康而言有何好處?

再例如,批准使用一種甜味劑,必然會對白糖產生擠出效應,這就是其社會效果之一。謝華民還舉例,曾經被禁用的麵粉增白劑,正是因“社會效果”惡劣而被最終禁用。但現在,雖有這樣的“前車之鑑”,對於食品新增劑的使用,依然不引入“社會效果評價”,使得一些新增劑濫用的現象被熟視無睹。

謝華民認為,申請將丙二醇這類保水劑的使用量提高12倍,對於申請企業來說,無非是使食品中含有更多的水,以謀取更大的利益,企業提出這種申請應該受到批評,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的做法。謝華民建議,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既然就是否擴大使用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就業應當公佈是何企業提出了在生溼面中增加12倍丙二醇使用量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