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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新增劑“內外有別”?先來看看不同地區的規定

2023-01-11由 纖雲巧味 發表于 林業

山梨酸鉀可以吃嗎

消費者不僅在意“舌尖上的美味”,更在意“舌尖上的安全”。

“舌尖上的安全”,不僅是食品原材料安全的問題,還涉及到食品新增劑的問題。早些年,某些不法商家在食品中加入違法新增劑的做法使得我們在食品新增劑的問題上變得不得不謹慎再謹慎,而近段時間醬油“雙標”、“海克斯科技”等的熱門新聞再次把食品新增劑推到風口浪尖上。

食品新增劑“內外有別”?先來看看不同地區的規定

食品新增劑被妖魔化,連帶著國產食品也被描黑,看似無新增、少新增的海外食品一時間風頭無兩。但是事實上,每個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當地的食品管理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於食品新增劑的管理是不盡相同的,並不存在海外食品就是完全不使用新增劑的情況。

不同國家或地區對於食品新增劑的定義

歐盟:

在食品的生產、加工、製備、處理、包裝、運輸或存貯過程中,由於技術性目的而人為新增到食品中的任何物質。

美國:

有意使用的、使用後會影響食品特徵或其自身可直接或間接稱為食品成分的物質,包括在生產、包裝、加工、準備、處理、運輸、貯藏等過程中使用的物質,以及具有此類用途的各類放射源,但不包括通常認為安全的物質、色素新增劑和膳食補充物。

食品新增劑“內外有別”?先來看看不同地區的規定

日本:

為了發揮食品新增劑本來的用途目的和使用上的方便而改變本來的狀態的食品新增劑;是由一種食品新增劑和其他一種或多種食品新增劑混合,或者用食品原料進行稀釋,而使該新增劑更能發揮其本來的功效的而製得的混合新增劑稱為食品新增劑製劑,也即複合食品新增劑。

中國:

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 香、 味, 以及為防腐、 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食品用香料、 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

不同國家或地區與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歐盟:

(EC) No 1331/2008《食品新增劑、食品酶和食品香料的通用審批程式》、法規(EC) No 1333/2008《食品新增劑(除食用酶製劑和香料以外)》、法規(EC) No 1334/2008《食品用香料和食品中具有香料特性的食品配料》、(EC) No 2065/2003 《食品中使用的煙燻香料》、(EC) No 1925/2006《關於食品中新增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特定成分的法規》

美國:

《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The 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簡稱FDA)

食品新增劑“內外有別”?先來看看不同地區的規定

日本:

《食品衛生法》(主要針對食品新增劑的相關問題做了法律層面的明確規定)、《JAS法》(對“食品標籤上的食品新增劑如何表示”的問題作了詳細的論述)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食品新增劑衛生管理辦法》、《食品營養強化劑衛生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

不同國家或地區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種類

歐盟:

歐盟地區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包括酸、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膨鬆劑、載體及載體溶劑、著色劑、乳化劑、乳化鹽、固定劑、增味劑、麵粉處理劑、上光劑、水分保持劑、改性澱粉、填充氣體、推進氣體、發泡劑、螯合劑、穩定劑、甜味劑、增稠劑。

美國:

美國法律允許加入到食品新增劑有4000多種,共32類,包括抗結劑和自由流動劑、抗微生物劑、抗氧化劑、著色劑和護色劑、熏製和醃漬劑、麵糰增強劑、乾燥劑、乳化劑和乳化鹽、酶、固化劑、風味增強劑、香料及其輔料、麵粉處理劑、配方助劑、熏蒸劑、保溼劑、膨鬆劑、潤滑劑和脫模劑、非營養性甜味劑、營養補充劑、營養性甜味劑、氧化劑和還原劑、PH調節劑、加工助劑、推進劑、充氣劑和氣體劑、溶劑和載體、穩定劑和增稠劑、表面活性劑、表面處理劑、增效劑、組織改良劑,目前在美國,瘦肉精仍然是允許使用的。

食品新增劑“內外有別”?先來看看不同地區的規定

日本:

日本法律允許被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按種類和由來可以分為指定新增物、既存新增物 、天然香料以及一般飲食食品新增物四大類。

-指定新增劑:指被日本以厚生大臣的名義在安全性和有效期等方面得到確認而被認可的新增物,主要以合成新增劑為主,有360多種。

-既存新增劑:指在1995年《日本食品衛生法》改正時,已經在已經在生產、銷售、使用和輸入的天然食品新增劑而又沒有被列入為指定新增物表中的新增劑總稱,有450多種。

-天然香料:指自古以來就有使用的天然香料類物質,如天然香料植物精油,有600多種。

-一般飲食食品新增物:指既可以作為食品直接食用,也可以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作為新增劑使用併發揮相應作用的天然物,有110多種。

中國:

中國法律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有2400多種,共23類,包括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抗氧化劑、漂白劑、膨鬆劑、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著色劑、護色劑、乳化劑、酶製劑、增味劑、麵粉處理劑、被膜劑、水分保持劑、營養強化劑、防腐劑、穩定劑和凝固劑、甜味劑、增稠劑、食品用香料、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等。

不同國家或地區對於食品新增劑標籤的管理規範

歐盟:

食品新增劑在配料表上按照新增劑的重量佔比從多到少排列標註,含量不超過2%的可以不按順序標註。另外歐盟的食品法規列明瞭食品新增劑的具體功能,標註時需使用“功能名稱+特定名稱”或“功能名稱+編碼”標識。

美國:

在食品中使用量超過2%的食品新增劑需要按使用量的從多到少在包裝上標註,使用量不超過2%的可以不按此順序標註。標註食品新增劑時應使用具體名稱或常用名稱,不能使用統稱或一般名稱,使用防腐劑還需要說明其作用,發酵劑、酵母營養素、麵糰改良劑和凝固劑還需要標註類別名稱以及具體名稱。

食品新增劑“內外有別”?先來看看不同地區的規定

日本:

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必須按其使用量的多少為先後順序全部表示其物質名稱,但如果該物質在最終食品成品中不存在或微量存在且不發揮作用的,則可以在標籤中免於標註(包括加工助劑、附帶殘留物、營養強化劑),另外作為食品新增劑的輔劑的物質,也是可以免於標註的。

中國:

根據中國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論實際的使用量是多少,在食品包裝上必須要標註清楚使用到的食品新增劑的標準名稱或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中所對應編碼。

不同國家和地區,在食品新增劑的管理上是存在差異的,而正是這些差異造成了國內外食品的配料表上食品新增劑的數量差異。

食品新增劑“內外有別”?先來看看不同地區的規定

你是希望不明不白就攝入了食品新增劑,還是清清楚楚地知道自己到底每天會攝入哪些食品新增劑?相信更多人會選擇後者,所以我們不能光要看配料表的註明,還要看到各個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