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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

2022-05-16由 募英雄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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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1906年透過的《純淨食品和藥品法案》(Pure Food and Drugs Art,PFDA)在整頓醫藥市場、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邁出了聯邦立法的第一步,它不僅定義了哪些商業行為屬於違法,而且成立了一個專門的機構來執行法律。但是,人們很快就意識到,制定法律只是萬里長征第一步,更難的還在於執行。

臨床試驗《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

PFDA規定標籤列舉的成分不能有假,即禁止“偽標”,引起了很多專利藥商的抗拒。但是他們很快發現,新的法規對他們幾乎沒有什麼實質性影響。因為如果標籤上沒有說明產品成分,就不會構成犯罪。即使因為“偽標”被政府起訴,走上法庭,並最終判定有罪,也不會因此破產,因為懲罰成本實在太低了。所以,法律即使得到了執行,也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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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PFDA雖然禁止“偽標”,卻不管療效。也就是說,如果成分正確,即使療效有假,公訴方無能為力,因為法官認為療效的真假屬於技術問題,無法透過法律手段解決。這就導致一些沒有療效、徒有虛名的藥品白白浪費患者的錢財,耽誤患者的治療。這一點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和公眾的不滿,以至於在1912年,PFDA被修訂,修正案規定在藥品標籤上做虛假的療效宣告也是違法行為。但是,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要證明療效宣告的虛假性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製藥商只要說一句“我相信該藥是有效的”,就可以萬事大吉。而且,標籤也不包括廣告、傳單等傳播形式。所以如果關於藥品療效的宣告出現在傳單上而不是標籤上,同樣不構成犯罪。

臨床試驗《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

這部法案最大的本質缺陷,就是不在有毒、有害的藥品上市銷售前加以禁止,而是在上市併產生危害以後才採取懲罰和補救措施,即危害在先、監管在後。事實證明,這樣做收效甚微,阻力甚大,而且危害巨大。一個根本的邏輯錯誤是:如果任由自由主義商業模式在食品藥品行業自由橫行,會導致消費者先受到迫害致死,然後政府出面調查,最後才採取行動。那麼,還怎麼談得上保護消費者?以至於到了20世紀30年代,這部法案的作用在迅速消失,廠商已經學會了鑽法律的漏洞,市場上的商品越來越多,新出現的商業領域已經超出了法律監管的許可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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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美國國會開始了新法案的起草工作。新法案主要包括兩個部分的修改:第一,擴大了PFDA的範圍。禁止在標籤之外的其他廣告內容中做虛假宣告,包括療效;包裝瓶上必須列出產品的所有配方。第二,法案增加了一條全新的內容,要求任何計劃上市銷售的藥品必須向政府提供藥品樣品和相關資訊,以證明藥品的安全性。理所當然地,這兩條規定遭到製藥廠商的強烈反對,消費者保護組織和製藥廠商之間發生了長時間激烈的爭執。國會受到各利益集團影響,法案遲遲無法出臺,最終1937年發生的磺胺事件的災難性影響才打破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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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35年,科學家們就發現了磺胺的抗菌作用,特別是對淋病及其他鏈球菌感染有良好的療效。因此,磺胺上市後一度非常暢銷。固態磺胺製劑味道不好,而且很難吞嚥,特別是兒童患者很難接受。1937年夏天,美國田納西州的馬森基爾(Massengil)製藥公司的首席化學家哈羅德·沃特金斯在既沒做動物試驗,也沒做人體試驗的情況下,自作主張用帶有甜味的二甘醇代替乙醇配製了一種磺胺醑劑,用於治療各類感染疾病,並很快發往各藥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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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0月11日,美國俄克拉荷馬州的一位醫生髮電報給美國醫學會,反映他的7位患者因為服用磺胺醑劑而死亡。美國醫學會馬上通知藥廠停止銷售,並對全國的醫生髮出了用藥警告。然而,此時已有許多人服用了此藥,並導致了尿不利、腹痛、噁心、嘔吐、痙攣和昏迷等嚴重不良反應。檢查發現,死亡的原因是腎臟衰竭,導致死亡的物質正是磺胺醑劑中的二甘醇。負責研發此藥的沃特金斯不堪忍受內疚的痛苦折磨,自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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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FDA發動全部調查員尋找服用該藥的患者,突破廠商和醫生的重重阻力,到了11月底,證實本次災難造成了107人死亡,其中多數是兒童。最終,馬森基爾公司由於虛假標籤被起訴,並被罰款26000美元,即為每例死亡事件支付240美元。這也是FDA成立以來司法判處的最大一筆罰金。此次“磺胺事件”的悲劇對美國震動很大,公眾哀嘆美國聯邦政府對醫藥控制的乏力。寬鬆的市場政策導致麻痺大意的傷害,這次事件證明了藥品上市前經過安全性審查的極端必要性,因此,公眾強烈要求對藥品法律進行修改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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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數月之後,美國國會終於在1938年6月通過了《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DCA),FDCA由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簽字生效。這部法案為美國的藥品生產和銷售奠定了基本框架。很有意思的是,1906年的PFDA和1938年的FDCA都是由羅斯福總統簽字生效。但是兩者卻不是同一個羅斯福。從此後,美國法規要求新藥上市前必須向FDA提供安全性證明,並且經過審查批准後方可合法上市。此項規定開創了藥品監管的新體制,即要求藥品製造商提交新藥申請(new drug application,NDA)。製造商申報NDA後,如果在60天內沒有得到FDA的反對意見,該新藥就視為自動透過審批。也就是說,審批的基線是透過而非不透過,除非發現重大問題。

這一法案意味著,製藥公司要想生存下去,不能再指望靠賣祖傳秘方、打小廣告生存,而是必須基於對疾病和產品本身的深刻了解,真正生產出安全有效的產品,並向FDA提供產品安全性的有效證明。從此以後,新藥研發成為一個專業的學科,製藥公司從事藥物研發的隊伍持續擴張,並逐漸形成了一個專業的科學家和技術人員隊伍。從“事後處罰”到“事前監管”這一偉大的監管理唸的轉變具有跨時代的意義。FDCA頒佈後,一方面,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加強大的保護;另一方面,極大地促進了製藥行業發展,催生了現代藥物研發技術和現代製藥產業。

臨床試驗《純淨食品和藥品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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