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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決策制度

2022-04-01由 辦公寫作素材 發表于 農業

重大決策會前醞釀由誰組織

民主決策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規範黨委、政府決策行為,確保黨委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集體討論的範圍和許可權

(一)書記辦公會議

1、決定召開黨委會,確定黨委會的議題,確定列席黨委會人員。

2、在特殊情況下,研究解決某些特定問題,除組織規定保密的內容以外,一般應在事後及時向黨委會議通報。

3、可以研究討論人事任免等重大問題,互相交流意見和看法,但不決策。

(二)黨委會

1、對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決定作出實施意見,研究鎮黨代會決議的落實措施和對重要議案的審議。

2、審議決定本鎮經濟、政治、社會事業發展總體規劃,集鎮建設總體規劃,年度工作思路和目標,經濟建設的重大專案,重大的政策措施,財政預決算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3、研究決定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和措施,黨組織設定和鎮機關機構設定的調整,基層黨組織和行政負責人等幹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黨員的教育、管理、發展、處置和處分,黨內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實施。

4、研究決定加強農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意見和措施。

5、研究決定對工會、共青團、婦聯、民兵等群眾組織和基層自治組織加強領導的意見和措施,各群眾組織提交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6、上級組織規定應由鎮黨委討論決定的其它問題和書記、委員、鎮人大、鎮政府、鎮經濟組織認為有必要提交黨委討論的有關問題以及其它全域性性、突發性、疑難性的重大問題。

在堅持重大問題集體討論制度中,不能以書記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黨委會作出決定。

(三)鎮長辦公會議

1、討論研究和制定全鎮經濟、社會發展中重大問題的決策。

2、傳達和討論上級召開的重要會議精神及鎮政府的貫徹意見。

3、討論擬定鎮政府的工作報告。

4、討論和決定下屬企事業單位、行政村的重要報告、請示。

5、討論重大財政支出和工程預決算草案。

6、涉及工程落實、徵地拆遷、安全生產、信訪糾紛等需要協調的事項。

7、其他需提交鎮政府集體研究確定的問題。

二、鎮長辦公會議的要求

1、鎮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鎮長確定,或由副鎮長提出後經鎮長確定。

2、會議議題應提前一天通知與會人員,以便充分準備,對意見分歧較大的重大問題決策,至少要提供兩套以上的決策方案。

3、鎮長辦公會議由鎮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可由鎮長委託一名副鎮長主持會議。

4、出席辦公會議的人員為正副鎮長,研究決策重大問題時一般邀請鎮人大正副主席列席會議並聽取意見和建議,研究相關議題時可指定有關職能辦公室、行政村負責人和其他特定人員列席,列席人員在相關議題討論完畢後應離去。

5、鎮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應落實人員、職責,明確完成時間,相關協辦單位和人員應積極組織實施,並定期向分管副鎮長或鎮長彙報。鎮長和副鎮長在下次辦公會議上就實施情況進行通報。

6、鎮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臨時決定召開。

7、會議應指定專人做詳細規範的記錄。

三、黨委會集體討論的程式

1、確定議題。根據上級的指示精神、工作部署和本鎮的工作需要提出議題,並徵求各委員意見後再確定議題。除特殊情況外,會議召集人應提前一天把會議議題告訴與會同志,研究重大政策措施,應事先把草案發給全體與會同志。

2、調查研究。與會人員應根據會議議題在會前作廣泛深入的調查,聽取方方面面的意見,並一般要提出兩種以上的方案可供選擇。

3、集中討論。各種不同的意見要充分發表,充分醞釀,主要領導不應搶先表明自己的傾向性意見,以免堵塞言論,造成決策偏誤。

4、集體表決。參加會議的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有效,委員遇特殊情況下不能到會參加會議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表決時需獲得實到會半數以上的贊成為有效。表決時可採用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對敏感問題的表決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對決議有分歧,且雙方人數相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議,待進一步調查,交換意見後再表決。也可將不同意見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5、分工落實。為保證集體決策的實施到位,會上要落實人員,明確責任、完成時間、實施效果,在涉及多個責任人或責任部門時,要明確主次關係、協作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決定執行情況向黨委彙報,必要時也可個別向書記或副書記彙報。

6、執行監督。決策實施過程中,黨委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和建議,不斷修正、充實和完善決策內容,使決策更趨實際,更具科學性。同時,黨委要廣開言路,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制度,建立社會監督體系,最大程度地減小決策風險。要定期向上級組織彙報工作,聽取指示性意見。在任期內,每年召開一次黨代表大會,向全體代表報告工作,接受代表的審議。原則每月召開一次有所屬組織負責人參加的黨內工作情況報告會,通報黨內重要情況。不定期召開一些座談會,徵求對黨委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黨委會集體討論的要求

1、集體討論的時間要經常,黨委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可臨時決定召開。遇特殊情況,如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黨委會時,也應召開黨委會議研究。

2、會議中心要明確,議題要集中,會議結束後要有明確的結論,不能議而不決。但對關係重大、爭論較大的議題,如一時無法統一可暫緩決議,或請上級裁決。

3、黨委集體討論召開會議時,可吸收鎮人大主席、鎮政府領導成員、婦聯主席、團委書記參加,並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如會議需要,也可通知有關人員列席彙報情況,接受諮詢,議題討論完畢,列席人員即應離席。

4、討論研究幹部人事問題不得搞臨時動議,應按規定程式報批,經組織考察,提出方案,先由書記辦公會議商議後,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

5、對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委委員,會前可聽取對本次會議議題的意見,但不得作為表決的意見計算。會議作出的決議內容,應由書記或副書記負責,及時向缺席的委員進行通報。

6、對會議作出的決定,每個委員必須無條件地堅決服從和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在未改變決定以前,必須嚴格執行。

7、對會議作出的決定,在組織未決定公開前,必須嚴守秘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

8、當會議作出的決議在工作中出現難以執行的情況時,可以提請黨委會複議。除特殊情況外,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任何委員不得任意改變。

9、會議一般由黨委書記主持,特殊情況下,可由書記指定一名副書記主持。

10、集中討論重大問題時要指定人員作詳細記錄,字跡要清楚,格式要規範,記錄要詳細,會後要嚴格保管好。

11、會議主要內容要形成紀要,下發各辦、中心、線。

五、責任追究

對未經集體討論,個人擅自決定重大事項造成工作失誤或損失的當事人,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