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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請注意:這些法律問題,切記小心!

2022-04-11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農業

勞務出資合法嗎

以下文章來源於998法治大講堂 ,作者998法治大講堂

老闆請注意:這些法律問題,切記小心!

998法治大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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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司,是很多人實現夢想、發家致富的途徑。可很多人並不明白公司經營中的法律風險,更不知道該如何有效防範風險,隨隨便便做出了選擇,結局就是花更大的代價來彌補…

老闆請注意:這些法律問題,切記小心!

年近五旬的老張,在貿易公司從業近三十年,從一線員工慢慢做到了公司副總經理。不過,老張認為自己始終是在為老闆打工,自己積累了豐富的行業經驗、管理經驗和人脈資源,何不自己也開一家貿易公司呢?朋友老李、老劉瞭解到老張的想法後,紛紛支援。

三人合計後,決定成立了一家貿易公司,公司註冊資金10萬元,老李跑市場,以勞務入股,佔20%的股權,老張和老劉每人出資4萬元,各佔40%的股權。三人去申請設立公司時,卻遇到了問題,註冊資本的出資並不能以勞務方式出資。於是,老張提出,如今公司註冊允許認繳,並不用實際出錢,老李可以認繳出資。公司也不用註冊資金10萬元,三人各認繳100萬,總共300萬,這樣更能讓合作伙伴信任。而實際上,三人總共只拿出了1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其中老張出資4萬,老劉出了4萬,老李則出了2萬。老張經過思索,最終決定自己不從原公司離職,並找到自己的朋友小張代替他成為公司股東。大家都同意老張的決定,於是,小張、老李、老劉三人去註冊成立了公司。

公司成立幾年後,恰好趕上了市場發展,公司經濟效益越來越好,前景一片廣闊。老趙看中了公司的前景,打算入股,於是找到公司登記的股東老李,願意以100萬的價格購買老李100萬出資所對應的股權。老李由於一直在跑市場,比較辛苦,經老趙這麼一聊,就萌生了退出新公司的想法,於是他打算找老張商量退出的事情。但恰逢老張在外出差,老李擔心老趙變卦,於是又找到老劉,兩人召開了股東會決議,將老李的股權轉給了老趙。但老李沒告訴老趙,小張的股權實際上是老張的。在辦理了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等相關手續後,老趙完成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老張出差回來後,得知此事很是氣憤,認為老李的股權轉讓侵害了他的優先購買權,劉、李兩人召開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一氣之下,老張不顧後果,要求小張把股權登記轉讓給他,他要自己做登記股東,不再由小張來掛名。

由於老趙一開始並不知道老張的存在,因此不同意小張將股權轉讓給老張。與此同時,老張發現,小張因急需用錢,竟瞞著老張作了股權質押,向老馬借款了30萬元,股權沒解除質押登記前無法變更登記。

於是老張分別向法院起訴了公司和老趙、小張、老李、老劉和老馬,老張以自己是實際股東為由,要求解除被質押的股權,要求公司和老趙同意將小張的股權轉移登記給他,要求撤銷同意把老李的股權轉讓給老趙的股東會決議,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老李的股權等一系列訴訟。

但在這個過程中,老劉因疾病去世,兒子小劉要求繼承老劉的股東資格,也向法院起訴了公司和老張、老趙,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老張、小劉、老趙等人都陷入了勞心勞力的糾紛當中…

老闆請注意:這些法律問題,切記小心!

解讀嘉賓

上海海華永泰(成都)律師事務所

律師 劉矜瀟

註冊公司,對出資有這些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同時,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規定,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進行認繳的,認繳是合法的。但認繳並不等於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此後公司發生經營問題、資不抵債的時候,股東是需要在其認繳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如果認繳100萬就需要承擔100萬的責任,如果認繳1000萬就承擔1000萬的責任。所以在成立公司時,認繳的額度也不是隨便認繳、越高越好,還是要量力而行。

關於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有這些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透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什麼是“優先購買權”?

本案的優先購買權,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某一個股東轉讓股權時,公司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老張要求成為顯名股東,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小張把股權質押給老馬,有效嗎?

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是有效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而《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說的就是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簡單概括起來就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情也不應當知情),支付了合理對價,已經完成了登記或者交付,則可以取得相應權利。

老劉的兒子小劉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直接繼承的。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有了特別規定,就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來執行或者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重新達成新的股東會決議,同意修改章程、同意接納繼承人成為股東。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唐洪春 主編:張婭

原標題:《老闆請注意:這些法律問題,切記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