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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歲患兒腹瀉遵醫囑服藥後腦神經受損,此藥2歲以下幼兒謹慎使用

2022-03-14由 律通法律 發表于 農業

哌啶片是什麼藥

作者:醫法匯

轉載請註明來源:醫法匯

案情簡介

患兒小印(13個月)因腹瀉一早即到村衛生室就診,衛生室負責人劉某給其配藥兩包。當晚10時許,患兒按醫囑服藥後,發生昏迷,呼吸不暢。隨即患兒家屬再次將患兒抱去衛生室,劉某看情況後即讓去縣醫院救治。到縣醫院後,縣醫院因患兒病情嚴重告知去市醫院。市醫院醫生經與衛生室劉某聯絡瞭解用藥情況後,確診患兒為複方苯乙派啶中毒,經搶救4天后,患兒脫離生命危險。此後患兒先後到全國多家醫院求治,均被確診為腦神經受損,至今無明顯好轉。

患方認為,衛生室劉某的錯誤診治行為,給患兒及家人身心造成難以撫平的創傷,起訴至法院要求衛生室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暫計15萬餘元,鑑定後變更為22萬餘元。

法院審理

司法鑑定意見認為,村衛生室在對被患兒的診療過程中存在未盡謹慎注意義務,未對患兒進行檢查即下達醫囑;未及時建議患兒到上級醫院就診;給患兒服用複方苯乙哌啶違反禁忌證,且沒有適應證不明確,對幼兒有呼吸抑制的作用,因此考慮患兒複方苯乙派啶中毒導致呼吸困難、多器官功能損害的可能性大。醫療過錯與患兒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患兒目前的肢體情況不構成傷殘等級,建議生長髮育成熟再行鑑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患兒在村衛生室治療過程中,因醫方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傷害,鑑定意見書客觀公正,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判決衛生室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19萬餘元。

村衛生室劉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並申請鑑定人出庭。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鑑定意見予以採信並作為定案依據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認證規則,上訴人質疑性依據不足,其二審申請鑑定人出庭,依法不能得到支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歲患兒腹瀉遵醫囑服藥後腦神經受損,此藥2歲以下幼兒謹慎使用

法律簡析

藥品是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的產品,國家對於藥品的質量及審批手續都有嚴格的制度把關,同時要求藥品的使用說明書和標籤中應當註明藥品通用名稱、成份、性狀、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貯藏等內容。俗話說“是藥三分毒”,醫生在實施醫療行為時,必須對患者進行詳細診查,然後根據醫療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經查詢,複方苯乙哌啶,即複方地芬諾酯,處方藥,常用劑型為片劑,為止瀉藥。用於急慢性功能性腹瀉及慢性腸炎。苯乙哌啶本身具有中樞神經系統抑制作用,因其可加強中樞抑制藥的作用,故不宜與巴比妥類、阿片類、水合氯醛、乙醇、格魯米特或其他中樞抑制藥合用。用法用量中,根據年齡段不同,用法用量不同,最小年齡段為2歲-5歲。

一歲患兒腹瀉遵醫囑服藥後腦神經受損,此藥2歲以下幼兒謹慎使用

複方苯乙哌啶止瀉效果好,稍含甜味,在基層醫療機構應用廣泛,由於不合理用藥,劑量過大,療程過長或者放置不妥等造成中毒事件頻發,其中尤以1-5歲幼兒的中毒事件居多。由此可知,複方苯乙哌啶對於兒童,尤其是2週歲以下的幼兒需謹慎使用。本案患兒僅13個月,因此法院認定村衛生室給患兒服用複方苯乙哌啶違反禁忌證,存在過錯。

民事訴訟中,常常涉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來更大程度的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的情況。所謂增加訴訟請求,是指以原訴訟請求為基礎,增加訴訟請求的事項或者提高訴訟請求的量(標的額)。所謂變更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或者因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而變更訴訟請求。

因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較強,往往需要在訴訟中透過司法鑑定對醫方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及過錯參與度進行鑑定,從而明確醫方的責任比例,因此患方往往會在司法鑑定意見出具之後,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但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不是隨意的,需要有法律依據並滿足法定條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以上法條確定了原告可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依據司法解釋,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該規定明確了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期限,患方可以在司法鑑定意見出具之後,進一步明確己方的損失,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向法院提出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

另外,關於鑑定異議的處理問題,醫法匯曾在多篇文章中提到,當事人對鑑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對於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鑑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鑑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當事人在收到鑑定人的書面答覆後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鑑定人出庭費用,並通知鑑定人出庭。而本案中,醫方在二審中才申請鑑定人出庭,明顯違反了相關規定,從而未獲二審法院准許。

在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模式下,近些年基層醫療機構的就診量有增長的趨勢,但由於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有限,加之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不強,引發的醫療糾紛案件數量也隨之上升。因此,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技術操作標準,落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切實保障患者安全。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