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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廠爆炸致傷亡31人,相關責任人要不要判刑,多少年合適?

2022-04-15由 螢火糖 發表于 農業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幾年

2018年7月12日晚19時左右,宜賓市江安縣陽春工業園區內宜賓恆達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爆燃事故。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傷。

四川工廠爆炸致傷亡31人,相關責任人要不要判刑,多少年合適?

宜賓恆達科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06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光輝,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化學原料中間體和化學制品研發、製造、銷售;技術服務;裝置安裝;貨物進出口業務等。目前距離爆炸點200米的路段已被當地警方拉起警戒線。上午10點,附近另一個工程施工隊的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在爆炸事故發生後,今天早上他們公司施工隊也開了安全會,“強調禁止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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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是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爆炸是否由生產不當引起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四川工廠爆炸致傷亡31人,相關責任人要不要判刑,多少年合適?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近年來常見多發的一種犯罪行為,不僅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群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地阻礙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無論工廠的責任人有沒有故意行為,總能在生產過程中找到紕漏,也就是這個罪名,只要出現生產事故,幾乎相關負責人都跑不掉的,沒有過失紕漏,怎麼會出現爆炸呢?根據刑法規定觸犯該罪,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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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還有一項罪名是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本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企事業單位中的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就是說,在本次事故中有出現直接的領導就是小組長,直接管理人員冒著風險,明知風險存在而心存僥倖強行讓工人們開工,從而發生生產責任事故。本罪名處罰的是事故發生後直接的領導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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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如果是相關易燃易爆物品儲存不當引起爆炸,是違反易燃易爆品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的,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依法應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當然還有其他可能情形,但是可能性比較低。事發後,四川省委書記彭清華連夜作出批示,要求宜賓市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做好善後工作,儘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規嚴肅追責;要舉一反三,在全省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進一步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最大限度減少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具體事件程序和調查結果以警方公佈的調查結果為準。根據警方調查結果方能劃定相關事故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